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6]21號
【發布日期】1996-02-28
【生效日期】1996-0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引言
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有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規定》的
通知(穗府〔1996〕21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有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廣州市有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網路設施的安全,確保有線廣播電視節目播放質量,維護有線電視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有線廣播電視設施是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使用的光纜、同軸電纜、光端機設備、微波設備、放大器、分支分配器、供電器、接收天線、衛星地面接收站、鋼絞線、吊線、塔、桿、接地防雷設備及附屬設施,前端機房、播控機房、演播室、攝像、錄像、錄音轉播設備及附屬設施,以及涉及有線廣播電視的供電、通訊和交通設備及附屬設施。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廣州市廣播電視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屬有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公安、工商、建設、規劃、城管、供電、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
第五條有線廣播電視設施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破壞、盜竊或危害有線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都有權制止或向有關部門舉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的有功者將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七條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或有關單位和個人確需移動、調整、搬遷和拆除有線廣播電視設施的,應先向市有線廣播電視台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同意後,方可進行,並承擔拆遷費用。
第八條因建設施工損壞有線廣播電視設施的,要及時向市有線廣播電視台或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同時採取補救或保護措施,並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不報告也不採取補救或保護措施的,視同破壞有線廣播電視設施行為論處。
第九條市有線電視用戶每月應按規定繳交用於網路維修與保護的維護管理費和用於網路建設的有線電視安裝費,逾期不繳交者,每逾期1天,按應繳費額的2%繳納滯納金,逾期30天仍不繳交的,可停止服務。
第十條禁止下列危及有線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或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私自移動天線、衛星地面接收站、塔、桿、吊線、掛鈎、接地防雷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的;
(二)擅自拆除、切斷、損毀、行動網路傳輸線路和有關供電設施的;
(三)擅自移動和調整光接收機、放大器、供電器的;
(四)竊取有線廣播電視信號的;
(五)擅自移動、調整、安裝分支分配器和用戶終端盒的;
(六)向光纜、同軸電纜、光端機設備、微波設備、放大器、供電器、分支分配器、天線、衛星地面接收站及其附屬設施投擲物品或射擊,造成損害的;
(七)向網路傳輸線路、天線和衛星地面接收站及其附屬設備施放干擾信號的;
(八)在距天線、衛星地面接收站、饋線等設施的500米範圍內點火燒荒的;
(九)故意損毀、破壞用於有線廣播電視播出、採訪和搶修活動的通訊、交通設施的。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四)、(五)項規定的,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七)、(八)、(九)項規定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一)、(二)、(三)、(六)項規定的,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罰款時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處罰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對盜竊、破壞有線廣播電視設施或冒充收費單位向有線廣播電視用戶騙取錢財,以及阻撓、刁難、圍攻、毆打執法人員或廣播電視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需要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