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細則

山東省實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細則在1991.06.14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細則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6.14
  • 實施時間:1991.06.14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確保廣播電視節目的播放質量,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的廣播電視設施,均須遵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保護。
第三條 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省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各市(地)、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措施,除執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中波天線周圍半徑500米範圍內,不得建築易燃易爆或有腐蝕性的工廠、倉庫。
(二)禁止在機房、配電房、天線、地錨、專用高壓線桿周圍10米範圍內取土、挖坑。
(三)在微波傳送路面上,未經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允許不得建造阻斷電波傳播的高層建築物,必須建造時,應承擔接通所需的全部費用。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干擾微波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正常運行的設備。
(五)禁止攀登廣播電視天線塔、線桿;禁止在拉線、饋線、有線廣播線上懸掛衣物;禁止在有線廣播主幹線和基層網路上掛接收聽或照明等器物。
(六)禁止在架空傳送線路兩側10米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有線廣播用戶引用線與照明線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5厘米;有線廣播線桿、電線、瓷瓶、開關、地線等,不得挪作它用。
(八)在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監測機房外,不得設定超過國家規定的電磁設施和噪聲源。
第五條 各級廣播電視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劃定警戒區和安全保護區,並設定明顯標誌,未經允許,不得進入。
第六條 興建電氣化鐵路、架設高壓線路或通訊線路、鋪設油氣管道等,與廣播電視台、站的技術區、天線區、專用線路靠近、平行、交叉時,建設單位應事先徵得當地廣播電視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七條 對保護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廣播電視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八條 對於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條例》第五條(一)、(二)、(六)項規定之一的,第六條(五)、(六)、(七)項規定之一的,第七條(二)和本細則第四條(一)、(三)、(五)項規定之一的,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給予警告或者處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條例》第五條(三)、(四)、(五)、(七)項規定之一的,第六條(一)、(二)、(三)、(四)、(八)項規定之一的,第七條(一)、(三)項規定之一的和本細則第四條(二)、(四)、(六)、(七)項規定之一的,除按實際價值賠償損失外,給予1000元以下罰款。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經濟賠償交受損失的單位。
第九條 違反《條例》和本細則,嚴重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損害其工作效能,造成廣播電視節目中斷或停播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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