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實施辦法

河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實施辦法》在2002.10.0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10.01
  • 實施時間:2002.11.01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等38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訂》的規定,本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修改為“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儘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調整、移動、拆除廣播電視設施時,應當事先徵求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二)第九條中的“廣播電視管理單位”修改為“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
(三)第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對行政處罰已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002年9月9日省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辦法》(省政府令[1989]第23號)同時廢止。
2002年10月1日
第一條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台、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台、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路的下列設施的保護:
(一)廣播電視節目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調配系統、塔桅(桿)、地網、拉線、衛星發射天線、天線場地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空中架設和地下埋設的多芯電纜、同軸電纜、光纜線路(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桿)、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網路機務站、衛星上行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設施及其附屬設備等;
(三)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桿)、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等;
(四)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和播出設施,包括採訪、編輯、錄製、存儲、播放、轉播廣播電視節目等專用技術設備;
(五)廣播電視專用車輛,包括轉播車、移動衛星上行車、採訪車、錄音(像)車、監測車、工程車、發電車及其附屬設備等;
(六)其他設施,包括廣播電視專用的供電、供水、消防、避雷、通訊設施和道路、圍牆(網)、房屋及其附屬設備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劃定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區,並設定明顯標誌,標明保護要求。
第五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在距廣播電視發射天線周圍五百米範圍內建設高度超過天線發射部分的高大建築;
(二)利用廣播發射台發射的高頻輻射能量或有線傳輸的低頻電能照明;
(三)在衛星發射、接收天線前方(有能力指向東經五十九度到一百四十七度之間地球軌道方向)五十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前方五十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五度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在微波電路第一菲涅爾區範圍內設定影響電波正常傳送的障礙物,在距微波電路收發天線中心連線三十米範圍內建設干擾、妨礙信號傳輸的建築物;
(五)在廣播電視節目錄音(像)室、播放室周圍一百五十米範圍內製造無污染防治措施的一百分貝以上的噪聲;
(六)破壞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播出技術設備及附屬設備;
(七)在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差轉台)、衛星上行站和微波站的地網、地線周圍三十米範圍內取土、採石;
(八)向架設在空中的有線傳輸線路投擲物品、射擊;
(九)在廣播電視台(站)專用道路上設定障礙物、堵塞泄水溝涵,在路基兩側各三米範圍內挖沙、取土。
第六條 新建、擴建廣播電視設施,應當遵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並與周邊環境協調一致。
第七條 新建、擴建廣播電視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或者拆遷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給予補償。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因工程建設確需調整、移動、拆除廣播電視設施時,必須事先向當地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答覆。
第九條 建築施工中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單位和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廣播電視管理單位報告,並派專人看管事故現場。廣播電視管理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趕到事故現場履行職責。
第十條 對廣播電視台(站)或者其天線、地網、地線、道路等占用的土地或者山頭的產權、使用權有爭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將廣播電視台(站)及傳輸網路布局報所在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妨礙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工程建設前,應當徵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對行政處罰已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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