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實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細則(修正)

1990年7月25日甘政發[1990]129號文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實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細則(修正)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7.25
  • 實施時間:1990.07.2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護,第三章 管理,第四章 處罰,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確保廣播電視節目順利優質播放,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省各地經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轉播台、差轉台、實驗台、收訊台、監測台、微波台、衛星地面收轉站的下列設施:
(一)節目發射設施,包括發射機房、控制室、天線、饋線、塔桅(桿)、拉線、地網、天線場地及其附屬設施;
(二)節目傳送設施,包括架空或埋設的傳音電纜線路、同軸電纜線路、光纜線路、微波接力通信站、微波通路、衛星地面收轉站;
(三)節目監測設施,包括監測台、站及其附屬設備;
(四)其它專用附屬設施,包括供電、供水、通訊線路、道路。
第三條 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全民保護”的原則。
省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地(市、州)、縣(市、區)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分別管理所轄區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健全組織,建立制度,確保設備、設施安全。
第四條 廣播電視設施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的義務,對危害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章 保護

第五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外,禁止下列危及或影響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播出、發射設施的安全和效能的行為:
(一)在節目製作和發射設施技術用房周圍五十米範圍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在廣播電視技術區周圍,設定影響廣播電視設施正常工作的電磁輻射很強的設施;
(三)擅自攀登天線、塔桅(桿),搖動拉線和在拉線上栓牲畜、懸掛物品;
(四)在監測台、站五百米保護區內設定影響監測的金屬物件;
(五)在天線監測設備周圍十五米及面向天線的一側建築施工。
第六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節目傳送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在傳送線路塔桅(桿)周圍二米範圍內打樁、鑽探、挖掘;
(二)在微波天線主軸線前方修建影響或阻擋電波的建築物;
(三)截斷廣播電視台(站)的供水水源或破壞供水設施;
(四)在廣播電視專用公路兩旁取土或在路面上設定障礙物。
第七條 廣播電視設施遭受自然災害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條 建築施工過程中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其責任者及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報告廣播電視設施主管部門,並承擔修復費用。在未修復以前,應有專人看管損壞設施的現場。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確實需要搬遷、拆除廣播電視設施時,必須事先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並且在所建設施建成後方可進行。拆遷費用全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條 凡架設與廣播電視節目傳送線路平行、靠近、交越的電力、通訊線路,必須事先與當地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聯繫,雙方按國家有關技術規程共同研究制定防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凡在廣播電視設施附近伐樹、開山炸石、開渠、挖溝、平整土地、修築公路等對廣播電視設施有可能造成損害的,應事先徵得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 凡在微波通路上興建高層建築,必須事先徵得當地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同意。如未經同意強行建設影響其通路正常工作時,要由建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恢復。
第十三條 在標誌埋設廣播電視地下電纜線路二米範圍內進行有可能損壞地下電纜的建築施工作業,應徵得當地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同意,採取技術防範措施後進行。
第十四條 樹木與架空廣播電視節目傳送線路的間距小於二米的部分,廣播電視部門有權剪除。
第十五條 在距離廣播電視節目傳送設施五百米以外,從事點火燒荒等有可能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應當事先通知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採取適當防範措施後進行。
第十六條 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在審定工程計畫時,凡涉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或有可能影響廣播電視正常工作的,應與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共同商量,落實有效保護措施後再行審批。

第四章 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的,除給予批評教育和賠償經濟損失外,並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除給予警告和賠償經濟損失外,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除給予警告和賠償經濟損失外,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對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尚能及時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報告的,可以從輕處罰;對不聽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勸阻,兩次以上違反本細則甚至造成不良後果的,要從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 罰款一律上交同級地方財政。賠款用於修復被損壞的廣播電視設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對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給予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農村有線廣播設施的保護,仍按《甘肅省農村有線廣播設施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甘肅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