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實施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鈎財政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關於實施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鈎財政政策的通知》是2018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實施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鈎財政政策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8年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實施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鈎財政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6〕158號)、省環保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鈎財政政策相關指標考核辦法的通知》(蘇環辦〔2017〕124號),強化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責任,加大治污減排力度,加快推進我市經濟轉型升級和生態文明建設,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十三五”期間在全市實施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鈎的財政政策。
一、實施對象
政策實施對象為溧陽市人民政府和各轄區人民政府。
二、掛鈎標的
2016年,將各轄市(區)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六項污染物總量作為考核掛鈎標的。
2017年起,在2016年基礎上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納入考核掛鈎標的。
三、統籌標準
2016~2017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統籌標準分別為1500元/噸,總磷為15000元/噸;2018年後按省政府規定的統籌標準執行。
四、返還和獎勵
市財政局會同市環保局根據各轄區年度污染減排和環境質量達標考核結果,對各轄區實施污染減排考核返還和環境質量達標獎勵:
(一)污染減排考核返還。市區完成年度污染減排考核任務,對完成任務的轄區,按收取該轄區統籌資金總額的40%進行返還;對未完成任務的轄區,減排任務有一項未完成的,返還比例降低5個百分點,以此類推。
(二)環境質量達標獎勵。市區完成細顆粒物(PM2.5)濃度、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例和地表水考核斷面達標率三項主要環境質量指標年度考核任務,對完成任務的轄區,分別按收取該轄區統籌資金總額的10%、10%和20%進行獎勵;有一項未完成的,相應獎勵比例減半。
(三)“影響者承擔”原則。市區未完成年度污染減排和環境質量考核任務,按照“影響者承擔”的原則,由未完成年度考核任務的轄區全額承擔被扣減資金,統籌資金總額不足扣減資金的,需補交缺額部分。未完成指標涉及兩個及以上轄區的,污染減排按涉及轄區未完成減排量確定分擔比例;細顆粒物(PM2.5)濃度、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例由未完成轄區按同比例共同承擔;地表水考核斷面達標率根據不達標考核斷面數確定分擔比例。
溧陽市由省財政實施污染減排返還和環境質量達標獎勵。
污染物減排和環境質量考核辦法由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訂。
五、統籌資金收取和使用
市財政依據省政府規定的考核掛鈎標的和統籌標準收取各轄區污染排放統籌資金,溧陽市由省財政收取污染排放統籌資金。
返還和獎勵資金全部用於環境治理與保護,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六、組織實施
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鈎的財政政策由市財政局和市環保局共同組織實施。市環保局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和環境質量指標的核算、下達和考核工作。市財政局根據市環保局提供的年度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減排量、環境質量考核情況,核定各轄區年度資金收取、返還及獎勵金額,納入市與轄區年終財政結算。
各轄市(區)要高度重視,加大治污減排工作力度和資金投入,按規定統籌使用返還和獎勵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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