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有線廣播電視網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貴州省有線廣播電視網建設維護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8日省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15年12月30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有線廣播電視網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貴州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6年2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6號
《貴州省有線廣播電視網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孫志剛
2015年12月30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有線廣播電視網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有線廣播電視安全傳輸和播出,規範有線廣播電視網管理,維護用戶收聽收看有線廣播電視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有線廣播電視網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有線廣播電視網是指用電纜、光纜、微波等或者其組合,採用有線及相關技術手段傳輸、分配和交換聲音、圖像及數據信號,為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系統。
第三條 有線廣播電視網是公共基礎設施的組成部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建設、統一運營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有線廣播電視網建設的領導,有線廣播電視網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加大對有線廣播電視網建設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線廣播電視網建設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財政、規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有線廣播電視網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有線廣播電視網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上一級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有線廣播電視網發展規劃應當納入本行政區域信息基礎設施專項規劃。
第六條 有線廣播電視網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網的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標準。有線廣播電視網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工程建設標準及驗收標準進行施工。
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網設計、施工、安裝,應當依法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
利用有線廣播電視網開展信息通信業務的,應當遵守信息通信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七條 新建住宅區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學校、交通樞紐、展館、旅遊景區、賓館、酒店等公共機構及公共服務場所(以下簡稱新建住宅區、公共機構及公共服務場所)的有線廣播電視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新建住宅區、公共機構及公共服務場所的有線廣播電視設施建設所需投資納入項目成本概算。
前款規定的有線廣播電視設施建設投資包括有線廣播電視網的設計、施工、監理、調試、竣工驗收、設備、材料、財務利息、稅費等費用。
第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開工或者建成的住宅區、公共機構及公共服務場所未配套建設有線廣播電視網的,廣播電視運營企業應當與建設單位、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協商建設有線廣播電視設施。
第九條 有線廣播電視網幹線接入點前的建設工程竣工後,由廣播電視運營企業組織驗收,驗收資料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有線廣播電視網幹線接入點後的有線廣播電視管線通道及設備用房,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單位及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驗收,驗收資料與項目工程資料合併存檔,並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有線廣播電視設備線路由廣播電視運營企業組織驗收,驗收資料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行業安裝工程定額,結合有線廣播電視網建設成本,制定住宅區、公共機構及公共服務場所有線廣播電視網建設費用標準。
第十一條 有線廣播電視網線路與電力、通訊等線路平行或者交越的,新建線路的單位應當事先與已有線路的單位協商,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和相關技術規範建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有線廣播電視設施。確需拆除或者遷移的,應當徵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支付遷移所需費用。
有線廣播電視設施遷移應當先建設後拆除,確保有線廣播電視安全傳輸和播出。
第十三條 有線廣播電視網建設工程納入城市配套,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用戶為本、安全暢通、公平合理、公益優先原則,建立健全有線廣播電視網的維護與服務制度。
廣播電視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及要求,向用戶提供安裝、遷移、諮詢、投訴、故障維修等服務。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運營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其業務種類、服務範圍、服務時限、資費標準,並向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在有線廣播電視網覆蓋範圍內,廣播電視運營企業接到用戶的安裝或者業務開通申請後,應當在2日內受理;未予受理的,應當向用戶告知原因。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運營企業應當設立統一的客服電話,為用戶提供24小時諮詢、投訴和人工故障報修等服務。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或者規範在有線廣播電視網設施周圍設立保護標誌,並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動、損毀或者塗改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標誌。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有線廣播電視網的建設不符合所在地有線廣播電視網發展規劃的;
(二)有線廣播電視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有線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非經營性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挪動、損壞或者塗改有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標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向社會公布業務種類、服務範圍、服務時限、資費標準的;
(二)對用戶提出的安裝或者業務開通申請,在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
(三)未設立統一的客服電話,未在規定時間按承諾為用戶提供服務的;
(四)未在有線廣播電視設施周圍設立保護標誌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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