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辦法

河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辦法是於1989年3月2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辦法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
【發布日期】1989-03-20
【生效日期】1989-03-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
第一條 為維護廣播電視設施安會,確保廣播電視節目順利優質播放,根據國 務院發布的《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廣播電視台、站及省、地、市、縣、鄉(鎮)廣播 電視中心台、發射台、轉播台、微波站、有線廣播站的下列設施:
(一)廣播電視中心台設施,包括編輯、錄製、播放、轉播(有線和無線)、廣 播電視節目的技術設備和房屋、供電、空調、採暖、供水、通信、安全等配套設施;
(二)節目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桿)、地網、天線場地、機房、供 電線路、供電設備、供水設備、通信線路、避雷設施、圍牆(網)、專用道路及附屬 設備
(三)節目傳送設施,包括空中架設或地下埋設的傳音電纜、同軸電纜線路、 光纜線路、微波站(全部設備及設施)、微波通路、衛星地面站、衛星地面站通路。
第三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中心台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偷盜、破壞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播放、存儲、轉播技術設備及附屬設備;
(二)切斷、破壞或短路供電電源;
(三)拆除或損壞建築設施;
(四)損壞、拆除、破壞供水、採暖、空調設備;
(五)在距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播放室一百五十米範圍內製造沒有防範措施的 一百分貝以上的噪聲。
第四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節目發射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在設在山頭的電視、調頻發射台(包括轉播台、差轉台,下同)和微波 站的地網、地線周圍三十米範圍內挖土、採石;
(二)在設在山頭上的電視、調頻發射台和微波站的機房、天線、生活區周圍 及其饋線、供電線路、通信線路。專用道路兩側各三百米範圍內開山放炮,在供水 管道兩側一百米內開山放炮;
(三)在廣播電視台、站專用道路上設障礙物,攔截台、站車輛,損壞路面, 堵塞泄水溝涵,在路基兩側各五米範圍內挖沙、取土;
(四)在廣播電視發射、收轉塔桅拉線地錨十米範圍內挖坑開溝;
(五)攀登廣播電視發射、收轉、饋電塔桅,轉動拉線;
(六)切斷、偷盜、破壞供電、供水、通信線路及設施;
(七)私自進入技術區圍網、圍牆或技術房間內;
(八)偷盜、破壞天線、饋線、地網、地線、拉線或避雷設施。
第五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節目傳送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在架空傳送線路上亂掛亂接其它線路、廣播喇叭及其它收聽工具;
(二)在架空傳送線路塔桅(桿)或拉線上拴牲畜,搭曬衣物;
(三)攀登傳送線路塔桅(桿)或搖動拉線、地線;
(四)在距傳送線路塔桅(桿)五米範圍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條 國家、集體或個人因建設工程需要搬遷、拆除廣播電視設施時,必須 事先徵求當地廣播電視部門的意見,並經上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同意和城市規劃部 門批准後方可進行。搬遷、拆除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或個人負擔。廣播電視部門委 托郵電部門代替維護的設備或架在電線桿上的廣播線路,由於郵電部門搬遷或遷移 電話線路而需要的費用,按照廣播電視部門同郵電部門的協定辦理;如無協定,由 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在距電視、調頻發射天線周圍五百米範圍內建設等於或高於發射體的 建築物或金屬構件時,須在籌建定點之前徵得當地廣播電視部門同意。
第八條 在微波電路第1菲涅爾區範圍以內不許設定影響向電波正常傳送的障 礙物。在微波電路下邊或在微波電路收發站天線中心連線兩側各三十米範圍內建設 建築物或金屬結構,須在籌建定點之前徵得當地廣播電視部門同意。
第九條 城鎮規劃部門審批與廣播電視設施相關的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須徵得當地廣播電視部門的同意。
(一)在廣播電視台、站周圍五百米範圍內建設產生電磁波輻射、釋放有毒或 腐蝕性氣體、煙塵的工程;
(二)在衛星地面接收站天線輻射中心(包括衛星規位東經66度、87.5 度、98度、103度和110度五個點)左右5度夾角區距地面站五百米範圍內 興建建築物或金屬結構;
(三)在地下埋設的電力電纜或節目傳輸電纜上面搞建築工程。
第十條 廣播電視台、站(包括天線、地網、地線道路)占用的土地,其產權 或使用權有爭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協調解決,未解決之前,任何單位 或個人均不得有損害廣播電視台、站工作效能的行為。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情節輕微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部 門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指使的,同時處罰主 管人員。
罰款數額為五百元以下,所收罰款一律上交財政。
第十二條 造成廣播電視設施損壞的,應賠償為恢復原有效能所需的全部費用, 由縣以上廣播電視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受罰。賠償單位或個人,應從確定罰款、賠償之日起十五日內交納 罰賠款項;逾期不交者,每超過一個月加罰百分之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 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廣播電視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對破壞廣播電視設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 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