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播電視設施的管理,維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確保廣播電視節目順利優質播放,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四川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射台、轉播台、實驗台、收訊台、監測台、衛星地面站、差轉台、微波站、有線廣播站、有線電視系統等單位的下列公共設施:
(一)節目製作設施,包括錄播室、控制室、機房及其附屬設備;
(二)節目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桿)、防雷設備、地網、天線場地及其附屬設備;
(三)節目傳送設施,包括架空或埋設的傳音電纜線路、同軸電纜線路、光纜線路、有線廣播和電視線路、微波接力通信站、微波通路、衛星地面站、差轉台及其附屬設備;
(四)節目接收台(站)及其附屬設備;
(五)節目監測台(站)及其附屬設備;
(六)廣播電視錄音錄像、轉播等專用車輛。
廣播電視專用水源、橋樑、道路、電力、通信設施的保護,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
各級廣播電視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並採取各種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第四條 廣播電視設施是國家、集體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對危害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 各級廣播電視設施建設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經當地縣以上規劃部門同意,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六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射、接收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廣播電視製作、發射、接收機房和有明顯標誌的保護區域;
(二)在節目製作、播音、控制室外安裝實測噪聲大於七十分貝的設備(噪聲測試點為節目製作、播音、控制室外一米範圍內);
(三)破壞廣播電視錄音錄像、轉播等專用車輛;
(四)拆除或損壞天線場地及其附屬設備的圍牆、圍網、標石、標樁和其他標誌物;
(五)利用廣播電視台(站)發射的高頻輻射能量照明;
(六)向天線、饋線及其附屬設備投擲物品或者射擊;
(七)在距天線、饋線五百米範圍內點火燒荒;
(八)在中波天線周圍二百五十米範圍內建築施工;
(九)在短波天線前方五百米種植成林樹木、堆放金屬物品;
(十)在饋線兩側各三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種植高桿作物、饋線兩側各五米範圍內種植樹木;
(十一)在廣播電視台(站)地網附近距天線場地邊界二百五十米內建築施工;
(十二)在以廣播電視台(站)鐵塔天線頂端為圓心、二百五十米為半徑的水平圓周線上計算起點,在圓周處新建高度超過外向仰角三度的建築物,或在圓周內新建高度超過鐵塔天線頂端的建築物。
第七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節目傳送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在標誌埋設地下電纜線路的兩側各五米範圍內鋪設石油天然氣管道;
(二)移動、損壞地下電纜終端桿、架空線路的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
(三)在標誌埋設地下電纜線路的地面上傾倒垃圾、礦渣和含有酸、鹼、鹽化學物品的液體;
(四)切斷、損壞架空的傳送線路;
(五)在架空傳送線路上附掛電力、通訊線路和其他物品;
(六)移動、損壞架空或埋設的傳送線路的標樁和其他標誌物;
(七)種植農作物和樹木與架空傳送線路的間距小於二米;
(八)在傳送線路塔桅(桿)周圍一米範圍內挖沙取土;
(九)以架空線桿及其拉線上攀登、拴牲畜、搭掛喇叭或其他視聽設備。
第八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節目監測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在天線監測設備周圍十五米及面向天線的一側二百五十米範圍內新建高於監測天線的建築物;
(二)以監測台(站)五百米保護區內設定金屬構件;
(三)移動、損壞監測天線桿及其附屬設備。
第九條 在標誌埋設廣播電視地下電纜線路二米範圍內施工作業、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及平整土地的,應當事先徵得當地廣播電視部門的同意,並採取技術防範措施以後,方可進行。
第十條 在距天線、饋線五百米以外點火燒荒仍或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應當事先通知當地廣播電視部門,並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 對超越架空的廣播電視節目傳送線路保護間距的農作物和樹木,廣播電視部門依據本細則有權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二條 凡必須在廣播電視專用架空線路上掛接喇叭或其他收看、收聽、放音設備的,應當向當地廣播電視部門申請,經批准後由當地廣播電視部門的專業人員安裝。
第十三條 凡在天線場地敷設電力通訊線路,應當事先徵得當地廣播電視部門的同意,並在專業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施工。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搬遷、拆除廣播電視設施時,必須事先向當地廣播電視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廣播電視、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同意,報上級廣播電視部門批准;搬遷、拆除無線電廣播電台(站)時,由廣播電視、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報無線電管理部門批准。
申請應承擔搬遷、拆除和按原標準復建的全部費用。
第十五條 廢舊物品收購單位和個體戶必須依法經營廢舊廣播電視器材;發現盜賣變賣廣播電視器材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廣播電視部門。
第三章 獎勵與賠償
第十六條 認真執行本細則,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廣播電視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積極保護廣播電視設施,忠於職守,表現突出的;
(二)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進行抵制和檢舉揭發,功績顯著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應向廣播電視部門賠償損失;引起停播的,還應賠償因停播給廣播電視部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損失賠償費用於廣播電視設施的修復工作。
第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或損害其工作效能的,縣以上廣播電視部門應當勸阻;不聽勸阻的,或給予警告,責令退出保護區域、停止使用、消除危害,或按下列規定並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細則第六條第(八)、(十一)、(十二)項,第七條第(一)、(四)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細則第六條第(四)、(五)、(七)、(九)項,第七條第(二)、(三)項,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細則第六條第(一)、(六)、(十)項,第七條(五)、(六)、(七)、(八)、(九),第八條第 (三)項,第十二條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細則第六條第(十一)、(十二)項且不屬於經營性行為的,或違反本細則第六條第(二)、(三)項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罰款必須嚴格照章、憑據,並一律上繳財政。
第十九條 非法經營廢舊廣播電視器材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廣播電視部門處罰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廣播電視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廣播電視設施損壞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四川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制定的《四川省保護廣播電視網設備設施安全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