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十二件規章的決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十二件規章的決定》在2004.06.30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十二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6.30
  • 實施時間:2004.06.30
概述,一、修改的規章,二、廢止的規章,

概述

經2004年6月18日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規範行政許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要求,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修改《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等4件規章,廢止《合肥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等8件規章:

一、修改的規章

(一)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7號)
1、第七條修改為: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契約(或項目技術設計書),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任務登記,方可在資質等級範圍內承擔測繪任務。測繪成果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後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條修改為:嚴禁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單位申請資質等級變更及中止測繪業務的,應依法辦理變更和註銷手續。
3、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轉借、轉讓測繪資質證書的。
(二)合肥市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25號)
第五條修改為:凡申報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均向市建委申請,由市建委依法審批或報批。
合肥地區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取得有效證書後,應及時到市建委備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設計機構來合肥地區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應持資質證明到市建委備案。
(三)合肥市有線電視與建設工程同步建設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43號)
第五條修改為:建設工程設計應包括室內外有線電視管道、分線盒等設施。有線電視管線及其它設施應由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並按有線電視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其設計方案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四)合肥市舊機動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77號)
1、第六條刪除。
2、第七條修改為:舊機動車輛交易活動必須在經依法批准的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內進行。
3、第十三條刪除。
4、第二十一條刪除。

二、廢止的規章

(一)合肥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10號)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設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40號)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銷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4號)
(四)合肥市攤群點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45號)
(五)合肥市腳踏車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2號)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5號)
(七)合肥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1號)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68號)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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