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線廣播管理辦法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九九0年十月十日審議通過 省政府令一九九一年三月三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有線廣播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3.03
  • 實施時間:1991.03.03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有線廣播的管理,促進有線廣播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一切有線廣播台、站、室及其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

各級廣播電視部門是有線廣播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有線廣播事業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四條

有線廣播台、站、室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向人民民眾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共產主義教育,傳播科學技術知識,發布新聞,開辦健康的文化娛樂節目。

第五條

有線廣播台、站、室應按照轉播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河南人民廣播電台的新聞和報紙摘要節目、新聞聯播節目,並按預告節目進行播出,不得隨意更改。

第六條

有線廣播台、站、室禁止播放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背離四項基本原則,宣傳資產階級自由化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泄露國家機密的;
(三)損害民族尊嚴的;
(四)煽動他人違法犯罪的;
(五)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六)散布謠言和封建迷信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申請設立有線廣播台、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勝任工作的採訪、編輯、播音、錄放、傳輸等專業人員;
(二)有必要的經費保證;
(三)有良好的技術設備;
(四)有固定的場所;
(五)有明確的收聽對象。

第八條

市、縣(區)、鄉(鎮)設立有線廣播台、站,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報上一級廣播電視部門審批。企事業單位、外地駐豫單位設立有線廣播台、站,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報上一級廣播電視部門審批。設立有線廣播室,由所在單位批准。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有線廣播台、站、室。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街道設立有線廣播。有特殊情況確需設立的,須經當地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有線廣播台、站、室的技術用房、內部設備、網路建設和用戶設備裝置,應按照國家和我省頒布的有線廣播技術標準、技術要求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有線廣播台、站,可以在有線廣播線上發展傳真和對講,也可與有線電視結合使用。

第十二條

有線廣播台、站為確保節目安全優質播出,應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播音、錄放、傳輸技術管理責任制度;
(二)內部設備和線路設施維護制度;
(三)機房值班、技術安全制度;
(四)用戶設備維護和線路維護員的管理制度;
(五)有線廣播設施維護檔案制度。

第十三條

有線廣播網路建設,實行分級建設,分級負擔。縣至鄉(鎮)的廣播專線建設和維護費用由縣級財政安排;鄉(鎮)以下廣播網路建設和維護費用由鄉(鎮)統籌解決;用戶設備由個人負擔。

第十四條

有線廣播台、站、室的電力用電,按普通工業電價收費。電力不足時,有關部門應妥善解決自備發電的用油指標。

第十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有線廣播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廣播設施、危害廣播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當地廣播電視部門或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播或拆除,並可建議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設立有線廣播台、站的;
(二)播放禁播節目的;
(三)未經批准在城市街道設立有線廣播的;
(四)挪用或貪污有線廣播網路建設、維護經費的。
違反廣播設施保護管理規定的,由廣播電視部門按照《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和《河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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