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制度,整合社會救助資源,完盼院紋善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根據省政府《關於嬸殼嚷龍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增長機制,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06〕137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05〕1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實現“兩個率先”、“富民強市”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立足常州實際,進一步完恥巴紙立善救助政策,創新救助機制,整合救助資源,規範救助程式,大力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實現社會救助從分散、臨時、單一的模式向歸口、綜合、統一的模式轉變,全面提高社會救助工作整體水平,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2008年在全市基本建立以最低生騙汗腳活保障制度為基礎,以醫療、教育、住房、就業、法律等專項救助為輔助,以其他救助、救濟和社會幫扶為補充,政府責任明確,社會廣泛參與,運轉協調、資金落實、管理規範、網路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覆蓋城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
建立城鄉新型社會救助體系,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原則;堅持政策保障、依法救助的原則;堅持規範管理、分類施救的原則;堅持資源整合、最佳化配置的原則。
二、重點工作
(一)基本生活救宙采想助。
1.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部、省關於城鄉低保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城鄉低保制度。規範城鄉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和生活支出調查方法,堅持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應退即退”;完善保障標準增長機制,城市和農村分別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25%的比例,綜合確定當年保障標準;建立物價上漲補貼機制,在年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超過3%(含3%)時,對低保對象給予一個月的全額低保標準的一次性價格補貼;加強與最低工資制度、再就業扶持政策的銜接,進一步完善低保對象就業後的“救助漸退”機制,鼓勵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積極就業;進一步加大分類施保力度,區別低保家庭的不同困難,有針對性地採取專項扶助措施。
2.災害應急救助。健全災害應急救助體系,強化抗災救災減災綜合協調機制。健全災害管理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管理體制。健全和完善自然災害的應急預案,做好災情的收集、核查、匯總、上報以及救災款物的申請、管理、分配、發放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轉移安置災民和倒塌損壞房屋的修復、重建工作。做好部門間的銜接工作,提高應對和抗禦災害風險的能力,確保在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災民的吃、穿、住、飲用水、醫療等救助措施能夠落實到位。全幾兵循面推進社區防災減災工作,實現救災工作“關口前移”。加強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建立健全災害管理工作的政策配套體系,明確政府、社會和受災民眾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規範政府的災害管理行為,強化對災害管理工作的監管,使災害應急救助工作走上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軌道。
3.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供養。按照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落實好農村五保供養政策,確保符合條件的人員及時納入五保供養範圍。健全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和城鎮“三無對象”供給標準增長機制。加快農村敬老院和城鎮福利設施建設,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確保全市五保集中供養能力達到80%以上,集中供養率保持在70%以上。多渠道、多形式興辦社會福利事業,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養的保障機制。
4.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按照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要求,建立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堅持“自願受助,無償救助”的原則,創新工作方式,積極開展主動救助。加快社會救助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方體腳便、快捷、安全的社會救助管理網路。規範救助管理,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生活權利,進一步完善流浪兒童、貧困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5.臨時生活救助。對家庭人均收入高於低保標準但低於低保標準2倍範圍內的生活困難群體以及因重、大病或遭遇突發災害等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建立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實行臨時生活救助時,應根據救助對象臨時生活困難原因、種類等因素,結合當地財政狀況,合理確定分類救助標準。對無固定收入、不符合低保條件的重度殘疾人員,按照低保標準100%給予生活救助。
(二)醫療救助。
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要求,建立以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基礎,以惠民醫療和醫療救助為補充的新型醫療保障體系,確保實現基本醫療服務覆蓋城鄉全體居民,逐步實現醫療救助管理制度化、操作規範化、服務社會化。醫療救助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施救,公正合理、公開公平。進一步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做好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各轄市、區要儘快健全農村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制度,加強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推動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向規範化方向發展。
(三)教育救助。
加快建立政府主導、學校聯動、社會參與的幫困助學機制,進一步完善幫困助學金制度,切實保障經濟困難家庭子女入學。對低保對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繼續實行免書本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低保對象屬於孤兒的全免);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費按規定標準減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對特困職工家庭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繳納書本費有困難的,免費提供書本;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根據家庭經濟困難的狀況,酌情減免學費。全面實行以“獎、貸、助、補、減”為主要內容的助學政策,保證每個經濟困難家庭子女都能接受義務教育,保證每個考上大學的學生不因貧失學。
(四)住房救助。
按照《常州市市區住房保障規劃(2007年—2011年)》的要求,爭取用3—5年時間,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體系,逐步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對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8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的形式實施住房保障;提高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比例,從目前的10%逐步提高到50%左右;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量一般不低於當年住宅開發建設總量的10%。對農村住房困難民眾,可採取政府資助、集體幫扶、個人自籌的辦法,實行多形式的住房救助。
(五)就業援助。
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落實各項就業援助政策,通過就業服務、技能培訓、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創業培訓、結對幫扶等多種措施和形式,促進困難人員特別是“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人員等就業。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做好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幫助他們儘早實現轉移就業。切實搞好殘疾人尤其是貧困殘疾人就業援助,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以吸納殘疾人就業為主的福利企業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不斷拓展殘疾人就業渠道。
(六)法律援助。
全面貫徹落實《常州市法律援助辦法》,依法為社會救助對象和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貧弱民眾提供法律諮詢、訴訟與非訴訟代理以及公證和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機構要與民政、勞動保障、建設、工會、殘聯等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和配合,有關部門要及時為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社會救助對象法律援助需求信息,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除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的資料查詢免費服務。法律援助機構要與勞動爭議仲裁處理機構加強協調和銜接,促進社會救助對象的勞動爭議訴求能及時依法得到解決。要鼓勵和支持社團、高校等設立的社會法律援助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切實維護社會救助對象以及其他困難民眾的合法權益。
(七)慈善救助
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建立健全各級慈善機構,充分發揮慈善機構在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和扶貧、濟困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繼續深入開展慈善“六助”活動(助醫、助學、助老、助孤、助殘、助災),特別是慈善大病醫療救助活動,對符合條件的大病患者發放一次性慈善醫療救助金,加大慈善捐贈、經常性捐助力度,擴大慈善基金總量,增強慈善救助能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社會救助的捐贈,按政策規定減免稅收,保護捐贈的積極性。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慈善福利機構,建立和推廣“慈善超市”,為困難民眾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八)其他社會幫扶互助。
大力發展志願服務組織,建立志願者(義工)制度,創新和豐富志願服務方式和內容,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社會困難民眾提供服務。動員和支持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及其他團體和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民眾性互助活動。鼓勵和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活動,對政府主辦的供水、供電、供氣(燃料)、有線電視等經營服務性項目,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落實對困難民眾的扶持政策,減免相關的收費或實行提價補貼。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社會救助工作管理體制。社會救助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管理體制。建立市、轄市(區)兩級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協調機制,成立領導小組,認真制定和落實社會救助政策,組織協調本地區的社會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綜合協調的職責。發展改革、勞動保障、財政、統計、衛生、教育、建設、房管、農林、公安、司法、人事、物價、審計、監察、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慈善協會和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社會救助相關工作。同時在街道(鎮)建立社會救助工作平台,整合資源,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社會救助工作。
(二)完善社會救助工作運行機制。建立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社會救助體系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對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進行目標管理考核。各有關部門要在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的協調下,通力協作,密切配合,明確工作思路,細化工作目標,認真抓好各項救助政策的落實。建立“一口上下”的社會救助運行機制,以街道(鎮)為社會救助平台,所有救助項目通過社會救助平台“一個口子”向上申請,所有救助資源通過社會救助平台“一個口子”向下發放,避免多頭申報、多頭審查、救助重複和遺漏,方便救助對象,降低運行成本,提高工作實效。加快社會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步伐,逐步建立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和服務網路,不斷改善社會救助工作手段,及時、準確地掌握社會救助動態信息,提高社會救助工作效率,實現社會救助管理服務的規範化、現代化、信息化。
(三)完善社會救助工作資金保障機制。各級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將社會救助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各項社會救助資金的落實。同時,要廣開渠道,多元投入,制定有關優惠減免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社會救助工作。要進一步做好社會捐助工作,大力發展慈善事業,不斷增強社會救助實力。
(四)完善社會救助工作監督檢查機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督檢查管理機制,依法對社會救助工作進行監督。結合村務公開、居務公開、政務公開,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公示制度,使社會救助工作成為“陽光工程”。在定期組織社會救助工作專項檢查的同時,要加強紀檢監督、民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確保各項社會救助制度落到實處,推動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健康穩步發展。
3.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供養。按照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落實好農村五保供養政策,確保符合條件的人員及時納入五保供養範圍。健全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和城鎮“三無對象”供給標準增長機制。加快農村敬老院和城鎮福利設施建設,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確保全市五保集中供養能力達到80%以上,集中供養率保持在70%以上。多渠道、多形式興辦社會福利事業,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養的保障機制。
4.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按照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要求,建立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堅持“自願受助,無償救助”的原則,創新工作方式,積極開展主動救助。加快社會救助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會救助管理網路。規範救助管理,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生活權利,進一步完善流浪兒童、貧困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5.臨時生活救助。對家庭人均收入高於低保標準但低於低保標準2倍範圍內的生活困難群體以及因重、大病或遭遇突發災害等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建立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實行臨時生活救助時,應根據救助對象臨時生活困難原因、種類等因素,結合當地財政狀況,合理確定分類救助標準。對無固定收入、不符合低保條件的重度殘疾人員,按照低保標準100%給予生活救助。
(二)醫療救助。
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要求,建立以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基礎,以惠民醫療和醫療救助為補充的新型醫療保障體系,確保實現基本醫療服務覆蓋城鄉全體居民,逐步實現醫療救助管理制度化、操作規範化、服務社會化。醫療救助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施救,公正合理、公開公平。進一步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做好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各轄市、區要儘快健全農村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制度,加強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推動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向規範化方向發展。
(三)教育救助。
加快建立政府主導、學校聯動、社會參與的幫困助學機制,進一步完善幫困助學金制度,切實保障經濟困難家庭子女入學。對低保對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繼續實行免書本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低保對象屬於孤兒的全免);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費按規定標準減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對特困職工家庭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繳納書本費有困難的,免費提供書本;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根據家庭經濟困難的狀況,酌情減免學費。全面實行以“獎、貸、助、補、減”為主要內容的助學政策,保證每個經濟困難家庭子女都能接受義務教育,保證每個考上大學的學生不因貧失學。
(四)住房救助。
按照《常州市市區住房保障規劃(2007年—2011年)》的要求,爭取用3—5年時間,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體系,逐步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對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8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的形式實施住房保障;提高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比例,從目前的10%逐步提高到50%左右;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量一般不低於當年住宅開發建設總量的10%。對農村住房困難民眾,可採取政府資助、集體幫扶、個人自籌的辦法,實行多形式的住房救助。
(五)就業援助。
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落實各項就業援助政策,通過就業服務、技能培訓、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創業培訓、結對幫扶等多種措施和形式,促進困難人員特別是“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人員等就業。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做好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幫助他們儘早實現轉移就業。切實搞好殘疾人尤其是貧困殘疾人就業援助,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以吸納殘疾人就業為主的福利企業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不斷拓展殘疾人就業渠道。
(六)法律援助。
全面貫徹落實《常州市法律援助辦法》,依法為社會救助對象和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貧弱民眾提供法律諮詢、訴訟與非訴訟代理以及公證和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機構要與民政、勞動保障、建設、工會、殘聯等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和配合,有關部門要及時為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社會救助對象法律援助需求信息,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除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的資料查詢免費服務。法律援助機構要與勞動爭議仲裁處理機構加強協調和銜接,促進社會救助對象的勞動爭議訴求能及時依法得到解決。要鼓勵和支持社團、高校等設立的社會法律援助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切實維護社會救助對象以及其他困難民眾的合法權益。
(七)慈善救助
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建立健全各級慈善機構,充分發揮慈善機構在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和扶貧、濟困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繼續深入開展慈善“六助”活動(助醫、助學、助老、助孤、助殘、助災),特別是慈善大病醫療救助活動,對符合條件的大病患者發放一次性慈善醫療救助金,加大慈善捐贈、經常性捐助力度,擴大慈善基金總量,增強慈善救助能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社會救助的捐贈,按政策規定減免稅收,保護捐贈的積極性。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慈善福利機構,建立和推廣“慈善超市”,為困難民眾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八)其他社會幫扶互助。
大力發展志願服務組織,建立志願者(義工)制度,創新和豐富志願服務方式和內容,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社會困難民眾提供服務。動員和支持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及其他團體和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民眾性互助活動。鼓勵和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活動,對政府主辦的供水、供電、供氣(燃料)、有線電視等經營服務性項目,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落實對困難民眾的扶持政策,減免相關的收費或實行提價補貼。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社會救助工作管理體制。社會救助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管理體制。建立市、轄市(區)兩級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協調機制,成立領導小組,認真制定和落實社會救助政策,組織協調本地區的社會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綜合協調的職責。發展改革、勞動保障、財政、統計、衛生、教育、建設、房管、農林、公安、司法、人事、物價、審計、監察、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慈善協會和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社會救助相關工作。同時在街道(鎮)建立社會救助工作平台,整合資源,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社會救助工作。
(二)完善社會救助工作運行機制。建立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社會救助體系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對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進行目標管理考核。各有關部門要在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的協調下,通力協作,密切配合,明確工作思路,細化工作目標,認真抓好各項救助政策的落實。建立“一口上下”的社會救助運行機制,以街道(鎮)為社會救助平台,所有救助項目通過社會救助平台“一個口子”向上申請,所有救助資源通過社會救助平台“一個口子”向下發放,避免多頭申報、多頭審查、救助重複和遺漏,方便救助對象,降低運行成本,提高工作實效。加快社會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步伐,逐步建立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和服務網路,不斷改善社會救助工作手段,及時、準確地掌握社會救助動態信息,提高社會救助工作效率,實現社會救助管理服務的規範化、現代化、信息化。
(三)完善社會救助工作資金保障機制。各級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將社會救助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各項社會救助資金的落實。同時,要廣開渠道,多元投入,制定有關優惠減免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社會救助工作。要進一步做好社會捐助工作,大力發展慈善事業,不斷增強社會救助實力。
(四)完善社會救助工作監督檢查機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督檢查管理機制,依法對社會救助工作進行監督。結合村務公開、居務公開、政務公開,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公示制度,使社會救助工作成為“陽光工程”。在定期組織社會救助工作專項檢查的同時,要加強紀檢監督、民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確保各項社會救助制度落到實處,推動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健康穩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