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吉林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是1989年7月23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89年7月27日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發布時間:1989-07-27
  • 生效時間:1989-07-27
  • 發布單位:80701
條例正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廣播電視事業建設與管理,第三章 廣播電視節目的設定和管理,第四章 廣播電視保護,第五章 廣播電視經費,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條例正文

【發布單位】807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7-27
【生效日期】1989-07-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廣播電視事業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 廣播電視節目的設定和管理
第四章 廣播電視保護
第五章 廣播電視經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廣播電視的管理,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的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境內廣播電視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條廣播電視是教育、鼓舞各族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現代化工具,是黨、政府和人民民眾的喉舌,是黨和政府聯繫民眾的重要途徑。各級廣播電視部門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努力辦好廣播電視,提高節目質量,完善服務手段,為我省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發展服務。
第四條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既是新聞宣傳單位,又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在業務上受上級廣播電視部門的領導。
各級人民廣播電台、電視台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

第二章 廣播電視事業建設與管理

第五條廣播電視事業要貫徹中央、省、市(地、州)、縣(市、區)“四級辦廣播、四級辦電視、四級混合覆蓋”的方針,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省廣播電視覆蓋網包括:各級人民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射台、轉播台(差轉台)、廣播電視微波站、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收轉站、有線電視、農村有線廣播、廣播電視傳輸線路等。
省廣播電視覆蓋網的技術和事業發展規劃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訂和組織實施。其任務是保證中央和省廣播電視節目的覆蓋。
市、地、州及有條件的縣(市、區)可開辦廣播電台、電視台。
第七條在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劃下,各社會組織可以辦調頻廣播轉播台、電視轉播台(差轉台)、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收轉站和有線電視。凡設定各類廣播電視台(站)、有線電視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定。
廣播電視台(站)購置廣播電視發射設備,必須憑無線電管理部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證明到廠家訂購。
第八條設定廣播電視台(站)必須履行以下手續:
一、設定人民廣播電台、電視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二、設定功率在100瓦以上的廣播電視轉播台(差轉台),由設定單位向當地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三、設定功率在50瓦以下的廣播電視轉播台(差轉台),由設定單位向所在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市、地、州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四、規劃外設定各類廣播電視台(站),由設定單位向所在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市、地、州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設定台站的單位,憑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檔案,向當地無線電管理部門辦理設台審批手續後,方可建設。
第九條設定用於接收廣播電視節目信號的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收轉站必須履行批准手續:
一、廣播電台、電視台、轉播台(差轉台)設定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收轉站,報批手續按第八條有關規定辦理。
二、企事業、機關、社會團體、學校和部隊設定用作有線電視系統節目源的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收轉站,須向當地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無線電管理部門審批。
三、教學、科研、新聞、軍事單位設定專業性的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收轉站,須經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地、師級)批准,報當地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農村有線廣播的建設應以縣台(站)為中心,以鄉(鎮)廣播站為基礎,廣播專線和調頻等多種手段相結合。
鄉(鎮)以下農村有線廣播應大力發展專線和入戶喇叭。農村有線廣播的技術業務管理,由廣播電視部門負責。鄉以下廣播線路及入戶喇叭須有專人維護。
第十一條經批准建成的廣播電台(站)、電視台、轉播台(差轉台)、有線電視,試播前須到批准機關領取頻率執照和有線電視執照,並辦理試播手續。試播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試播半年後,自動轉入正式播出。
第十二條廣播電台(站)、電視台、轉播台(差轉台)、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收轉站、微波站、有線電視、監測台變更台(站)址,改變使用頻率等技術特性,必須向建台(站)批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變更。停用運行的發射設備,停建與撤銷台(站)時,亦應履行上述手續。
第十三條各類廣播電視台(站)必須按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指配、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准的頻率(道)等技術特性工作,未經指配的頻率(道)和功率不得擅自使用。投入運行的發射設備需要停播時,須報上級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廣播電視的技術維護管理,須執行國家及省頒發的廣播電視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廣播電視監測台(站)是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技術質量監督檢測單位。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均可設立廣播電視監測台(站),監測廣播電視的技術質量,檢驗廣播電視頻率規劃的實施和頻譜的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全省廣播電視微波站的技術維護和節目傳輸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調度。
第十七條城市規劃區的廣播電視設施所用場地,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無線廣播電視台的發射區和收信區,按省政府有關規定納入城市建設規劃。
第十八條設定功率在100瓦以上的廣播電台、電視台、轉播台(差轉台)及微波站、監測台的工程建設,必須向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申報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並提交初步設計。
第十九條建設各類廣播電視台(站)、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收轉站、有線電視的單位,必須委託持國家和省頒發的設計施工證書,並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
第二十條承攬廣播電視工程建設的單位,須履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手續,並經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技術認定審查合格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從業手續。
業經批准承攬廣播電視工程建設的單位,如停業或改變營業範圍,按原審批程式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外省、市、自治區廣播電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在我省境內承攬廣播電視工程業務,必須向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出示有關部門批准的營業證件,經技術認定後,方可從業。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安裝,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廣播電視工程設計、施工、安裝的技術標準。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視工程建設,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其技術驗收工作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驗收單位承擔。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位可適當收取驗收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廣播電視節目的設定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廣播電台(站)、電視台設定的各類節目,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為人民服務。嚴禁播放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內容的節目。
第二十五條省、市、地、州廣播電台、電視台及縣廣播電台(站),要結合本地實際,精心設定和辦好各種新聞性、教育性、文藝性、服務性節目。民族自治地方應辦好民族語言的廣播電視節目。
縣(市、區)電視台應努力辦好新聞性、教育性、服務性節目,不得自辦文藝節目。
第二十六條鄉(鎮)有線廣播站可根據有線廣播的特點,結合實際,量力而行,辦一些具有地方特點的節目。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廣播電台、電視台在播出節目時,除特殊情況外應按預告的節目播出,不得擅自轉播、更換其它節目。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廣播電台(站)、電視台應建立健全播放節目的審查制度,杜絕節目中的各種差錯和政治事故。
第二十九條各級電視台嚴禁播放無播映權和沒有製作許可證的電視劇。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廣播電台(站)、電視台播出的廣告,必須遵守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並與其它節目明顯分開。
第三十一條廣播電視轉播台(差轉台)必須服從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調度,嚴格按照規定的播出時間和節目內容完整地轉播節目,不得自辦節目。在保證完成轉播任務的前提下,可以重放電大等錄音、錄像教學節目。
第三十二條用作廣播電視信號源的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收轉站,應認真收轉好中央廣播電視節目,嚴禁收轉復錄國外廣播電視節目。

第四章 廣播電視保護

第三十三條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範圍,包括:經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無線電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射台、轉播台(差轉台)、微波站、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收轉站、監測台、收訊台、有線廣播站、有線電視系統等專業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保護廣播電視設施,對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有權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具體辦法依照國務院發布的《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生產、攝製的廣播電視節目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以贏利為目的轉錄、轉讓、銷售未經許可的廣播電視節目。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廣播電台(站)、電視台記者在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採訪、批評和輿論監督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報導須嚴格尊重事實,不得弄虛作假。因報導失實,對公民和法人造成不法侵害,公民和法人有權要求更正和賠(補)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對因新建、擴建高層建築物而影響公民視聽質量的,公民有權要求新建、擴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五章 廣播電視經費

第三十七條各級政府負責籌措廣播電視事業所需經費和建設投資。資金來源:除國務院有關部委補助和地方財政解決一部分外,也可按國家、省有關規定採取其它形式解決。
第三十八條廣播電視事業的建設和維護經費,本著“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實行分級建設,分級負擔。對計畫內的項目,應按定額撥給維護經費。
第三十九條縣至鄉的有線廣播專線所需建設與維護費用,由縣財政安排;鄉以下的有線廣播建設與維護經費,由鄉(鎮)解決;用戶設備費用由個人負擔。農村有線廣播收取維護費,其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分別給予警告、吊銷執照、查封設備;
二、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停(緩)建、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查封設備、吊銷各類證照;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以上處罰,視情節,可合併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處罰機關的處理決定交納罰款,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單位受罰款項按《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執行;個人受罰款項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銷。
第四十四條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單位或個人,可在接到處罰決定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一次;對上級機關的複議結果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拒不執行的,處罰機關可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錄音錄像管理按《吉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省人民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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