廣州市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程式規定(穗府辦(1991)43號一九九一年五月十日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受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以複議機關的名義決定受理,並發出受理通知書;
(二)對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材料不足,應補充證據的,應把申請書發還申請人,限期補正;
(三)對複議申請不具備法定條件的,裁決不予受理並告之理由。
(一)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五)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同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部門交辦的;
(八)其他需要立案的。
(一)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的;
(三)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不服的;
(四)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
第三章 調查取證
承辦人員應當對案件進行全面調查,下列證據經查證屬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規範性檔案、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申請人陳述、調查記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檢驗、檢定或者鑑定結論。
現場筆錄的程式與要求:
(一)寫明案件名稱、爭議的問題;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
(三)現場周圍環境方位;
(四)現場物品的位置、形狀、規格;
(五)當事人或其成年家屬必須在場;
(六)應邀見證人在場;
(七)客觀如實記載;
(八)必要時可以繪圖、拍照、錄像;
(九)重要的或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物證要辦扣押手續,填寫《扣押通知書》;
(十)筆錄及扣押清單要由勘驗人、見證人、當事人或其成年家屬簽字,並作扣押標記。
勘驗檢查的情況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申請人應當簽署意見,簽名或者押印。
承辦人員進行詢問調查時,應當允許申請人充分舉證,並將情況記入《調查筆錄》,經申請人校閱後,簽名或者押印。
第四章 審理
對無管轄權的案件,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上級行政機關無權處理的,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複議機關停止對本案的審理。
第五章 執行
執行情況應當記入《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筆錄》。
第六章 結案
第七章 附則
關於制定《廣州市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程式規定》的說明
《行政複議條例》於今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了。國務院法制局要求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儘快制定一些與《行政複議條例》相配套的制度。因此,為使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能程式化、規範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分總則、受理、調查取證、審理、執行、結案、附則等七章共二十七條。管轄問題比較複雜,另制定管轄暫行辦法。
本規定根據《行政複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受理、審理、結案期限分別作了詳細的規定。同時規定,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案,需要延長期限的,必須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具體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承辦。
本規定第四章第十四條規定對較複雜的案件,要報請當地政府或部門決策會議討論決定。是根據行政複議工作實行首長負責制的原則制定的。具體的決策會議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複議的案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由區、縣複議機關辦理的案件,提交當地政府常務會議或區、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由委、辦、局辦理的複議案件,提交本單位最高的行政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