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辦法

為了加強吉林省廣播電視設施的管理,維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確保廣播電視節目的正常播出,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特制定的保護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Protection of Radio and Television Facilities in Jilin Province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157號 
  • 發布日期:1987-12-15
  • 生效日期:1987-12-15
基本情況,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護機構,第三章 設施保護,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第五章 附則,

基本情況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157號
【發布日期】1987-12-15
【生效日期】1987-1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辦法
(1987年12月15日吉政發〔1987〕15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廣播電視設施的管理,維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確保廣播電視節目正常播出,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經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無線電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所有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射台、轉播台(差轉台)、微波站、衛星地面站、監測台、收訊台、有線廣播站、有線電視系統等單位的廣播電視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設施是指:
(一)接收傳送設備、播控設備、節目製作設備、微波設備、監測設備、變電設備、建築物、庫房及其附屬設備。
(二)接收發射天線、饋線、場地、圍牆、圍網、標誌物、統調房、地網(井)、防雷設備。
(三)地上地下節目傳輸纜線、有線廣播桿線、用戶喇叭、電力桿線、地下電力電纜專用通訊線路、微波通道。
(四)專用水源、專用道路及流動廣播、採訪、監測、錄音錄像、發電等專用車輛。
第四條 廣播電視設施是國家(集體)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流、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保護廣播電視設施,對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有權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章 保護機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領導。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是所轄區域內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和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監督本辦法的實施,要採取各種有效措施確保廣播電視的安全。
第六條 廣播電視台、站和公安部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制定聯防公約,召開聯防會議,部署聯防護台工作,表彰聯防護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第七條 為監督本辦法的實施,由各級人民政府核發《廣播電視設備、設施檢查證》。持證人員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廣播電視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對危及廣播電視設備、設施安全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章 設施保護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按照技術要求和有關規定,在本行政區內廣播電視設施周圍劃定安全保護區,並設定明顯標誌。
第九條 保護區已經形成,並設有圍牆、圍網、標誌物,手續不健全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補辦手續,正式確定保護區;未劃定保護區的,要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批,按廣播電視技術標準劃定,辦理手續。
第十條 標誌物的形狀、規格、符號及設定方法,由省廣播電視廳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 已設定的標誌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移位、毀壞。
第十二條 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進入廣播電視台技術區、天線場區、專用車輛及設有明顯標誌的保護區。
第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發射區和收訊區,要按吉林省政府頒布的《大中城市無線電收發訊區規劃》納入城市建設規劃。
第十四條 按照規劃徵用的土地,由當地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審批,被征地單位或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要求搬遷廣播電視設施,必須與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協商同意並履行批准手續後,方可搬遷;搬遷和復建費全部由申請搬遷單位或個人負擔;涉及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的,須到縣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在審批新(擴)建工程項目時,凡涉及廣播電視設施的,審批部門應事先徵得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同意。未經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同意,發生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應由審批單位承擔補救措施所需一切費用;無法採取補救措施的,應即停建、拆除。
第十七條 在廣播電視製作、播放、接收、發射及監測等技術區五百米以內,不得有超過一百分貝的噪聲源和無防範的電磁射很強的設施,已經有的,必須採取禁止等抑制措施,否則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 國家投資或集體興建的廣播電視設施,未經上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轉讓、買賣和查封。
第十九條 距天線、饋線五百米範圍內,不得點火燒荒。靠近保護區點火燒荒,有可能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應提前五天通知當地廣播電視部門,經同意,採取可靠的防範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 距中、短波廣播發射天線二百五十米內,不得進行建築施工和種植成林樹木及堆放金屬物品。距監測天線十五米內不得進行建築施工。
第二十一條 在中、短波廣播發射天線場地以外五百米範圍內興建高大建築物,以場區邊界為起點,仰角不得超過三度。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保護區內挖砂、取土、採石和傾倒垃圾及有酸、鹼、鹽等腐蝕性物品的液體。
第二十三條 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保護區內挖溝開渠、排泄廢水。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天線場區放牧,不準抽打、搖晃和攀登天饋線塔(桿),不準在天饋線塔(桿)上拴牲畜。
第二十五條 架空的廣播電視傳輸線兩側二米範圍內為傳輸線通道,不得建築、植樹和種植高桿作物。如有違反,廣播電視部門有權拆(剪)除。
第二十六條 地下傳輸電纜兩側五米範圍內,不準鋪設石油(天然氣)管道,一米範圍內不準挖溝、修路、建築施工、堆放笨重物品和植樹。埋設地下電纜,必須按規定設定明顯標誌。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架設通訊和電力等線路、埋設地下電纜或管道等,如同廣播電視傳輸電纜並行、交叉時,要先徵得廣播電視部門同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距天(饋)線場區半徑五百米範圍內不得興建彈藥廠(庫)、炸藥庫、煙花廠、採石場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和腐蝕性很強的工廠。
第二十九條 在廣播電視設施有關技術要求的範圍內,修建電氣鐵路、高壓變電所等,必須事先徵得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同意,並由建設單位採取可靠措施,保證廣播電視設施正常工作。
第三十條 禁止在廣播電視節目傳輸線、通訊線、電力專用線上搭掛其他線路。
第三十一條 在廣播電視專用架空線路上掛接喇叭或其他收音和放音設備,要事先向當地廣播電視部門申請,經批准後,由當地廣播電視部門派專業人員安裝。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
(二)積極從事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忠於職守,出色完成任務的;
(三)對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堅決抵制,檢舉揭發,敢於鬥爭,有顯著功績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和經濟制裁: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分別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退回所有物品,賠償經濟損失,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者予以批評教育、警告、責令退出、立即糾正。對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除令其賠償經濟損失外,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令其停止使用、強制拆除,由其賠償造成的一切損失,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及其他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處罰機關的處理決定繳納罰款。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單位受罰款項按《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執行,個人受罰款項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銷。
第三十六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處罰機關可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有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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