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有線廣播電視管理,維護有線廣播電視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合肥市
  • 類型:辦法
  • 國家:中國
合肥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線廣播電視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縣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有線廣播電視管理工作,有線廣播電視傳輸機構根據政府授權具體負責有線廣播電視網路運營管理及日常維護工作。
規劃、建設、房產、價格、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有線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住宅小區、居住及公共建築應當配套建設下列有線廣播電視設施:
(一)建設區內要配套建設有線電視管道、人(手)孔、配線交接間、地面箱、小區機房等設施;
(二)建築物內要配套建設放大器箱、分配箱、供電接口、層間豎管、分支盒、橋架、入戶管、戶內分配箱、戶內管等。
有線廣播電視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五條 有線廣播電視工程設計應當符合相關設計規範;其管線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程,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器材。
第六條 有線廣播電視工程建設竣工後,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有線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對危害有線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造成有線廣播電視設施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保護措施,及時向有線廣播電視傳輸機構報告,並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第八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有線廣播電視設施的,應當提前通知有線廣播電視傳輸機構,由有線廣播電視傳輸機構組織專業人員遷移。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及有線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破壞有線廣播電視設施,危及有線廣播電視安全播放;
(二)偷接或者私接有線廣播電視信號,私自挪動用戶終端和改動線路;
(三)擅自挪用、改動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設備及其附屬檔案;
(四)向有線廣播電視設施管溝內排放污水、垃圾、工業廢液及易燃易爆的有機溶液;
(五)遮蓋、塗改有線廣播電視設施標誌;
(六)其他對有線廣播電視設施和信號有損害的行為。
第十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機構應當按照《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傳輸和轉播節目,保證傳輸和轉播節目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插播節目和廣告。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機構應當安排專用頻道,完整傳送國家、省、市規定必須轉播的電視節目。
第十一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機構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健全用戶投訴、故障報修、巡查檢查、突發事件處理等制度,並定期對有線廣播電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信號正常傳輸。
第十二條 建設、交通、電力等施工作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施工時可能對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傳輸造成影響的,應當提前3日通知有線廣播電視傳輸機構,有線廣播電視傳輸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
第十三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機構應當確保有線廣播電視節目的正常傳輸。因按計畫安排的維護、檢修、改建工作等原因中斷節目傳輸的,有線廣播電視傳輸機構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向受中斷影響的用戶發布公告。
第十四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線路出現故障影響用戶收視或使用的,有線廣播電視傳輸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一般故障在24小時內排除;重大故障在72小時內排除。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機構在執行緊急搶修任務時,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五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機構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向用戶收取相關費用。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公示。
第十六條 居民用戶辦理有線廣播電視安裝、遷移手續,有線廣播電視傳輸機構應當在收取相關費用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安裝或遷移工作。
第十七條 用戶可以根據需要和有關協定到有線廣播電視傳輸機構辦理暫停收看手續。暫停收看期間停止收取基本收視費,保留入網戶籍。
第十八條 對逾期交納基本收視費3個月以上的用戶,可暫停送信號;對逾期交納基本收視費1年以上的用戶,可解除其入網戶籍。
停送信號的用戶申請恢覆信號的,在補交相關費用後,有線廣播電視傳輸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為其開通信號。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有線廣播電視設施,危及有線廣播電視安全的,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害的,侵害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遷移有線廣播電視設施的,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侵害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私自接通有線廣播電視線路、偷取信號的,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新增用戶安裝開通費2至5倍予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合肥市有線電視與建設工程同步建設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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