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廣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廣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於2020年7月29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廣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1/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製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動。
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的安全管理,適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非經營性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非經營性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經營性儲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生態環境、氣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要求,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本地區、本單位定期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並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學校、幼稚園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全市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 本市下列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範圍內;
(二)白雲國際機場周邊下列村(社區):新雅街廣塘村、團結村,花山鎮東湖村、小布村、平東村、平山圩、洛場村,花東鎮天和村、九湖村、鳳岡村、三鳳村、九一村、推廣社區、象山村、南溪村、山下村、永光村、大塘村、七莊村、石角村、李溪村等。
其他區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地點和種類的範圍,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在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區域範圍以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下列地點及其周邊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國小校、青少年宮、養老機構、商場、市場等;
(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七)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以及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機動車停車場等場所;
(八)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範圍,由有關單位按規定設定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並負責維護。
第九條 在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區域範圍內,因重大的節日、慶祝、慶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動,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主辦單位向市公安機關申請,經市公安機關審查批准和發出通告後,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
第十條 在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區域範圍以外,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林地、公共綠地、地下管網、重要設施等投擲、發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築物和構築物內、屋頂、陽台燃放煙花爆竹;
(三)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非專業燃放單位和人員不得燃放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陪同看護。
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在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區域範圍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在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區域範圍以外,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其中,運輸進入本規定第七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應當取得運達地所在區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應當嚴格按照經營許可批准的範圍儲存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儲存煙花爆竹;
(二)零售經營者在居民居住場所同一建築物內儲存煙花爆竹;
(三)零售經營者超越許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 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區域範圍內,不得儲存煙花爆竹,但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經批准燃放而存放的除外。
在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區域範圍以外,未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等有關活動的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儲存煙花爆竹的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千克。
第十六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車、船、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禁止攜帶煙花爆竹進入酒店、旅館、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禁止快遞、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託運、快遞、郵寄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十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非法運輸、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攜帶煙花爆竹進入酒店、旅館、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快遞、郵寄煙花爆竹,或者在託運、快遞、郵寄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零售經營者違法儲存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批發企業違法儲存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在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範圍內儲存煙花爆竹,或者在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範圍以外儲存煙花爆竹重量超過三十千克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沒收煙花爆竹,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安全事故的,對責任人或行為人由公安機關或者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可以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或者應急管理部門舉報。公安機關或者應急管理部門核查屬實後,對舉報人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和《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白雲區全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花都區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擴大番禺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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