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節慶活動管理實施辦法

廣東省節慶活動管理實施辦法

《廣東省節慶活動管理實施辦法》是由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0年12月31日聯合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節慶活動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1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節慶活動舉辦行為,加強節慶活動監督管理,促進節慶活動健康發展,根據《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節慶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以下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有關社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等,使用國家財政資金和資源在省內舉辦(包括主辦、協辦、贊助、支持等名義)的節慶活動,或者以國家設立的節日、紀念日、活動日和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為名舉辦的相關慶祝活動。
第三條 節慶活動管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反對“四風”要求,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進一步健全控制和規範節慶活動的長效機制,努力實現活動數量大幅減少、舉辦行為逐步規範、基層負擔明顯減輕的目標,持續促進經濟發展、弘揚先進文化、維護社會和諧。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節慶活動根據活動主題劃分為:公祭類、歷史文化類、旅遊類、特色物產類、機關單位成立類、行政區劃變更類、工程奠基或者竣工類等。
(一)公祭類節慶活動,是指以祭祀中華民族人文始祖、祭拜作出重要貢獻的歷史人物、紀念重大歷史事件為主題,以傳承優秀文化、激發愛國熱情、弘揚傳統美德、增進民族團結為主旨舉辦的祭拜性慶典活動;
(二)歷史文化類節慶活動,是指以展示歷史傳統文化與當代人文特色為主題,以推動文化藝術繁榮發展為主旨,舉辦的文化藝術類節慶活動;
(三)旅遊類節慶活動,是指依託當地獨具特色和影響力的旅遊資源,為提升當地旅遊形象、擴大市場影響、發展旅遊產業而開展的節慶活動;
(四)特色物產類節慶活動,是指以展示和推廣當地獨具特色和影響力的工農業產品、自然物產等資源為主題,且不涉及商貿展銷的節慶活動;
(五)機關單位成立類節慶活動,是指以紀念機關單位成立為主題組織開展的紀念性慶典活動;
(六)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是指以紀念行政區劃單位的設立、撤銷,隸屬關係的變更、命名、更名,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以及駐地的遷移等事宜為主題,組織開展的節慶活動;
(七)工程奠基或者竣工類節慶活動,是指以國家財政資金支持為主的重大工程奠基或者竣工之際舉辦的慶典活動。
第五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以下範圍:
(一)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開展的建交周年慶祝活動、國家年活動等節慶活動;
(二)國家設立的節日、紀念日、活動日和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社會民眾自發自願參與開展的社會性節慶活動;
(三)國家規定舉辦的烈士公祭活動和現當代重大革命歷史事件紀念活動;
(四)各類“主題日”、“宣傳周”、“演出季”等文化藝術體育活動;
(五)各類以旅遊、物產等名義舉辦的會議、商貿展銷、宣傳推廣活動;
(六) 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舉辦的非跨區域跨部門的內部慶祝活動。
第六條 省清理和規範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全省節慶活動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評估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對報省委、省政府審批的節慶活動進行審核。省文化和旅遊廳履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接受領導小組指導和監督,負責節慶活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級以下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等舉辦以下活動的,由省委、省政府報送黨中央、國務院審批:
(一)省部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舉辦的節慶活動,包括提請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主辦,或聯合中央部委共同舉辦的節慶活動;
(二)省級以下地區、部門和單位舉辦的公祭類節慶活動;
(三)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舉辦的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
(四)自治縣舉辦的成立逢十逢百周年慶典活動。
第二章 管理許可權
第八條 省委、省政府負責審批省級以下部門、地區和單位舉辦的除第七條以外的各類節慶活動。
第九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領導小組授權,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根據領導小組的安排,聯繫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成員會議、領導小組聯絡員會議;
(二)對省委、省政府批轉領導小組辦理的節慶活動項目提出初審意見,經領導小組審議並報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後,以領導小組名義批覆申辦主體,並將節慶活動項目報送國清組;
(三)對省委、省政府批准後再次舉辦且節慶活動名稱、主辦單位和周期無變化的節慶活動項目,以領導小組名義受理和審核其備案申請,並函復申請備案主體;
(四)匯總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的節慶活動項目總結報告和年度節慶活動管理情況報告,起草年度節慶活動管理報告報領導小組批准後,以領導小組名義於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國清組;
(五)設立和管理節慶活動專家諮詢委員會,對節慶活動項目進行科學評估管理;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應當明確具體負責節慶活動管理工作的部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省各人民團體、省有關社團應當指定具體內設機構,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報省委、省政府審批的節慶活動進行審核和管理。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原則上不再舉辦新的節慶活動。確需舉辦的,應當按照程式從嚴審批。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節慶活動的程式:
(一)省級以下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舉辦首屆節慶活動,主辦單位應當至少提前3個月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請;報送日期距節慶活動擬定舉辦日期不足1個月的,不予受理。已經批准的節慶活動再次舉辦,由主辦單位提前2個月向領導小組提出備案申請,領導小組收到申請日期距節慶活動擬定舉辦日期不足20日的,不予受理。節慶活動名稱、主辦單位、活動周期等要件之一有變化的,應當按照舉辦首屆節慶活動的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二)地級以上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舉辦節慶活動的,應當由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請。
(三)須報送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規定期限1個月以上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首屆節慶活動,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請示,包括活動名稱(涉外節慶活動須提供中英文名稱)、活動內容(包含是否評獎及設獎情況)、規模、時間、地點、周期、舉辦單位及舉辦依據等;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舉辦的,應當提供共同主辦單位的書面同意函;
(三)活動總體方案(包括擬邀請領導同志及外賓範圍);
(四)經費預算方案(包括經費來源、計畫支出明細等);
(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外事、港澳台事務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復函;
(六)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主辦單位在向審批部門提出書面審批申請前,須事先履行以下程式:
(一)申請舉辦歷史文化類或旅遊類節慶活動,須書面徵得省文化和旅遊廳同意;
(二)申請舉辦特色物產類節慶活動,須書面徵得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三)申請舉辦涉外涉港澳台節慶活動,須書面徵得省委外辦、省委台辦、省港澳辦等相關主管部門同意;
應當報業務領域的中央和國家主管機關審批同意,以及涉及重要敏感事項的,須書面徵得中央和國家主管機關同意;
(四)申請舉辦節慶活動涉及評獎的,須按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式。
第十五條 須省委、省政府審批的節慶活動,應當履行以下程式:
(一)省委、省政府收到各地區各部門舉辦節慶活動的申請材料後,批轉領導小組辦理;
(二)省文化和旅遊廳依據授權對申請項目提出初審意見,提交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研究,形成審核意見,報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後,以領導小組名義批覆主辦單位;
(三)主辦單位根據批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舉辦節慶活動,並在該節慶活動結束後2個月內向領導小組報送總結報告(包括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節慶活動的審批按照依據明確、數量適當、規模適度、經費合規的總體要求,從嚴審批,注重實效。舉辦節慶活動原則上不搞周期化,確需定期舉辦的,應當專項報批;系列化節慶活動審批實行一節一報的原則。對於由多個子項目組成的綜合性節慶活動,原則上僅審批主體活動,子項目中如有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須按照有關規定另行報批。
節慶活動審批遵循單一申報主體原則。對於多個單位聯合舉辦的節慶活動,申報和批覆主體實行項目主導方或舉辦地優先原則。
第十七條 嚴格控制舉辦行政區劃變更、機關單位成立類的紀念性慶典活動、工程奠基或者竣工類節慶活動。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自治縣一般不舉辦城市周年慶典活動,逢十逢百周年等確需舉辦的,應當按照程式報批,其他市、縣(市、區)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周年慶典活動。各級黨政機關不得舉辦樓堂館所的奠基或者竣工慶典活動。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一般不得舉辦周年慶典活動,逢十逢百周年等確需舉辦的,應當通過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
第十八條 除經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同意的節慶活動,節慶活動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全球”等字樣。未經外事部門同意,活動名稱不得冠以“國際”等字樣。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十九條 節慶活動的備案管理範圍包括:
(一)經省委、省政府批准後需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
(二)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將本年度節慶活動管理情況(包括經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准舉辦的節慶活動開展情況、對節慶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情況等),於每年12月20日前書面報送領導小組。
第二十條 經省委、省政府批准後需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應當履行以下備案程式:
(一)由主辦單位向領導小組報送備案申請材料;
(二)省文化和旅遊廳依據授權提出初審意見,報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備案後,以領導小組名義函復主辦單位,並抄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
(三)主辦單位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舉辦節慶活動,並在該節慶活動結束後2個月內向領導小組報送總結報告(包括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經省委、省政府批准後需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應當提交以下備案申請材料:
(一)請示或者備案函,包括活動名稱(涉外節慶活動須提供中英文名稱)、活動內容、規模、時間、地點、周期、舉辦單位等;
(二)首屆或者上一屆節慶活動批准檔案複印件;
(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舉辦的,應當提供共同主辦單位的書面同意函;
(四)本屆活動總體方案(包括擬邀請領導同志及外賓範圍);
(五)經費預算方案(包括經費來源、計畫支出明細等);
(六)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七)上屆節慶活動總結(包括經費使用情況);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評估管理及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節慶活動日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節慶活動科學評估體系,制定年度評估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聘請節慶活動領域的知名專家、學者、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士等,對須報送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審批的節慶活動組織開展調研和評估工作,實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評估工作堅持“分類評定、標準量化、客觀公正”的原則,評估結果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省節慶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節慶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舉辦節慶活動,應當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安全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應急預案,做好監管服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節慶活動舉辦過程中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辦、鋪張浪費;
(二)未按規定履行程式,擅自“造節”“辦節”;
(三)違規邀請領導幹部出席以及領導幹部違規出席活動;
(四)黨政機關與企業聯合舉辦節慶活動;
(五)以舉辦活動為由向下級單位、企業和個人收費、攤派、拉贊助、轉嫁費用;
(六)使用各級財政資金邀請各類名人明星;
(七)借舉辦活動發放禮金、禮品、貴重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八)以掛名主辦節慶活動為由變相收取費用;
(九)利用節慶活動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
(十)其他違規違紀活動。
第二十六條 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嚴格控制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包括離退休領導幹部)出席節慶活動。邀請重要外賓出席節慶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發出邀請。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節慶活動的預算控制和財務收支管理,從源頭上控制活動規模和開支。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經費預算原則上不得高於上一屆。未經批准舉辦的活動,--律不得列入預算、不得使用財政資金支付活動費用。
第二十八條 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審計工作計畫依法依規對節慶活動進行審計,對耗資較大、奢侈浪費、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等問題進行重點審計,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或者轉請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節慶活動日常管理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移送的違規線索,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違規違紀行為,依規依紀依法進行查處,追究主辦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節慶活動管理工作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民眾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對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的節慶活動項目,省文化和旅遊廳應當於批准後30日內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節慶活動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對節慶活動中發生的重大違規違紀問題,及時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二條 節慶活動管理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退出機制。對違規舉辦或者評估不合格的,經節慶活動管理部門報請審批部門同意,視情節嚴重程度,採取警告、通報、責令暫停舉辦等措施;情節特別嚴重,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給予取消舉辦資格、取消活動項目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文化和旅遊廳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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