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4號
【發布日期】1989-12-12
【生效日期】1989-1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農村廣播電視管理規定
(1989年12月12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四號)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廣播電視事業管理,發揮農村廣播電視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農村廣播電視是指縣(市)、鄉(鎮)中由有線、無線及各種傳輸手段組成的多層次、多渠道、多功能的廣播電視綜合覆蓋網。
第三條農村廣播電視的任務是:及時、準確、廣泛地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第四條農村廣播電視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建設、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農村廣播電視部門的幹部和職工,應加強政治學習,鑽研業務,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務。對工作成績顯著者,主管部門應及時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規定,造成事故者,應予以批評和懲處。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縣(市)、鄉(鎮)、工礦、國營農場、森工系統的廣播電台(站)、電視台、轉播台、差轉台、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站。
第七條本規定由各級廣播電視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章 廣播電視宣傳
第八條縣(市)廣播電台應及時、準確、完整地轉播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的新聞、報紙摘要、各地人民廣播電台聯播節目和黑龍江省人民廣播電台新聞、地方報紙摘要、全省聯播節目,及臨時通知轉播的重要節目。在保證轉播中央和省台必轉節目的前提下,辦好具有地方特色的新聞、文藝、教育、服務等節目。
第九條縣(市)廣播電台、電視台應建立健全編輯、採訪、播出等審批制度,遵守宣傳紀律。調頻廣播必須遵守無線廣播宣傳的規定。各級廣播電視部門應加強對值機人員的教育管理,嚴格播出和轉播工作制度,發生錯轉、誤轉等事故,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及上級廣播電視部門報告。並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十條縣(市)廣播電台、電視台應加強通訊聯絡和培訓工作,建立通訊員隊伍。
第十一條縣(市)廣播電視局(台)長或編輯部主任,根據工作需要,可列席當地人民政府有關會議,經批准可查閱有關檔案。
第十二條鄉(鎮)廣播電視站在保證必轉節目的同時,應辦好自辦廣播節目。
第十三條村(屯)廣播室應建立健全廣播管理制度,設兼、專職人員負責管理。在保證轉播縣(市)廣播電台及鄉(鎮)廣播電視站節目的同時,應充分利用有線廣播,為本村民眾的生產和生活服務。
第十四條在接收不到中央和省廣播電視節目或接收效果不好的地方,經省廣播電視廳批准,企業、村(屯)可以開辦小功率的電視差轉台。差轉台受當地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領導,嚴格遵守宣傳紀律和各項規定,不得隨意插播節目或播放錄像片。違者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章 機構、編制、人員
第十五條縣(市)廣播電視局是當地人民政府建設和管理廣播電視事業的職能部門。鄉(鎮)廣播站主管全鄉廣播電視管理工作。受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廣播電視部門的雙重領導,以當地人民政府領導為主。
第十六條縣(市)、鄉(鎮)廣播電視局(台)、站的編制,由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由縣(市)人事和勞動部門配備。
第十七條少數民族集中的縣(市),根據情況可開辦少數民族語言節目。少數民族語言節目的人員編制必須專用。
第十八條縣(市)、鄉(鎮)廣播電視職工的勞保等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設備、網路建設和維護
第十九條農村廣播電視網的建設和維護,按國家無線電管理規定及廣播電影電視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縣(市)廣播電台應嚴格遵守各項技術規定,不能隨意改變頻率、頻道、天線高度等技術特性,如確需改變時,應經原批准單位批准。
第二十一條縣(市)至鄉(鎮)的廣播專線,由縣(市)廣播電視局負責建設和維護管理。鄉(鎮)以下的廣播網路屬集體所有,由鄉(鎮)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縣(市)廣播電視局(台)的事業經費納入縣(市)財政預算。
鄉(鎮)廣播電視站的事業經費,由縣(市)財政按有關規定給予解決。
第二十四條縣(市)廣播電台、電視台、調頻台、縣辦微波和地面接收站及縣(市)至鄉(鎮)廣播專線屬全民所有,建設經費納入當地基本建設計畫。建設後的維護經費,由縣(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二十五條農村有線廣播網路建設和維護經費,繼續貫徹國家、集體、個人分別負擔的原則。鄉(鎮)至村廣播網路和有線電視的建設經費,由鄉(鎮)統一安排;維護經費和線路維護人員的勞動報酬,由收取的網路維護費中解決。村(屯)以下的廣播網路、有線電視的建設和維護經費及線路維護人員的勞動報酬,由村(屯)統一解決。用戶喇叭及進戶線路所需經費,由用戶負擔。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視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有線廣播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