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地(州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4〕84號),設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掛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自治區、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的職責
1.將原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職責、原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自治州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自治州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實施食品安全檢驗規範職責,劃入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自治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化妝品行政許可,強制檢驗職責,劃入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職責
1.承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零售企業)認證職責。
2.承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職責。
3.承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職責。
4.承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職責。
5.承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機制。
3.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食品(含酒類、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與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劃草案和政策規定;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起草全州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全州食品行政許可的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州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畫、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根據計畫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許可,以及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的監督實施;參與制定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藥品、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物濫用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負責全州化妝品監督管理。
(四)負責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依法監督監測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內容。
(五)負責全州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劃、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制定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交流合作;推進食品藥品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八)負責對各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業務指導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
(十)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黨務、政務等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老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做好機關黨建、精神文明等工作;承擔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政務公開、安全保密、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後勤管理等工作;承擔綜合性調研、起草綜合性檔案等工作。
(二)綜合科
承擔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以及有關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督促檢查工作;研究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政策,起草重要文稿;參與制定食品藥品相關標準和規範;指導和監督全州案件查處工作;組織查處跨區域及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監督生產、流通、使用等環節的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的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依法統一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擔新聞發布工作。
(三)法規科
承擔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合法性審核、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查、備案等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普法教育、智慧財產權等工作;負責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工作;負責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和應對,及時核查、回應媒體和公眾關切;指導本系統法治建設。
(四)食品生產監管科
負責貫徹實施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生產環節食品(含保健品)安全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實施食品生產環節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指導生產環節食品檢驗檢測工作;分析生產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監督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五)食品流通監管科
負責貫徹實施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含保健品)安全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實施食品流通環節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指導流通環節食品檢驗檢測工作;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監督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六)食品消費監管科
負責貫徹實施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消費環節食品(含保健品)安全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實施食品消費環節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指導消費環節食品檢驗檢測工作;分析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監督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七)藥品化妝品監管科
負責藥品、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和化妝品安全管理規範;組織實施藥品的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藥物濫用監測工作;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藥品、化妝品檢驗檢測工作;負責實施藥品、化妝品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分析藥品、化妝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監督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八)醫療器械監管科
負責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的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指導醫療器械檢驗檢測工作;負責實施醫療器械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監督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九)應急管理科
分析預測食品藥品安全總體狀況,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指導全州食品藥品安全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編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承擔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協調建立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管理和聯合處置機制;制定食品藥品安全評價性抽樣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根據計畫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十)科技信息科
制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才隊伍發展規劃、教育培訓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以及有關食品藥品專業技術審評、職業資格準入制度;監督實施食品藥品從業人員法定健康檢查制度;擬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科技發展規劃,推廣套用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和檢驗檢測新技術;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科技項目;負責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追溯體系、誠信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負責機關、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等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為35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組長);科級領導職數18名。
其他事項
(一)與自治州農業局、林業局、畜牧獸醫局、水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農業局負責食用種植產品(不含林果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負責食用農產品儲藏和運輸環節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農藥、肥料和職責範圍內的其他種植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管;承擔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和信息發布工作。
2.林業局負責食用林果產品生產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職責範圍內投入品使用的安全監管。
3.畜牧獸醫局負責牲畜定點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負責獸藥、飼料等畜牧業投入品使用安全監管。
4.水利局負責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職責範圍內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漁藥和其他水產品養殖業投入品使用的安全監管。
5.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管。五部門(單位)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與自治州衛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衛生局負責全州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對於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隱患的,由衛生局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評估結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並對風險評估結論為不安全的食品立即採取措施;會同衛生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三)與自治州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發現的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要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食品生產、流通環節採取措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要及時通報質量技術監督局,由質量技術監督局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採取處理措施。
(四)與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相關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監測,並對監測到的違法廣告移交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五)與庫爾勒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庫爾勒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質量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收集、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自治州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將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州內的有關安全信息,及時通報庫爾勒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六)與自治州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食品(含酒類)、醫藥工業發展規劃、計畫及相關政策的擬定和組織實施工作。商務局負責擬定藥品流通、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七)與自治州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辦工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提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食品藥品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