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是為保障城鄉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推進和諧湖北建設,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提出的意見。該意見一共有四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
  • 體系: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 對象:城鎮“三無人員”
作用,基本原則,對象和內容,

作用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保障城鄉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推進和諧湖北建設,現就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緩解困難民眾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改善其生存、生活和發展環境,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是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各地、各部門按照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積極探索,認真實踐,初步建立了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定期定量救濟、農村五保供養、城鄉困難民眾大病醫療救助等一系列社會救助制度,較好地保障了城鄉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總體上看,我省社會救助工作還存在制度配套銜接不夠、救助資源比較分散、工作發展不夠平衡、工作力量比較薄弱等問題,部分民眾因生理障礙、疾病、失業、災害等原因,生活仍然還很困難。隨著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加速,迫切需要構建統一、便民、完善的社會救助體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作為一項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整合資源、加大投入,完善制度、健全機制,強化措施、狠抓落實。

基本原則


二、進一步明確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構架、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構架。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救助制度,創新管理體制,加快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為基礎,醫療、教育救助為重點,住房、就業、法律等專項救助為輔助,臨時救助、社會互助為補充;以財政投入為主,社會資助為輔;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標準適度、政策配套,廣覆蓋、多層次、社會化、長效性的社會救助體系,有效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促進人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目標。2007年,所有市州、縣要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制度,初步建立社會救助體系基本框架;到2010年,基本達到管理科學化、制度規範化、資金多元化、服務社會化、信息網路化、保障法制化、城鄉一體化的目標。
(三)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加強領導、健全機制,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完善政策、強化責任,動員社會力量,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工作合力。
2?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救助體系要面向各類特困民眾,覆蓋城鄉,體現城鄉共性和特點,做到政策逐步統一、標準相互銜接、工作整體推進、城鄉協調發展。
3?整合資源,最佳化配置。要圍繞統一、高效、便民、科學、協調的目標,協調政府部門、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的力量,有效整合各系統、各部門的人力、物力、資金、信息、設施等資源,加大政府投入,拓展社會捐助等籌資渠道,形成黨政領導、部門配合、民政協調、上下聯動、社會參與、多元籌資、統一救助的合力。
4?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各地要因地制宜,分類實施,救助標準要與當地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支撐能力相適應、與保障特困民眾基本生活相適應,力爭標準科學、水平適度。
5?覆蓋面廣,不留空檔。要將符合條件的城鄉各類特困民眾納入救助體系實施範圍,做到應救盡救、不留空檔,並實行動態管理。

對象和內容


三、科學確定社會救助的對象和內容
社會救助的對象主要是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包括城鎮“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流浪乞討人員、特困殘疾人員;農村特困民眾,包括農村“五保”對象、特困戶、遭受自然災害的災民;政府確認急需救助的其他城鄉困難民眾。救助內容包括:
(一)全面落實生活救助。
一是要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城鎮困難居民納入低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要突出重點,分類施保,對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和因大病、重殘等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給予重點救助,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是要健全農村特困戶定期定量生活救助制度。逐步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居住在農村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實行定期定量救助,並根據生產力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救助標準。積極推進農村特困戶救助向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過度,形成保障農村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的長效機制。
三是要努力完善五保供養制度。要不斷深化“福星工程”,對願意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全部實行集中供養;對自願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按規定的標準落實供養政策。要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改善逐步提高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同時,將“福星工程”實施擴大到城市,對自願集中供養的城市“三無”人員和孤老優撫對象,採取多種途徑,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全部集中供養。
四是要完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要堅持主動救助、分類救助,重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患重病、精神病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加大社會救助保護設施建設力度,2010年內,列入規劃的市州、縣(市)建成社會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中心。
五是要健全災害救助制度。要健全指揮統一、反應靈敏、協調有力、運轉高效的災害救助應急機制。做到報災及時、核災準確、救災到位,確保災民能及時得到衣、食、住、醫等臨時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加快推進醫療救助。
一是要逐步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力爭2006年試點縣(市、區)覆蓋到40%,2007年試點縣(市、區)覆蓋到60%,2008年在全省縣(市、區)基本建立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廣大農民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對農村特困戶和五保對象,由政府資助或社會捐贈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是積極探索惠民醫療制度。各市(州)和具備條件的縣(市)要建立惠民醫院或設立惠民醫療服務視窗,為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低保對象為主體的特困人員提供基本醫療優惠服務,減免有關醫療費用,一般不得少於省規定的減免項目。惠民醫院應實行醫藥分開,通過招標或醫藥公司直供辦法,不斷降低藥品成本;其醫護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定編定崗,並根據其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和社會效益確定其工資待遇。政府按照服務對象優惠成效給予適當補貼,確保其工資待遇隨著服務水平和實效提高而提高。省衛生廳要會同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等部門儘快研究制定惠民醫療保障具體辦法,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各地要根據財力狀況合理確定惠民醫療減免的對象、範圍、項目、標準和比例,積極探索建立覆蓋所有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制度,並資助低保特困對象參加醫療保險,以保證城鎮特困居民能夠享受低廉、優質的基本醫療服務。
三是逐步健全大病醫療救助制度。有條件的地方,要通過政府投入、社會募集、社會互助等措施,建立由民政部門主管的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對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農村特困人員提供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起付線的設定和救助比例、救助限額應根據本地實際和財力確定。企事業單位特困人員的大病醫療救助,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通過建立大病統籌基金或商業保險予以提供。
(三)擴大教育救助範圍。
加大“兩免一補”實施力度。從2007年起,全省義務教育階段農村中小學生全部免交學雜費(含信息技術教育費),並對貧困家庭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和寄宿生活補助。
要落實“擇校生”收費10%用於資助貧困家庭學生的規定,加大對普通高中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並要對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特困家庭學生實行學雜費減免。每年至少要資助5萬名貧困中職生完成學業。要逐步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健全“綠色通道”及“獎、貸、助、補、減”的資助體系,保證貧困家庭子女不因貧輟學。要逐步完善對貧困家庭大學生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的“綠色通道”及“獎、貸、助、補、減”相配套的資助體系。從2006年起,全省每年資助16萬名農村特困家庭、城鎮低保家庭子女上大學,順利完成學業,並根據需要逐年增加。
(四)積極提供其他救助
一是大力實施就業援助。各地要堅持保生活、促就業並重,採取政策扶持、對口幫扶等措施,激勵、幫助貧困民眾就業、創業。對符合條件的城鎮低保對象,要及時落實培訓、職介、社保補貼和小額貸款等再就業扶持政策,鼓勵低保對象勞動自救。要優先將有勞動能力、就業願望和“零就業家庭”的城市低保對象和農村特困戶納入就業扶持範圍。勞動保障、農業、扶貧、教育等部門要通力協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對農村特困民眾有針對性地開展技能和創業培訓,幫助其儘快轉移就業。
二是積極開展住房救助。城鎮應根據本地實際,通過擴大經濟用房、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等方式,逐步適應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農村應通過搬遷扶貧和特困戶危房改造工程等多種措施,力爭用3―5年時間逐步解決農村特困民眾無住房、住危房等問題。
三是加強法律援助。各地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辦法》,落實法律援助經費,對符合條件的城鄉困難民眾無償提供法律諮詢、代書、代理、申訴、辯護等法律援助服務,依法維護城鄉貧困民眾合法權益。
四、健全社會救助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各地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夯實基礎,健全機制,不斷完善城鄉一體化的社會救助體系。
(一)要健全科學管理體制。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和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各有關部門要恪盡職守,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關救助工作。民政部門主要負責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管理、指導監督工作;及時準確掌握城鄉民眾困難狀況,了解城鄉貧困民眾救助需求,協調相關部門落實救助措施,並對困難民眾建檔建卡,規範管理;具體承擔城鄉特困民眾的基本生活救助、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城鄉社會救助事業發展計畫、規劃和制定及扶持項目的確定,優先扶持貧困民眾發展生產、脫貧及危房改造項目。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落實城鄉特困民眾就業援助政策和提供就業再就業服務,積極幫助困難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並對特困企業職工實行大病醫療救助和基本養老保險扶持。教育部門負責特困學生救助政策制定、實施及指導服務。衛生部門負責惠民醫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積極推進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試點普及。扶貧部門負責扶持農村貧困民眾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改善及扶貧項目實施,幫助貧困民眾儘快脫貧致富。建設部門負責城鎮特困民眾住房救助政策制定和實施,並對農村貧困民眾建房和災民倒塌房屋恢復給予政策優惠。稅務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城鄉貧困民眾稅收減免政策。法務部門負責貧困民眾法律援助法規政策研究制定和實施監督。財政部門負責城鄉社會救助經費籌集和監管。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各自職能,主動關心困難民眾生活,積極開展扶貧幫困、社會互助活動。各有關部門都要結合本部門的工作職能,研究制定相應的救助措施,積極為貧困民眾解疑難,辦實事,提供救助服務。建立部分社會救助工作聯絡員制度,加強部門溝通、協作,保證各項協調事項落到實處。各地要切實將社會救助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之列,強化目標責任管理,各負其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健全責任追究制,對措施不力、救助政策不落實、損害困難民眾利益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要完善工作運行機制。社會救助工作要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應建立救助對象申請,社區、村組調查、初審、上報,鄉鎮(街道)核查,縣級職能部門審批,省市督導的工作運行機制,確保救助工作統一、高效、有序地開展。
要健全組織網路,構建社會救助服務平台。要加強社會救助工作歸口管理,構築一個視窗對外的基層社會救助服務平台,統一受理城鄉居民救助和承辦政府部門交辦的各項社會救助事務,整合資源,提高效率。要通過公開招聘、加強培訓等措施,建立精幹高效、廉潔奉獻的社會救助工作隊伍。要健全以政府為主導,民政部門為骨幹,鄉鎮(街道)為基礎,社區、村組為依託的社會救助組織網路體系,不斷提高社會救助工作水平。
要建立檔案資料,健全社會救助信息網路。民政部門要摸清底數,逐人建檔建卡,逐步建立城鄉各類困難民眾基本信息庫,形成省、市、縣、街道(鄉鎮)、社區(村委會)五級縱向貫通,部門橫向互聯的統一高效、安全完整、規範透明、便民優質的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為政府決策、數據查詢、動態管理提供依據。
(三)要建立資金保障機制。要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對口幫扶為補充,分級負責的救助資金籌集機制。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足額將社會救助資金及必要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逐年隨財政收入增長和居民消費水平提高而相應增加,以保證社會救助工作正常開展。各地發行福利彩票所籌集的公益金,主要用於城鄉社會救助。要整合民間救助資源,加強社會捐贈歸口管理,大力發展慈善事業,不斷拓寬救助資金籌集渠道。對社會救助資金要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款專用,確保社會救助資金落實到每一位救助對象。
(四)要建立監督考評機制。要建立健全公開透明、定期檢查、民眾評議、專項審計、年終評估、全程監督的考核評估機制,強化社會救助工作督導、效果考核、政策檢查評估。要推行“陽光救助”,實行救助政策、程式、對象公開,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民眾監督。要實行科學救助,加強對救助對象收入的登記核查、生活狀況的評估,做到公開、公正、公平。要依託有關金融營業網點,對社會救助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要以人為本,為城鄉困難民眾提供高效、便捷服務,使困難民眾真正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及社會的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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