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河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河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在1988.08.30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8.30
  • 實施時間:1988.08.30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確保廣播電視播放質量,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的適用範圍,除按照《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外,還包括各級廣播電視台、站擁有(含租用)的用於製作和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設備、建築物、場所,以及錄音、錄像、監測、采車輛等設施。
第三條 各級廣播電視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廣播電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落實各項安全保衛責任制,組織民眾搞好聯防護台。
各級公安機關應積極協助廣播電視部門做好聯防護台和治安管理工作,對於破壞、偷盜廣播電視設施的案件,應及時組織力量偵破。
第四條 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都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危害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或廣播電視部門。
第五條 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措施,除按照《條例》第五、六、七條的規定執行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台、電視台、轉播台、收訊台、監測台、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站、廣播站等單位的機房、配電房、天饋線以及其它警戒區內,未經允許,不得隨意進入。
(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接收、發射等技術區邊緣,不得設定超過五十分貝的無防範的環境噪聲源和高頻電爐、電焊機、熱合機以及其它無防範的電磁場輻射很強對廣播電視產生干擾的設施。已經建立的,必須採取有效禁止等技術防護措施。否則,不得使用。
(三)廣播電視天線塔、線桿、拉線、饋線、有線廣播線等,禁止攀登、拴牲口、晾衣服,有線廣播主幹線上,不準掛接任何收聽工具,有線廣播基層網路中,禁止私自掛接收聽工具或照明等器物。
(四)禁止在廣播電視機房、配電房等要害部位內使用電飯煲、電水壺等高溫電器設備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的危險物品。
(五)嚴禁在廣播電視技術區、天線地錨區周圍三百米內爆破;禁止挖掘阻塞通往廣播電視工作區的專用道路;禁止在電台發射地網區進行超過五十厘米的深翻土地或挖溝、建房。
(六)有線廣播用戶引入線與照明(電燈)線的距離不得小於十五厘米。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遷改有線廣播線或利用有線廣播瓷頭敷設照明(電燈)線。有線廣播線桿、電線、瓷頭、開關、地線等,禁止挪作他用。
第六條 各級廣播電視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劃定安全保護區,並設定明顯標誌。
第七條 廣播電視設施的建設項目,應納入城鎮總體規劃。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搬遷、拆除廣播電視設施時,應按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條 興建電氣化鐵路,架設電力、通訊線路與廣播電視台、站技術區、天線區、專用線路靠近、平行、交叉時,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徵得當地廣播電視部門同意,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具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廣播電視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積極宣傳並模範執行《條例》和本細則,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聯防護台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檢舉、揭發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及危害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行為事跡突出的。
第十條 具有下列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情節輕微的,廣播電視部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造成廣播電視設施損壞的,還應當賠償損失。罰款的數額是:
(一)違反《條例》第五條和本細則有關條款規定,危及廣播電視節目發射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處二十元以上至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條例》第六條和本細則有關條款規定,危及廣播電視節目傳送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處三十元以上至四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條例》第七條和本細則有關條款規定,危及廣播電視節目監測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處四十元以上至三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條例》第八至十三條和本細則有關條款規定,危及廣播電視台、站用於製作、接收、播放廣播電視節目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應限期改正,並處十元以上至二百元以下罰款。
上述行為中,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罰款一律上交當地財政,經濟賠償交受損失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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