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公告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2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3月30日
規則全文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9月2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7年1月25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5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3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式,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路視頻等方式出席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提出,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會議有關資料應當提前傳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召開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根據需要召開聯組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主持人確定若干名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
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秘書長報告。
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報秘書長審定,並定期調整。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聯組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地級以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議程的需要,可以邀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我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範圍。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會期、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公開有關議程。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檔案資料電子化,採用網路視頻等方式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八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起草有關議案草案,並經主任會議決定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議案人說明。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提議案人或者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併說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後,由分組會議、聯組會議進行審議,並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第二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和審議以及審查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具體程式,按照《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人事任免案、撤職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以及決議、決定草案可以在表決前提出書面修正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或者先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根據審議情況,決定是否提交表決。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或者主任會議提出,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時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二十八條 提請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畫、預算的調整方案和決算的議案,交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也可以同時交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畫的調整方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決算草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三十日前,交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議案修正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會議對該議案、議案修正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計畫和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省人民政府關於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四)省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省人民政府關於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報告;
(六)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
(七)常務委員會專題調研組提出的專題調研報告;
(八)專門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九)常務委員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十)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十一)其他報告。
專項工作報告由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到會作報告,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報告後,可以由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報告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
第三十二條 執法檢查報告、專題調研報告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各項報告的審議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有關報告作出決議;有關機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各項報告以及審議意見,有關機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圍繞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聯組會議、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
第三十六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會議委託,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詢問,並提出開展調研詢問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七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八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九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質詢案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質詢案的答覆不滿意時,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四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質詢案,在未作出答覆前,提質詢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四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提供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產生它的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列席會議人員的發言,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在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言時間。
在分組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審議內容,不作與審議內容無關的發言,確保審議質量,同時應當注意控制發言時長,確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未發言或者有補充意見的,可以提供書面發言材料。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由工作人員記錄整理,經發言人核對簽字後,編髮會議簡報和存檔。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四十九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五十條 人事任免案、撤職案逐人表決,經當次會議到會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多數同意,也可以實行合併表決。
第五十一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五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表決器。因特殊情況不能使用表決器表決的,採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採用無記名表決方式,撤職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八章 公 布
第五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報請批准的機關發布公告,予以公布,並及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第五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人事任免事項以及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補選、辭職、罷免等事項,由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定、決議、人事任免事項,有關說明、報告,發布的公告,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廣東人大網和《南方日報》上刊載。其中,決定、決議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在《南方日報》刊登。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