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細則

黑龍江省實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細則在1989.11.07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實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細則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1.07
  • 實施時間:1989.1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護措施,第三章 罰則,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播電視設施管理,保障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確保廣播電視節目順利優質播放,根據國家《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廣播電台(站)、電視台、轉播台(差轉台)、發射台、實驗台、監測台、收訊台、衛星地面接收站、微波站的下列設施:
(一)節目製作、播出、信號接收、發射、傳輸和監測等設施及附屬設備。
(二)廣播、電視台(站)等場區的圍牆、圍網、標誌物和其他防護設施。
(三)廣播、電視專用的地上、地下信號纜線、電話纜線、各種線桿和微波通道。
(四)採訪、監測、錄音、錄像、發電等廣播電視專用車輛及專用水源和道路。
第三條 各級廣播電視部門是廣播電視設施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本細則的實施。
各級城鄉建設、電力、水利、交通、鐵路、郵電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有制止和舉報危害廣播電視設施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五條 不準擅自進入廣播電視技術區和天線區。不準無關人員乘坐廣播電視專用車。
第六條 不準擅自移動、拆除或破壞廣播電視場區圍牆、圍網及其他設施的標誌物。
第七條 在中波發射天線一百五十米範圍內,電視、調頻、微波發射塔五十米範圍內,衛生地面站十米範圍內,各種傳輸和監測線桿及各類圍牆、圍網、護欄五米範圍內,不準挖坑、打洞、取土。
第八條 不準向廣播電視發射、傳輸和監測設施射擊或投擲物品。
第九條 不準污染廣播電視專用水源,損壞廣播電視供電、供水設施和專用道路。
第十條 在廣播電視設施五百米範圍內,不準燒荒、爆破、建設彈藥庫及易燃易爆工廠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收音和監測設施區邊緣,距干擾來源的最小隔離應符合全國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關於劃分大中城市無線電收發信區域和選擇電台場地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不準利用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射的高頻輻射能量照明。
第十三條 在中波天線周圍二百五十米範圍內,短波天線前方五百米內,不準建築施工,在短波天線前方五百米內,不準種植成林樹木、堆放金屬物品。
第十四條 在廣播、電視發射設施保護區外,興建高層建築物,以中、短波天線發射體底部為基點,高度不準超過仰角三度;在電視天線區周圍興建高層建築,其高度必須低於天線發射體最底部。
第十五條 在廣播收音和監測設施中心區與架空電力線路的間距應符合國家《架空電力線路與調幅廣播收音台的防護間距》的規定。
第十六條 在饋線、有線廣播專用纜線兩側各三米範圍內,不準建築施工、種植高稈作物;各五米範圍內不準種植樹木。
第十七條 不準移動、拆除和損壞地上、地下纜線的附屬設備。
第十八條 不準在地下纜線兩側各五米範圍內,鋪設石油天然氣管道,不準在其地面上傾倒垃圾、礦渣或含有酸、鹼、鹽化學物質的液體。
第十九條 不準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訊線和私接收聽工具。
第二十條 農作物、樹木與架空傳輸線水平間距,不準小於兩米。
第二十一條 不準搖動和攀登電桿、鐵塔、桅桿,不準在這些設施上栓系牲畜、晾曬衣服和搭掛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條 不準在微波傳輸電路沿天線軸線方向費涅爾半徑範圍內設定阻擋物。
第二十三條 不準在衛星地面站前方沿天線軸線方向半徑四米範圍內設定阻擋物。
第二十四條 不準在監測天線設備周圍五十米及面向天線的一側建築施工。不準在監測台、站五百米範圍內設定金屬構件。
第二十五條 凡在廣播電視地下纜線兩側各兩米範圍內施工、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和平整土地;在廣播電視天線場區敷設電力、通訊線路;在廣播電視專用架空線上掛接收聽、放音設備;在已建成的廣播電視微波站、衛星地面站附近新建其他業務微波站和設施以及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搬遷、拆除廣播電視設施的,須經廣播電視部門批准,並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三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和本細則,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由廣播電視部門責令其立即終止違反行為,限期清除一切危害廣播電視設施的阻擋物,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賠償損失的處罰。
(一)違反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令其離開。
(二)違反本細則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或處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賠償損失。
(三)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給予警告或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清除阻擋物。
(四)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限期清除阻擋物。
(五)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清除阻擋物,賠償損失。
(六)違反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和本細則規定造成廣播電視停播、停傳、停測事故的,除按本細則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處罰外,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額的三至五倍罰款。
第二十八條 罰款金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賠償損失款,套用於修復被破壞的廣播電視設施,不準挪用。
第二十九條 違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和本細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廣播電視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黑龍江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