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意見

榕政綜[2010]4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就進一步加強全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意見
  • 提出者:福州市人民政府
  • 提出時間:2010年
  • 適用領域範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簡介,內容,時間,

簡介

榕政綜[2010]4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就進一步加強全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內容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新時期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責任感
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依法保障五保供養對象基本生活、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重大步驟,是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完善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重大舉措。2006年1月國務院公布執行了《條例》,對傳統農村五保供養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將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納入了公共財政的保障範圍,實現了五保供養從村民集體內部互助共濟體制向國家財政供養體制的歷史性轉變。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離《條例》的要求,特別是供養標準、服務機構建設、整體運行機制方面還有一定的差距。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自覺性和緊迫感,把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好、抓實,努力實現“三個提升”,即大力提升農村五保供養水平,大力提升五保集中供養率,大力提升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服務水平。
二、突出重點,依法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一)認真做好五保供養對象的認定管理工作,做到“應保盡保”。
農村五保供養是一項政策性、原則性很強的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規範對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嚴格按照《條例》所確定的五保供養條件及申請、審批程式,認真組織開展好本轄區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調查核實和認定工作,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全部納入五保供養範圍,並及時頒發由民政部監製的《農村五保供養證》。認定五保供養對象既不能隨意擴大供養範圍,也不能遺漏應保對象,要切實做到應保盡保。同時,對五保供養對象要分門別類、登記造冊,建立五保供養對象資料庫,隨時掌握供養對象的變化情況,搞好五保供養對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簽訂供養服務協定,保證五保供養對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養。村民委員會可以委託村民對分散供養的五保對象提供照料。
(二)大力規範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切實保障五保對象的基本生活。
按照《條例》規定的“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的原則,綜合考慮我市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各縣(市)區現行的農村五保供養的實際,目前我市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指導線確定為:市城區分散供養標準不低於年3600元(月300元)、集中供養標準不低於年4200元(月350元);福清市長樂市閩侯縣分散供養標準不低於年3000元(月250元)、集中供養標準不低於年3600元(月300元);連江縣、羅源縣、閩清縣、永泰縣分散供養標準不低於年2400元(月200元)、集中供養標準不低於年3000元(月250元)。同時建立農村五保與農村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長機制,各縣(市)區五保供養標準應根據當地村民在吃、穿、住、醫、葬等方面的人均消費支出指標的提高適時調整。
要建立農村五保供養的資金籌措機制。五保供養經費來源主要包括上級專項補助、縣(市)區及鄉(鎮)政府按照規定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的專項資金。現階段市財政補助辦法為:以本《意見》確定的指導線為基數,扣除省級補助資金後,對倉山區、晉安區給予50%補助(對琅岐經濟區的補助由馬尾區負責),對人均財力低於或相當於一般轉移支付線的永泰縣、閩清縣給予30%補助。各縣(市)區的五保供養資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縣(市)區與鄉(鎮)街道財政的分擔比例進行籌集,納入預算。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鄉村,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用於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要積極推行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社會化發放,確保農村五保供養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五保戶手中。對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各縣(市)區可以將五保供養資金直接撥付至敬老院。
要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的監督管理。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合理編制農村五保供養及相關資金預算。財政部門要根據農村五保對象動態管理的要求及五保供養機構工作需要及時調整預算,按時足額撥付五保供養及相關資金,並實行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同時,要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相關資金的監督管理,嚴禁不足額、不及時撥付到位及截留、挪用現象發生。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
(三)進一步加強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推進農村五保集中供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加快以敬老院為主的五保供養服務設施建設,加大財政投入,落實經費預算,改善農村五保的工作條件,使農村五保集中供養工作進入良性發展狀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要為新舊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設備、管理資金,配備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每個敬老院至少要有一名專職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原則上按照與集中供養人員1:10的比例配備,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從社會聘用人員或安排鄉鎮富餘人員。所需人員經費、管理經費應列入縣、鄉財政預算,按集中供養五保人數每人每年不低於1500元的標準安排,縣、鄉兩級的分擔比例由縣級政府確定後落實。近年來新建、改擴建的敬老院要發揮好示範、引導和輻射作用。同時要充分發揮原有農村敬老院的作用,花大力氣改善條件,充實服務力量,提高供養水平。敬老院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必要的培訓,切實提高服務水平。要建立健全內部民主管理制度,促進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規範、健康發展。
(四)努力解決五保對象醫療問題,提高保障水平。
充分發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作用,共同為五保供養對象提供基本醫療保障。五保供養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實行政府全額補助。在醫療救助上給予五保對象更為優惠的政策,提高救助比例,並提供一定的門診費用。鄉鎮衛生院要與農村敬老院建立醫療服務協作關係,為農村五保對象提供優質便捷的醫療服務。
三、加強領導,強化措施,推進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向更高層次發展
(一)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各縣(市)區政府要把農村五保供養及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的工作機制和激勵機制,進一步提升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整體水平。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完善管理辦法,規範審批程式,加強供養服務設施建設與管理,強化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財政部門要落實五保供養資金及五保供養機構必要的工作經費和管理人員經費,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保證按時足額撥付,確保五保集中供養工作正常運轉。
(二)發動社會力量支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各縣(市)區要加快農村社會福利事業社會化發展步伐,積極動員社會力量為五保對象和五保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要引導、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認助敬老院建設,認助五保對象生活供養,努力營造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良好氛圍。要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鄰里互助的傳統美德,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加強督促管理,確保農村五保政策落實到位。
各縣(市)區要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定並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及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制度。要建立農村五保供養信息公開制度,公開農村五保供養申請條件、審批程式、五保供養標準和五保供養資金髮放與使用情況。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並建立定期檢查和情況通報制度。對於五保供養政策落實不力,未按程式審批、不如實上報、弄虛作假的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對於不列支或挪用、擠占五保供養相關經費的,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追究當地政府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各縣(市)區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於今年3月底前制定本地區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及供養工作實施細則,並抄送市民政局備案。本意見從2010年1月開始實施。

時間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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