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8月23日,廣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制定;1992年3月13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修正)
- 頒布時間:1992年03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1991年8月23日,廣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制定;1992年3月13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1991年8月23日,廣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制定;1992年3月13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防止城市環境污染,減少噪聲、火災和傷害人身事故,保障人民...
月23日廣東省廣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經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5年6月29日廣東省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
《關於修改〈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6年8月29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6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強制規定作如下修改:一、《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1、將第十四條中“由作出處罰決定...
《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和《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白雲區全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花都區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擴大番禺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決定》同時廢止。
(十)需要燃放煙花的,應當依據《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進行申請。室內舉辦的大型民眾性活動嚴禁使用煙花、火焰。鼓勵承辦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第二十一條 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制訂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活動時間、地點、內容、組織方式、平面圖。(二)...
第三十七條 煙花爆竹產品,必須送經省公安廳指定的檢測機構檢測,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發給《煙花爆竹安全檢驗合格證》後,方準生產和銷售。煙火製品應在產品包裝上標明廠名、廠址和出廠日期。包裝箱內應附《產品檢驗合格證》和燃放說明及注意事項。第三十八條 煙花爆竹在國內銷售批發業務,由縣以上商業部門的日雜公司...
根據2011年12月14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修正)規定...
18. 《 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第四條“ 本市公安局是實施本規定的主管機關。縣級市公安局負責本規定在轄區內的實施。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本規定。”19.《廣州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八條第一款“ 個人領取《養犬許可證》,按下列程式辦理:(一)申請人到...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是1986年1月2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和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特通告如下:一、嚴禁私自生產煙花爆竹。凡開辦...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珠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有關條款的決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頒布時間 2004年07月08日 實施時間 2004年07月08日 頒布單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 目錄 1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煙花爆竹的運輸、儲存與銷售 3 第三章 燃放煙花爆竹的...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設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識,並做好防護工作。第九條 下列時間內,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一)市人民政府發布重污染天氣黃色以上預警期間;(二)中考、高考期間;(三)...
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採購煙花爆竹,不得採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採購、儲存和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煙花爆竹倉庫儲存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和數量,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危險...
第九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設定的儲存倉庫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禁止批發企業在城市建成區內設定儲存倉庫。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在批發或者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和場所設定煙花爆竹零售點:(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二)消防車輛無法順暢到達的區域;(三)居民集中...
海口市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2004修訂),根據2004年4月28日海口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簡介 【發布單位】海南省海口市 【...
(一)多股東各自獨立進行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二)從事禮花彈生產的企業將禮花彈銷售給未經公安機關批准的燃放活動的;(三)改建、擴建煙花爆竹生產(含儲存)設施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四)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五)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三項規章的決定》已經市政府五屆九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檔案內容 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4日發布,2013年9月29日修訂發布)第一條為進一步嚴格煙花爆竹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三項規章的決定》已經市政府五屆九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3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銷售燃...
2011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已經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 2011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1...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煙花爆竹經營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已經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但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或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和“三無”煙花爆竹的行為。(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法對煙花爆竹...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0年10月26日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修改明細 編輯 語音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桂林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8年11月8日經桂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9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的危害,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存放煙花爆竹製品的,沒收存放的煙花爆竹製品,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會第10次會議關於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決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關於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銷售和...
武漢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3年9月24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第2次修正)...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決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關於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決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3年12月18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青島市禁止製作銷售燃放煙花...
燃放、運輸、攜帶、託運和夾帶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有權勸阻,或向公安機關舉報。??第十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條例組織實施,具體適用範圍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作出限制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