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08號
《青海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辦法》已經2015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16日
(公開刊登)
辦法
青海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保障廣播電視信號安全正常播出、發射和傳輸,維護公眾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的權益,根據國務院《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
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台(站)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等設施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設施為:
(一)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包括發射機房設備、天線、饋線、調配系統、塔桅(桿)、地網、拉線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架空、埋設的電纜和光纜線路(以下稱傳輸線路)、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微波站、微波覆蓋傳輸設備、傳輸通路、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差轉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三)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網、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桿)、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等;
(四)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和播出設施,包括採訪、編輯、錄製、存儲、播放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五)移動廣播電視設施,包括廣播電視轉播車、衛星上行車、採訪車、監測車、應急廣播電視發射車、應急廣播電視指揮車、應急廣播電視發電車等專業技術保障設備;
(六)其他附屬設施,包括供配電、供水設施,避雷接地系統、房屋、圍牆(網)、專用通道及廣播電視設施的標誌、標識物、警戒裝置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水利、環境保護、通信管理、無線電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各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設施發展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廣播電視設施發展專項規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製作、播出、發射、傳輸設施管理單位(以下稱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危害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或者向公安機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哄搶、損壞、私分、截留、盜竊、破壞廣播電視設施,或者利用技術手段危害廣播電視節目播出、傳輸安全。
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聯繫方式。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八條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廣播電視設施的維護和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行。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設定明顯的保護標識、標誌,標明保護要求及禁止性規定提示。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已有的廣播電視設施具體設定、布局等資料,提供給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水利、環境保護、通信管理、無線電管理等部門。但是,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調整城鄉規劃涉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的,應當事先徵求同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凡涉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的,應當事先徵求同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廣播電視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新建建築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標準應當設定廣播電視設施,廣播電視傳輸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廣播電視傳輸通路,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檔案,並隨建設項目同時施工和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總費用。
未設定廣播電視配套設施的已建住宅小區、辦公樓、商住樓等建築物,需要接通廣播電視信號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標準進行廣播電視配套設施建設,經驗收合格後方予接入廣播電視信號。
第十一條 影響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查詢廣播電視設施相關資料,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保障廣播電視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阻擋空中專用傳輸通路,需要移動架空、地下傳輸線路時,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所需費用。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廣播電視設施,對作物、林木、建築物及其他設施造成損失的,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在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種植的可能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作物、林木,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所有權人、管理人在限期內處理;逾期不處理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有權剪除其影響部分。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在電視、調頻發射天線周圍200米範圍內進行其高度超過天線發射部分的建築施工;
(二)在天線、塔桅(桿)周圍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錨安全的範圍內,開溝、挖坑、取土、堆放金屬物品以及傾倒垃圾、礦渣和含有酸、鹼、鹽等成份的腐蝕性物品;
(三)在廣播電視發射台500米範圍內架設高壓輸電線路;
(四)利用廣播電視發射台發射的高頻輻射能量照明。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傳輸設施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在衛星天線前方5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前方50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5度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二)在微波站拋物面天線正前方興建阻擋信號傳輸的建築物和興建干擾、妨礙信號傳輸的設施;
(三)截斷、損毀廣播電視傳輸設施,非法解密、盜用、插播廣播電視信號。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在全向監測天線周圍150米及定向監測天線前方500米以內建築施工;
(二)在監測台(站)800米範圍內架設35千伏以上高壓輸電線;
(三)在監測台(站)200米範圍內設定大型塔狀、網狀等金屬構件或者興建電磁輻射設施。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設施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在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的播音室、錄音室、錄像室等固定場所100米範圍內,興建無防範措施的噪聲大於100分貝的設施;
(二)在播音室、製作機房和錄音機房周圍興建影響節目製作的有高頻輻射或產生電磁干擾的設施;
(三)破壞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播出技術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移動、損壞、盜竊、侵占、拆除天線、饋線、塔桅(桿)、傳輸線路、地網及其附屬設備;
(二)侵占、拆除、移動、損毀廣播電視台(站)的建築圍牆、圍網、標樁、標識、標牌、標誌物等;
(三)破壞廣播電視專用車輛及配套設施;
(四)拆除、截斷、移動、分接廣播電視供電、供水設施;
(五)破壞、污染廣播電視發射台供水設施及水源;
(六)侵占、堵塞、挖掘廣播電視發射台專用通道、場地;
(七)在塔桅(桿)、拉線、天線、饋線及附屬設備上栓系牲畜、搭帳篷、晾曬衣物或其他雜物;
(八)對天線、饋線、傳輸線路及其配套設備投擲物品等;
(九)在廣播電視台(站)、監測台、發射台周圍500米範圍內興建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彈藥廠(庫)、煙花廠等易燃易爆設施;
(十)其他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外從事伐樹、築路、開溝、挖沙、建築、爆破、燒荒等可能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行為,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通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正常使用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消除危險源,控制事態發展;
(二)迅速組織搶修受損廣播電視設施;
(三)排除妨礙,暢通搶修通道;
(四)調集物資、人員、交通工具及相關設備,支援搶險;
(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章建築、設施。情節較輕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電視、調頻發射天線周圍200米範圍內進行其高度超過天線發射部分的建築施工;
(二)在廣播電視發射台500米範圍內架設高壓輸電線路;
(三)在衛星天線前方5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前方50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5度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在微波站拋物面天線正前方興建阻擋信號傳輸的建築物和興建干擾、妨礙信號傳輸的設施;
(五)在全向監測天線周圍150米及定向監測天線前方500米以內建築施工;
(六)在監測台(站)800米範圍內架設35千伏以上高壓輸電線;
(七)在監測台(站)200米範圍內設定大型塔狀、網狀等金屬構件或者興建電磁輻射設施;
(八)在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的播音室、錄音室、錄像室等固定場所100米範圍內,興建無防範措施的噪聲大於100分貝的設施;
(九)在播音室、製作機房和錄音機房周圍興建影響節目製作的有高頻輻射或產生電磁干擾的設施;
(十)在廣播電視台(站)、監測台、發射台周圍500米範圍內興建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彈藥廠(庫)、煙花廠等易燃易爆設施。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7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斷、損毀廣播電視傳輸設施,非法解密、盜用、插播廣播電視信號;
(二)破壞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播出技術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三)移動、損壞、盜竊、侵占、拆除天線、饋線、塔桅(桿)、傳輸線路、地網及其附屬設備;
(四)侵占、拆除、移動、損毀廣播電視台(站)的建築圍牆、圍網、標樁、標識、標牌、標誌物等;
(五)破壞廣播電視專用車輛及配套設施;
(六)拆除、截斷、移動、分接廣播電視供電、供水設施;
(七)破壞、污染廣播電視發射台供水設施及水源;
(八)侵占、堵塞、挖掘廣播電視發射台專用通道、場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輕微的,對個人可處1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輕的,對個人可處7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對個人可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15000元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天線、塔桅(桿)周圍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錨安全的範圍內,開溝、挖坑、取土、堆放金屬物品以及傾倒垃圾、礦渣和含有酸、鹼、鹽等成份的腐蝕性物品;
(二)利用廣播電視發射台發射的高頻輻射能量照明;
(三)在塔桅(桿)、拉線、天線、饋線及附屬設備上栓系牲畜、搭帳篷、晾曬衣物或其他雜物;
(四)對天線、饋線、傳輸線路及其配套設備投擲物品等。
第二十四條 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無法恢復原狀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編制廣播電視設施發展專項規劃未編制的;
(二)應當提供廣播電視設施具體位置、布局等資料未提供的;
(三)調整城鄉規劃或者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徵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意見未徵求的;
(四)對作物、林木、建築物及其他設施造成損失,應當給予補償未補償的;
(五)發生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應採取應急措施未採取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傳輸廣播電視信號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網路設施的保護,依照有關
法律、
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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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對全省依法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維護安全播出正常秩序,加快推進法治廣電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
《青海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是我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第一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政府規章,對於促進我省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辦法》對全省依法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維護安全播出正常秩序,加快推進法治廣電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全省各市(州)、縣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辦法》,增強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法治意識,不斷提高廣播電視依法行政水平,為推進全省廣播影視改革發展提供有力法治環境。
堅持立法為先,保障我省廣播電視又好又快發展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具體指導下,我省在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有線電視網路數位化工程建設和廣電公共文化服務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隨著經濟社會和文化建設的快速發展,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也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廣播電視設施保護,保障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發射和傳輸,保障廣大民眾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的基本文化權益,越來越成為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研究破解並通過立法加以解決的重要問題。《辦法》的頒布和施行,對全省各級廣電部門、各相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共同保護廣播電視設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強化法治宣傳,為貫徹實施《辦法》營造良好氛圍
確保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廣播電視播出安全是惠及千家萬戶的民生大事,直接關係到國家文化和信息安全,關乎黨和國家基本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貫徹落實。全省各市(州)、縣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網路和報刊等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對《辦法》的宣傳教育力度,特別是強化廣播電視政治和社會屬性的宣傳教育,從而增強人民民眾的公德意識和法律意識,贏得社會各界支持,積極引導全社會參與,共同保護好廣播電視設施,為《辦法》深入貫徹實施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礎。一是多措並舉,加強法治學習培訓。全省廣電系統要以《辦法》為契機,採取印發宣傳單、舉辦法規培訓班、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在全體幹部、職工中廣泛開展學習宣傳廣電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活動,特別要積極組織廣播影視系統法制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加強學習,使從業人員熟悉掌握相關內容,準確把握和理解《辦法》具體條款。二是強化措施,推動廣電法治宣傳工作。要把宣傳貫徹《辦法》和《刑法》第124條司法解釋緊密結合起來,重點宣傳保護設施禁止性條款、保護責任和責任追究等內容,積極營造保護廣電設施、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社會輿論氛圍。三是要創新宣傳方式,營造良好輿論氛圍。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媒體優勢,突出重點,全方位、多渠道做好宣傳報導工作,並通過發布通告、製作公益廣告、問答和專訪等形式,大張旗鼓地做好宣傳工作,使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不斷提高全社會遵守《辦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四是抓住關鍵和重點,把學習貫徹《辦法》引向深入。全省廣電系統幹部職工要帶頭學習貫徹落實《辦法》,要熟知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範圍以及廣播電視部門和相關單位的職責規定,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設施保護工作。五是做好匯報溝通工作。要積極將《辦法》施行情況向當地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報告,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銜接,爭取各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使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落實到各領域各行業。六是落實屬地管理原則,加大地方行政執法力度。全省各級廣電部門,要積極與綜治、公安、司法等部門聯繫,認真梳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案件,分析原因、掌握特點,抓現行、破積案,推動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向縱深發展。
加強溝通協作,確保廣播電視設施安全
廣播電視社會管理和設施保護工作,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個環節。過去,有關部門和單位與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協調不充分,銜接不夠,造成工程項目開工建設後,與廣播電視設施的設定、布局相衝突,影響、損害廣播電視設施使用效能,或者在工程建設完成後需要接通廣播電視信號時會出現較大困難,需要反覆整改、重複建設,造成極大浪費。因此,如何規避已發生的舊問題和今後將會發生的新問題,這就需要加強各部門、各行業溝通和協作,明確責任。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及時提供本行政區域內已有的廣播電視設施具體設定、布局等資料。同時,按《辦法》有關條款,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調整城鄉規劃涉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及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凡涉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的,應事先徵求同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做到廣播電視傳輸覆蓋建設工作同設計、同施工、同驗收,使廣播電視設施的建設符合規劃要求。《辦法》不僅大大提高了廣播電視社會管理和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程度,也對各部門、各行業按《辦法》有關條款,加強溝通聯繫,顧全大局,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此項工作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
加強管理、提升水平,全面推進法治廣電建設取得實效
《辦法》是我省廣播影視系統按照全面貫徹依法治國、全面推進依法治省決策部署、要求,建設法治廣電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全省廣電系統要抓住學習貫徹《辦法》這一契機,結合我省廣播影視工作實際,進一步加強管理,提升水平,重點加強依法行政管理、宣傳導向管理、傳媒機構管理、安全播出管理、項目管理、產業和企業管理,健全完善各項制度,全面推進法治廣電建設。一是健全和完善制度、機制,提高管理服務水平。要在《辦法》的基礎上,加快制定出台《青海省廣播電視設施維護管理辦法》和《青海省廣播影視公共服務管理辦法》,從制度上對《辦法》予以配套、支撐,從而全面做好全省廣播電視信號安全、優質播出、發射傳輸和廣電設備正常運行的保障工作。二是堅持依法行政,加大行業管理力度。加強廣播影視和相關領域政策法規的學習領會,增強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意識,進一步提高全省廣電系統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運營水平。要切實加強廣播電視頻率、頻道管理,強化網路傳輸視聽節目的監聽監看,加大境外衛星接收設施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力度,大力開展創建“無黑鍋”縣(市)和社區活動,為社會管理創新和平安青海建設作出應有貢獻。三是深入推進法治廣電建設,為構建廣播影視公共服務體系提供支撐。要結合編制“十三五”廣播影視發展規劃,把法治廣電建設目標貫穿到廣播影視各項工作中,進一步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制定全省廣播影視公共文化服務的標準和實施方案,把規劃方案細化到重點項目和措施上,使規劃更具操作性。要按照“最佳化覆蓋、提升傳輸、加強制作、培育產業”的總體思路,著力建立以戶戶通、有線電視為主要覆蓋方式的廣播電視服務骨架,最佳化廣播電視覆蓋能力、提升廣播電視傳輸能力,加強廣播電視製作能力,建立完善廣播影視公共服務體系,建立以縣級廣電部門為基礎的廣播電視設施運行維護的傳輸製作和監測監管體系,全面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全面提升民生服務水平。
論證會
12月17日,省政府法制辦、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組織召開了《青海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論證會。會議邀請了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協社法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境保護廳、省農牧廳、省通信管理局以及省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部分專家、學者。省政府法制辦主任李建青、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副局長孫靜等參加了會議。會議由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孫青海主持。
會上,孫靜副局長對草案的制定背景、過程作了簡要說明。她強調廣播電視是黨和國家、人民重要的宣傳輿論陣地,是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現代化輿論工具,廣播電視既是政治工程,更是民生工程。做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對保證我省文化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為了加強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保障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確保廣播電視信號安全優質地播出、發射和傳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辦法十分必要。
與會同志和專家認為制定辦法很有必要,草案結合實際,突出了對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針對性強。會上,相關廳局結合本部門職責對辦法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省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專家曲波、張傳友、王宇對禁止性規定、法律責任等提出了詳細修改意見。參會人員發言積極踴躍,論證會收到了預期效果。
會後,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將對與會同志、專家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認真研究,對草案再次逐條修改完善,爭取儘早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