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2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月25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修正)
- 頒布時間:2007年0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1月25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1995年11月2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月25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修正)內容條款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了使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22年7月28日,《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歷程 1995年11月2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月25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廣東省...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人事任免案、撤職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以及決議、決定草案可以在表決前提出書面修正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或者...
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正案(草案)〉等三項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 人事任免案、撤職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以及決議、決定草案可以在表決前提出書面修正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或者...
1992年7月1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5年9月19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1995年10月3日公布施行。規定全文 第一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並指導本行政區域內不設區的市、市...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方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三)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不足二十萬的,選代表四十五...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修訂) 頒布單位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8.10.18 實施時間 1988.10.18 第一條 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
第一條 為了規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十一條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按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辦理。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
代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廣東省實施辦法》的規定,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 第三條 代表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發的代表證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1998年6月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7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公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
《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17年11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1]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保證我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
2005年3月28日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26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根據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時間 2014.01.09 實施時間 2014.01.09 (2014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
(1984年9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5年4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3年1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
(八)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選舉、人事任免中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行為;(九)根據憲法、法律規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應當由人大常委會進行監督的其他事項。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發現下一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可以建議下一級人大常委會或者本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
從1953年5月開始,廣東省全面開展選舉工作。在基層普選的基礎上,全省8個省轄市和98個縣普遍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用間接選舉的辦法,選舉產生了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於1954年8月1日在廣州召開廣東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至此,廣東省從鄉、縣、市、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系統地建立起來了,標誌著人民代表...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1997年12月1日...
為保障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為保障我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制定本條例。
1988年6月1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踐和實際需要,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憲法、地方組織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的程式,依照《廣州市地方性法規制定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人事任免案的程式,依照《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和有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代表法制委員會將《廣東省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2009年5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廣東省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及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對該條例修訂草案的...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
(八)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選舉、人事任免中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行為;(九)根據憲法、法律規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應當由人大常委會進行監督的其他事項。第四條人大常委會發現下一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可以建議下一級人大常委會或者本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
1996年7月1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6年7月19日公布 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對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