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號
【發布日期】1990-06-10
【生效日期】1990-06-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1990年6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號)
第一條為了維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省境內廣播電視部門的廣播電台、電視台、轉播台(差轉台)、實驗台、收訊台、監測台(站)、有線廣播台(站)、微波站、光纜站、衛星地面站的下列設施:
(一)節目接收、傳送設施,包括接收機房、傳送機房、天線、饋線、調配系統、塔桅(桿)、拉線、地網等及其附屬設備。
(二)節目製作、播出設施,包括製作室、播控室、播音室、演播室、錄音(像)室、複製室、膠帶庫及其附屬設備。
(三)節目傳送設施,包括架空或埋設的傳音電纜線路,同軸電纜線路、光纜線路、有線廣播線路、微波站、微波通路、衛星地面站、衛星接收通路、電視調頻信號傳輸通路及其附屬設備。
(四)節目監測設施,包括監測台(站)及其附屬設施。
(五)廣播電視專用車輛,包括轉播車、採訪車、錄音(像)車、監測車及其專用設備。
(六)其他設施,包括廣播電視專用供電、供水、通訊設施以及道路、圍牆(網)等。
第三條各級廣播電視部門負責所轄範圍內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公安、城建和其他有關部門應予協助配合。
第四條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台(站)的播音室、演播室、錄音(像)室、膠帶庫和技術區。
第五條除《條例》規定的禁止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製作室、播控室、播音室、演播室、錄音(像)室外,設定超過國家規定的電磁設施和噪聲源;
(二)攀登天線和塔桅(桿);
(三)在天線、饋線周圍(省級及其骨幹轉播台五百米、市級台四百米、縣級台三百米)建設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以及有腐蝕作用而未採取防止措施的設施;
(四)在地網和拉線地錨的保護範圍內,開溝挖坑、堆放金屬物品以及傾倒垃圾和含有酸、鹼、鹽等成份的腐蝕性物品;
(五)在發射天線地網保護範圍內,衛星地面站天線保護範圍內,傳送線路的塔桅(桿)周圍五米範圍內,電桿周圍及距離圍牆(網)一米範圍內,挖坑、採石以及容易造成塌方,危及上述設施安全或損害其工作效能的施工;
(六)侵占或損壞廣播電視台(站)專用道路和供水、消防設備;
(七)在廣播節目傳送線路上搭掛收聽工具、晾曬衣物,在供電專用線路上搭掛和附接其他線路。
第六條在建築施工、農田作業、水利建設、交通運輸等過程中,對廣播電視設施造成損壞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當地廣播電視部門。
第七條在天線場地保護區範圍內新建的建築物中,如有對廣播電視塔桅(桿)造成危害的障礙物,城建等有關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拆除。
第八條架設高壓輸電線、通訊線路等,與架空、埋設的廣播電視線路平行、交越、靠近,對廣播電視線路造成不良影響的,應事先徵得當地廣播電視部門的同意,並採取技術防範措施後,方可施工。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發展規劃時,應注意加強對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確需廣播電視設施搬遷的,必須徵得當地廣播電視部門的同意。搬遷費由提出搬遷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對違反《條例》及本實施細則的單位或者個人,除責令其賠償損失外,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損害設施較輕,尚未損害其工作效能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二)一般危及設施安全,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三)嚴重危及設施安全,損害其工作效能,造成廣播電視節目中斷,影響較大的,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四)危及設施安全或損害其工作效能,經多次勸阻、警告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部門收到賠償和罰款後,應開具收據。賠款用於被破壞的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罰款按規定上交同級財政。
第十二條經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部門以外的廣播電視設施,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省廣播台具有最終解釋權。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