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已經1997年8月1日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播設施保護條例
- 施行時間:1997年9月1日
- 通過會議: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
- 通過時間:1997年8月1日
產生背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一)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桿)、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桿)、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三)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桿)、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等。
傳輸廣播電視信號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網路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廣播電視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並採取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第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廣播電視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均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五條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
第六條
(一)拆除或者損壞天線、饋線、地網以及天線場地的圍牆、圍網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
(二)在中波天線周圍25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25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築;
(三)在短波天線前方500米範圍內種植成林樹木、堆放金屬物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50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築;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線前方100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100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築;
(五)在饋線兩側各3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在饋線兩側各5米範圍內種植樹木、種植高桿作物;
(六)在天線、塔桅(桿)周圍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錨安全的範圍內挖沙、取土、鑽探、打樁、傾倒腐蝕性物品。
第七條
(一)在標誌埋設地下傳輸線路兩側各5米和水下傳輸線路兩側各50米範圍內進行鋪設易燃易爆液(氣)體主管道、拋錨、拖錨、挖沙等施工作業;
(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桿、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
(三)在標誌埋設地下傳輸線路的地面周圍1米範圍內種植根莖可能纏繞傳輸線路的植物、傾倒腐蝕性物品;
(四)樹木的頂端與架空傳輸線路的間距小於2米;
(五)在傳輸線路塔桅(桿)、拉線周圍1米範圍內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圍5米範圍內傾倒腐蝕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傳輸線路塔桅(桿)、拉線上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
第八條
(一)移動、損壞監測接收天線、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
(二)在監測台、站周圍違反國家標準架設架空電力線路,興建電氣化鐵路、公路等產生電磁輻射的設施或者設定金屬構件;
(三)在監測台、站測向場強室周圍150米範圍內種植樹木、高桿作物、進行對土地平坦有影響的挖掘、施工;
(四)在監測天線周圍100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1000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第九條
(一)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500米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二)在天線、饋線、傳輸線路及其塔桅(桿)、拉線周圍500米範圍內進行燒荒;
(三)在衛星天線前方5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前方50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5度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在發射、監測台、站周圍1500米範圍內興建有嚴重粉塵污染、嚴重腐蝕性化學氣體溢出或者產生放射性物質的設施;
(五)在發射、監測台、站周圍500米範圍內興建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煤氣站等易燃易爆設施。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對高度超越架空傳輸線路保護間距要求的樹木,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有權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對重要的廣播電視設施配備備用電源、水源等設施。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因建設工程阻擋空中專用傳輸通路,需要建立廣播電視空中信號中繼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所需費用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一)種植樹木、農作物的;
(二)堆放金屬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設定金屬構件、傾倒腐蝕性物品的;
(三)鑽探、打樁、拋錨、拖錨、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的。
第二十三條
(一)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保護範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線、饋線保護範圍外進行燒荒等的;
(三)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調整、安裝、插接收聽、收視設備的;
(四)在天線場地敷設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信線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