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村有線廣播設施保護管理暫行規定(修正)

31、甘肅省農村有線廣播設施保護管理暫行規定(1988年1月26日甘政發[1988]13號文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村有線廣播設施保護管理暫行規定(修正)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1.26
  • 實施時間:1988.01.26
修訂明細,具體內容,

修訂明細

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本規定作如下修改:
31、甘肅省農村有線廣播設施保護管理暫行規定(1988年1月26日甘政發[1988]13號文發布)
第十三條修改為:“農村有線廣播的日常維護費,由省廣播電視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並報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修改為:“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在保護廣播設施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廣播電視部門應給予表彰獎勵。以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縣(市、區)廣播電視部門應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
罰款數額可參照《甘肅省實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細則》執行。
罰款一律上繳當地財政。”
第十五條修改為:“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處罰部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農村有線廣播設施的安全,鞏固發展農村廣播事業,充分發揮有線廣播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及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農村有線廣播下列設施:
(一)信號傳輸設施,包括縣(市、區)廣播台、(站)至鄉(鎮)廣播站之間的架空線,地埋線(纜)及其附屬設備;
(二)功率傳輸設施,包括鄉(鎮)廣播站至自然村的架空線、地埋線(纜)、村內廣播線和小片廣播網及其附屬設備;
(三)用戶收聽設施,包括個體、集體安裝的揚聲器等收聽工具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有線廣播設施的建設和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縣鄉村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維護隊伍,改革和完善維護管理制度,推行承包責任制,實行定任務、定質量、定報酬的獎罰管理措施。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把保護管理好有線廣播設施,列為建設文明鄉、文明村的條件之一。
第四條 農村有線廣播設施因自然災害造成廣播中斷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力量搶修,儘快恢復正常廣播。
第五條 農村有線廣播設施屬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侵占、私分、哄搶、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廣播設施的義務,對危害廣播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禁止下列危害有線廣播設施安全和有損廣播效能的行為:
(一)在廣播線上私自搭掛揚聲器或其他雜物;
(二)在廣播線桿上附掛電力線或通訊線;
(三)在廣播線桿及地錨拉線上栓系牲畜或他物;
(四)在有標誌的地埋線(纜)、廣播線桿和地拉線根部傾倒垃圾礦渣,排放含有腐蝕性的液體;
(五)用鳥槍、汽槍、棍棒、石塊或其他物品瞄擊停留在廣播線路上的飛禽或絕緣子;
(六)私自移動、拆卸、更換、增減有線廣播的任何設施;
(七)在廣播線桿、地埋線(纜)、地拉線周圍二米範圍內建築施工、開渠築路,在一米範圍內挖沙取土;
(八)在架空線二百米範圍內炸山取石或對空射擊,二十五米範圍內點火燒荒,高稈作物、房屋和樹木與架空線最低垂度間距不得小於一米。
第七條 在規定範圍外的各種作業施工如有危及有線廣播設施安全的,應事先通知當地廣播電視部門,採取防範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八條 任何單位因建設施工需要遷移廣播設施時,必須事先向當地廣播電視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能進行。遷移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九條 對超越保護間距而能觸碰廣播架空線的農作物和樹枝,廣播電視部門依據本規定有權剪除其超越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予以阻撓和刁難。
第十條 電氣化鐵路、電力線與廣播線路平行、交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持一定距離,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供電部門應保證當地廣播電視台、站的正常供電,不得無故停電。檢修性停電,應在停電前一周通知廣播電視部門。
第十二條 農村有線廣播網的建設維護經費,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省(市、區)至鄉(鎮)的廣播信號傳輸設施所需經費由縣(市、區)財政安排,鄉(鎮)至村的功率傳輸設施所需經費由鄉(鎮)解決,用戶設備由個人負擔。對於邊遠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山區的廣播電視事業,由省財政適當補助。
第十三條 農村有線廣播的日常維護費,由省廣播電視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並報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在保護廣播設施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廣播電視部門應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縣(市、區)廣播電視部門應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
罰款數額可參照《甘肅省實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細則》執行。
罰款一律上繳當地財政。
第十五條 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處罰部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對偷桿盜線、竊取廣播器材,破壞農村有線廣播設施,造成廣播和人身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省廣播電視廳可依據本規定製定具體措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甘肅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本省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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