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實施細則

浙江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實施細則

《浙江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實施細則》是1988年12月13日發布實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實施細則
  • 類別:制度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保護措施,第三章 賠償和獎懲,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和廣播電視節目的順利優質播放,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我省境內業經有關管理部門批准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站、轉播台、差轉台、實驗台、收訊台、監測台(站)、微波站、光纖站、衛星地面站的下列設施:
1、節目接收、傳送設施。包括接收、傳送機房設備、天線、饋線、調配系統、塔桅(桿)、地網、拉線、天線場地及其附屬設備。
2、節目傳送設施。包括架空或埋設的傳音電纜線路、同軸電纜線路、光纜線路、有線廣播線路、微波站及電波傳輸通路、衛星地面站及電波傳輸通路、轉播設備等及其附屬設備。
3、節目監測設施。包括監測台、站及其附屬設備。
4、節目製作和播出設施。包括製作中心、播出中心、播音室、演播室、錄音(像)室、複製室等及其附屬設備。
5、廣播電視專用車輛。包括轉播車、採訪車、錄音(像)車、檢測車、傳送車、發電車等及其附屬設備。
6、其他設施。包括廣播電視專用的供電、供水、通訊、道路、圍牆(網)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站的播音和技術區,不得以任何藉口衝擊和侵犯。
第四條省、市(地)、縣(區)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按照“條例”及本細則的規定,負責所轄範圍內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各級公安、司法機關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二章保護措施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除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條例”外,還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禁止攀登天線和塔桅(桿),禁止搖動拉線,禁止向各種傳輸線(纜)及其附屬設備投擲物品或者射擊。
2、禁止損壞廣播電視的天線、饋線、地網、地線及其附屬設備。
3、禁止在廣播、電視天線地網和地錨的區域內擅自開溝挖坑、堆放金屬物品、倒垃圾礦渣和含有酸、鹼、鹽等成份的腐蝕物品。
4、禁止在廣播、電視天、饋線周圍五百米內建設對天線、塔桅(桿)有腐蝕作用而未採取防止措施的設施。
5、禁止在中波廣播發射天線周圍一百五十米範圍內、電視發射鐵塔周圍三十米範圍內、衛星地面站天線周圍十米範圍內、傳送線路的塔桅(桿)周圍五米內、電桿周圍一米內以及距圍牆(網)一米內挖坑、打洞、取土、取沙。禁止雖在規定範圍外但會造成塌方危及上述設施安全或損害其工作效能的施工。
6、禁止在廣播、電視供電和通訊的專用線路的搭掛其他用電和通訊線路。
7、禁止在廣播傳送線路上擅自搭掛收聽工具和晾曬衣物。
8、禁止在廣播、電視的微波通路及衛星地面站的接收通路中建造影響電波波束傳輸的建築物。
9、在廣播電視節目製作中心和播出中心、播音室、演播室、錄音(像)室的的牆外,禁止有超過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噪聲源。
10、各種電磁輻射設施對廣播、電視傳送線路的電磁干擾,必須控制在國家的有關標準、規定的範圍內。建設單位因工程需要建設此類設施,對廣播電視傳送線路的影響超過標準、規定的,必須徵得當地廣播電視部門的同意,採取有效技術防範措施,並經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批准後,才可施工。
第六條各級政府在制訂城鄉發展規劃和建設時,應注意對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建設工程確需廣播電視設施搬遷的,應由建設單位負責搬遷經費,並應遵守先搬遷後建設的原則。造成廣播電視塔(桿)不能維修的障礙物,設定的單位和個人應限期拆除以免發生嚴重事故。
第七條“條例”頒布後在天線場地的保護區內建造的建築物,應無條件拆除。

第三章 賠償和獎懲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廣播電視設施或造成廣播電視停播的,均應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款的計算方法是,臨時搶修接通播出和恢復正常所需要的器材、設備、施工、運輸等費用按實計算,停播損失按實際停播至正式恢復播出的時間計算。
停播賠償標準如下:
1、省級電台、電視台每十分鐘一千元。
2、市(地)級電台、電視台(包括轉播台)每十分鐘五百元。
3、縣級電台、電視台(包括轉播台)和有線廣播站每十分鐘二百元。
以上不足十分鐘的按十分鐘計算。
4、區、鄉有線廣播每小時一百元,鄉以下每小時十元。 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算。
賠償費由肇事者在接到廣播電視管理部門通知後二十天內一次付清,逾期未付的應增交滯納金。滯納金為每十天加收賠償費總額的百分之一,不足十天的按十天計算。
第九條對違反“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視其情節輕重,由廣播電視管理部門責令排除妨礙並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罰款的數額為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處罰按下列標準執行:
1、對損失輕微並能及時報告廣播電視部門的,給予警告或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2、對一般危及設施安全或損害工作效能,經廣播電視部門勸阻無效或中斷廣播電視影響較輕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3、對嚴重危及設施安全、損害工作效能,或中斷廣播電視影響較大的,處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4、對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損害工作效能,經多次勸阻、警告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條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廣播電視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部門收到罰款、賠償款後,應開具收據。罰款全部上繳國庫。賠償款用於廣播電視部門修復被損壞的廣播電視設施。
第十二條對破壞廣播電視設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對積極保護廣播電視設施、協助公安部門破案的單位和個人,由廣播電視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獎金來源,由廣播電視部門與當地財政部門商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從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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