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

2009年9月17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川食藥監發〔2009〕51號印發《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基本原則;行政調解的範圍;成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遵守行政調解制度,做好調解工作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文號:川食藥監發〔2009〕51號
  • 印發時間:2009年9月17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9年9月17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

意見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
川食藥監發〔2009〕51號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直屬單位、局機關各處(室、隊):
為深入貫徹《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06]27號),落實《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意見》(川委辦【2009】1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09】44號)精神,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切實維護我省社會穩定,促進我省食品醫藥產業發展,現就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緊緊圍繞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總要求,以預防和化解與人民民眾密切相關的行政爭議為重點,規範和加強行政調解,最佳化行政調解功能,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切實解民憂,排民難,維民權,保民安,促和諧,構建覆蓋全系統的調解組織網路,實現調解工作全面覆蓋,調解成功率明顯提高。最終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既充分發揮作用,又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及時把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確保我省食品醫藥產業持續、穩定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自願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
(二)合法原則。行政調解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平等原則。應當充分尊重管理相對人自願、充分、真實地表達自己意願和訴求的權利,公平、公正地調處爭議糾紛。各單位作為當事一方時,與管理相對人在調解過程中地位平等。
(四)積極主動原則。各單位應增強行政調解意識,主動排查、化解行政爭議,探索研究化解行政爭議新機制,主動加強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組織的溝通配合,形成大調解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五)依法調解、公正高效原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的規定進行調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機統一,嚴格調解制度,提高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對不屬於行政調解範疇的糾紛以及經行政調解不能達成協定的糾紛,各單位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六)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
、行政調解的範圍
本局、各市(州)局及本局各直屬單位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本局、各市(州)局及本局各直屬單位行政管理工作有直接或者間接關聯的糾紛,都屬於行政調解的範疇。
四、成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
成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由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局其他分管負責人任副組長,局機關各處(室、隊)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局政策法規處,負責日常工作。
五、遵守行政調解制度,做好調解工作
行政調解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對法律關係單一的爭議糾紛一般由各處(室、隊)負責與主管工作相關糾紛的調解;對涉及多個處(室、隊)職責的爭議糾紛,由最初受理的處(室、隊)或涉及主要職責的處(室、隊)牽頭,相關處(室、隊)參與協調解決;在特殊情況下,法律關係複雜的重大疑難爭議糾紛,經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決定,也可由政策法規處進行。在開展調解工作時,遵守以下行政調解制度。
(一)建立行政調解員信息庫。各處(室、隊)要在收到本局《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5個工作日內明確1人作為本機構的行政調解員,具體承擔行政調解工作,並將人員名單報政策法規處。行政調解員名單在局機關網站上統一公布。人員發生調整的,應在調整後5個工作日內重新確定並報政策法規處。各市(州)局、各直屬單位也應在9月底前建立行政調解組織機構網路,公布調解員名單,並將各市(州)局、各直屬單位調解員名單報省局政策法規處備案。
加強對調解員的管理,定期進行法律知識、業務知識和調解技能等培訓,不斷提高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確保調解工作取得實效。
(二)受理制度。相對人申請行政調解的,各處(室、隊)在接收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屬於行政調解範圍的,經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同意,出具受理通知書(見附屬檔案1),並由該處(室、隊)確定的調解員承辦具體調解事宜。
(三)調查制度。需要調查取證的,由兩名以上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需要詢問證人的,應當按規定製作調查筆錄(見附屬檔案2)。
(四)聽證制度。根據相對人的申請,或者行政調解的實際,需要聽證的,由政策法規處負責組織聽證,並在聽證前3日向當事人送達聽證通知書(見附屬檔案3)。
(五)製作調解書制度。行政調解工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同意。經調解達成協定的,應製作行政調解書(見附屬檔案4)。對不願進行調解的或者未達成協定的行政調解,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運用行政複議、裁決等方式解決,調解不成功或對行政複議和裁決結果不服的,應主動告知當事人救濟權利和渠道。
(六)信息報送制度。建立信息報送制度,行政調解信息統一由政策法規處報送。各處(室、隊)主持行政調解時,應當確定專人撰寫行政調解信息,連同行政調解的圖片、影像資料等,一併在行政調解終結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政策法規處。重大的或者緊急的行政調解信息應隨時報送。電子文檔報送信箱:……。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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