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是甘肅省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是甘政發[1988]121號,生效日期是1988-08-3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1988-08-30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8]121號
【發布日期】1988-08-30
【生效日期】1988-08-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8]121號
【發布日期】1988-08-30
【生效日期】1988-08-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辦法
(1988年8月30日甘政發〔1988〕121號)
第二條破壞電力設施,是指故意或過失對已投入運行的或處於檢修、備用狀態的發電、變電、輸電、配電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拆除、毀壞、放置異物製造事故及其他危害電力安全生產運行的行為。
盜竊電力設施,是指對尚未投入運行或正在施工的發電、變電、輸電、配電設施及器材、施工現場的物資非法占有的行為。
盜竊電力設施,是指對尚未投入運行或正在施工的發電、變電、輸電、配電設施及器材、施工現場的物資非法占有的行為。
第三條凡破壞、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和器材,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本辦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破壞、盜竊電力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部門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三十五千伏以上一基塔的塔材,被拆盜三塊以上或相鄰幾基塔的塔材被拆盜五塊以上的;
(二)三十五千伏以上的門型桿叉梁連板被拆盜的;
(三)輸電鐵塔一基塔的塔身主材連板螺絲被拆盜八個以上,地腳螺帽被拆盜四個以上的;
(四)三十五千伏以上線路桿塔的拉線被割斷、盜走一根,或UT型線夾被拆盜一個,緊固螺栓被盜,使一根拉線脫出拉線棒的;
(五)桿塔檢修用的爬梯,爬釘被拆盜五節(個)以上,或接地設施被拆盜三基以上的。
(一)三十五千伏以上一基塔的塔材,被拆盜三塊以上或相鄰幾基塔的塔材被拆盜五塊以上的;
(二)三十五千伏以上的門型桿叉梁連板被拆盜的;
(三)輸電鐵塔一基塔的塔身主材連板螺絲被拆盜八個以上,地腳螺帽被拆盜四個以上的;
(四)三十五千伏以上線路桿塔的拉線被割斷、盜走一根,或UT型線夾被拆盜一個,緊固螺栓被盜,使一根拉線脫出拉線棒的;
(五)桿塔檢修用的爬梯,爬釘被拆盜五節(個)以上,或接地設施被拆盜三基以上的。
第六條破壞、盜竊電力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部門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三十五千伏以上線路一基塔的主材或主要斜材被拆盜五塊以上,塔材被拆盜十五塊以上或相鄰幾基塔的塔材被拆盜三十塊以上的;
(二)三十五千伏以上線路桿塔的拉線被割斷,盜走二根或UT型線夾被拆盜二個,緊固螺栓被拆盜二個的;
(三)輸電線路鐵塔地腳螺帽被拆盜十六個以上的;
(四)發電、變電設施的零部件被拆盜損壞,尚未造成該設施停止運行的;
(五)哄搶電力生產建設的燃料、器材及其它物資的;
(六)盜割檢修、備用輸電線路導線的;
(七)採石、放炮致使輸電桿塔、導線、瓷瓶被擊傷的;
(八)灌溉、取土、鑽探、開挖車輛機具碰撞,使輸電桿塔發生嚴重傾斜或損壞的。
(一)三十五千伏以上線路一基塔的主材或主要斜材被拆盜五塊以上,塔材被拆盜十五塊以上或相鄰幾基塔的塔材被拆盜三十塊以上的;
(二)三十五千伏以上線路桿塔的拉線被割斷,盜走二根或UT型線夾被拆盜二個,緊固螺栓被拆盜二個的;
(三)輸電線路鐵塔地腳螺帽被拆盜十六個以上的;
(四)發電、變電設施的零部件被拆盜損壞,尚未造成該設施停止運行的;
(五)哄搶電力生產建設的燃料、器材及其它物資的;
(六)盜割檢修、備用輸電線路導線的;
(七)採石、放炮致使輸電桿塔、導線、瓷瓶被擊傷的;
(八)灌溉、取土、鑽探、開挖車輛機具碰撞,使輸電桿塔發生嚴重傾斜或損壞的。
第七條破壞、盜竊電力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部門責令賠償並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造成停電事故的;
(二)在水力發電廠的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水力發電的行為,造成水力發電厂部分設施或機組中斷運行的;
(三)毀壞、盜竊變壓器、各種開關,造成停電事故的;
(四)發電、變電設施被拆盜、毀壞、放置異物,造成部分設施或機組停止運行的;
(五)毀壞變電所(站)內輸變電設施造成輸變電中斷的;
(六)毀壞電力設施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一)毀壞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造成停電事故的;
(二)在水力發電廠的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水力發電的行為,造成水力發電厂部分設施或機組中斷運行的;
(三)毀壞、盜竊變壓器、各種開關,造成停電事故的;
(四)發電、變電設施被拆盜、毀壞、放置異物,造成部分設施或機組停止運行的;
(五)毀壞變電所(站)內輸變電設施造成輸變電中斷的;
(六)毀壞電力設施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第八條單位或個人由於過失行為,造成電力設施毀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賠償損失外,對造成嚴重損失的直接行為人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由於採石、放炮、射擊、投擲物體,使線路某根導線斷六股以上,或某相絕緣子破損三片以上,造成停電事故的;
(二)由於機動車輛、機具撞擊,造成桿、塔倒斜發生停電事故的;
(三)由於伐樹、施工作業等造成輸電線路發生停電事故的。
(一)由於採石、放炮、射擊、投擲物體,使線路某根導線斷六股以上,或某相絕緣子破損三片以上,造成停電事故的;
(二)由於機動車輛、機具撞擊,造成桿、塔倒斜發生停電事故的;
(三)由於伐樹、施工作業等造成輸電線路發生停電事故的。
第九條扣押、圍攻、毆打電力現場工作人員,造成人身傷害,情節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造成的損失賠償和行政罰款,由電力部門決定,並以通知書的形式同時通知肇事當事人及所在單位,當事人必須在十五日內一次交清賠償金和罰款。當事人所在單位有責任幫助催促當事人按期交清賠償金和罰款。逾期不交的,由作出賠償決定的電力部門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電力部門作出的行政罰款等處罰不服的,應依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十二條損失賠償,按直接經濟損失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等於(材料費+運輸費+人工費)×2+損失電量折款,損失電量折款等於斷電時線路負荷×斷電時間×當地平均電價。行政罰款取直接經濟損失的10%或20%計算。
第十三條對保護電力設施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依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或電力部門給於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對破壞、盜竊電力部門專用的電力通信線路、通信電纜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第十五條三十五千伏以下的農用電設施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電力工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