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精神,為確保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上下聯動、協同推進,平穩運行、整體提升,現就我省改革完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
  • 目的:強化監管責任,最佳化資源配置
  • 特點:一體化、廣覆蓋、專業化、高效率
  • 主要任務:整合監管職能和機構
改革目標及原則,主要任務,工作要求,

改革目標及原則

改革完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體制,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通過改革,進一步促進政府機構職能轉變,理順部門職責關係,有效整合監管職責,切實減少監管環節,明確和強化監管責任,不斷最佳化資源配置,著力解決食品監管職責交叉和監管空白等問題,實現食品藥品全程無縫監管,形成一體化、廣覆蓋、專業化、高效率的食品藥品監管體系,更好地推動解決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
改革完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應堅持適應需要、統一高效的原則,既要體現對食品藥品監管力量的充實加強,又要確保工商、質監部門繼續有效履行職責,並嚴格執行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的規定,在現有編制總量內調劑解決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所需人員編制問題;堅持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落實好屬地管理責任,進一步建立健全科學合理、職能清晰、責任明確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和協作聯動機制;堅持既上下基本對應、又因地制宜的原則,全面落實職能、機構整合的要求,充實和加強基層工作力量,同步統籌推進市(州)、縣(市、區)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工作。

主要任務

(一)整合監管職能和機構。整合市(州)、縣(市、區)原食品安全辦和原食品藥品監管局以及同級工商、質監等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和藥品管理職責,重新組建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市(州)、縣(市、區)原食品安全辦和原食品藥品監管局。新組建的食品藥品監管局為同級政府工作部門,對本地區食品藥品實行集中統一監管,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同時承擔本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加掛“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領導班子由同級黨委管理,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須事先徵求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明確監管責任和分工。地方各級政府對本地區食品藥品安全負總責。市(州)、縣(市、區)政府之間、特別是市(州)政府與駐地縣或市轄區政府之間應進一步明確食品藥品監管的事權劃分,確保層級之間食品藥品監管職責不交叉重疊,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不留死角和盲區。全省各級農業(畜牧、水產)、衛生、食品藥品等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並切實履職盡責,確保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無縫銜接。全省各級工商、質監、城管、公安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密切協作聯動機制。全省各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要切實履行監督、指導、協調職能,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完善政府、企業、社會齊抓共管的綜合監管措施。改革過渡期間,食品安全各環節的監管責任和藥品監管責任仍由原系統承擔。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在整合原食品藥品監管以及工商、質監部門現有食品藥品監管力量基礎上,按照國發〔2013〕18號檔案精神和省委編委《關於加強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的意見》(川編髮〔2011〕57號)要求,進一步完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稽查機構,充實加強監管執法力量。食品藥品監督稽查機構由同級食品藥品監管局管理,其機構級別為同級食品藥品監管局內設機構級別,食品藥品監管職責任務較重的地區,其主要負責人可由同級食品藥品監管局副職領導幹部兼任。
(四)健全基層管理體系。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及其監督稽查機構可通過有效整合監管執法力量,直接負責轄區內鄉鎮(街道)的食品藥品監管執法工作,也可按鄉鎮或區域設立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所,為縣級食品藥品監管局的派出行政機構,會同區域內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各地原自行設立的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管理機構相應予以撤銷。基層食品藥品監管的具體方式及機構設定模式,由各市(州)根據人口、面積、交通、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以及食品藥品監管任務量和調整劃轉後的人員編制等情況研究確定。與此同時,各地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落實好國發〔2013〕18號檔案關於“在農村行政村和城鎮社區設立食品藥品監管協管員”以及“進一步加強基層農產品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等要求,不斷推進食品藥品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藥品監管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作體系。
(五)整合檢驗檢測機構。各地要統籌做好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區域性檢驗檢測中心的規劃布局及合併組建工作。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按要求將市(州)、縣(市、區)質監系統檢驗檢測機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相關編制、人員、裝備、設施、設備及經費等相應劃轉到同級食品藥品監管局。各市(州)要以現有食品藥品檢驗機構為基礎,整契約級涉及食品安全的檢驗檢測機構,根據工作職責科學核定人員編制,重點充實技術力量,提升檢驗檢測能力。各市(州)要統籌規劃縣級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布局,充分整契約級食品檢驗檢測資源,重點加強食品檢驗檢測力量,組建區域性食品檢驗檢測中心。合併組建所需編制主要從整合機構相應劃轉,不足部分在現有事業編制總量中調劑解決,確保履行職責所需。
(六)確定監管執法編制。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管局機關行政編制按成都市不少於100名、其餘市(州)不少於40名核定;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含按鄉鎮或區域設立的監管所)行政編制按大縣及縣級市不少於32名、中等縣及市轄區不少於22名、小縣不少於15名核定;部門領導職數一般按市(州)局2—4名、縣(市、區)局2—3名核定。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稽查機構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按成都市不少於100名、其餘市(州)支隊不少於25名、縣(市、區)大隊不少於15名核定。食品藥品基層監管所行政編制原則上按每所2—3名核定。
強化食品藥品監管職責、加強監管執法力量所需編制,除按照“編制隨職責劃轉、人員隨編制劃轉”的原則,從原同級食品安全辦、原食品藥品監管局及其執法機構和市縣工商、質監系統連人帶編(含相關負責人)相應劃轉外,各地還應結合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通過資源整合、內部挖潛、盤活存量等辦法,在核定的同級編制總額內調劑部分編制用於充實和加強食品藥品監管執法力量。市(州)、縣(市、區)工商系統按核定行政編制總數14.5%左右的比例劃轉;市(州)、縣(市、區)質監系統按核定行政編制總數5%左右的比例劃轉。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稽查執法編制按核定編制總數15%左右的比例劃轉。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稽查機構所需編制不足部分,可從同級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中調劑解決或在同級空缺全額撥款事業編制中置換,並相應核銷所置換的事業編制。
(七)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根據食品藥品監管執法工作的需要,吸納更多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並切實加強監管執法人員培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升監管執法水平。要增加食品藥品監管投入,改善監管執法條件,健全風險監測、檢驗檢測和產品追溯等技術支撐體系,提升科學監管水平。食品藥品監管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工作要求

做好食品藥品安全工作事關重大,影響深遠。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並取得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省政府的統一安排部署,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成立以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的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做好本地區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和機構調整工作,各級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承擔。
(二)密切協作配合。全省各級食品安全辦、食品藥品監管局以及省級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要顧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部門和系統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確保各項工作上下貫通、有序銜接、運轉順暢。各級組織、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審計、食品藥品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和工商、質監系統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有關職能、機構、人員、編制、經費、資產等整合劃轉工作,確保改革有序推進。
(三)狠抓工作落實。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認真研究制定具體改革方案並抓緊組織實施,確保職能機構整合、部門“三定”規定以及人員編制劃轉等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除“4·20”蘆山地震災區外,各市(州)、縣(市、區)原則上分別於2013年9月底和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務,實施中要儘量爭取市縣同步。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川委廳〔2013〕19號)的各項規定,做到紀律嚴明、執行有力。省機構編制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了解掌握和研究解決市(州)、縣(市、區)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改革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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