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實施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實施意見》是重慶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13日頒布的環保氣象類工作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實施意見
  • 類型:環保氣象
  • 頒發者:重慶市人民政府
  • 頒發時間:2008-5-13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實施意見
環保氣象
渝府發51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08-5-13

法規內容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以下簡稱總量減排)工作,確保實現我市“十一五”期間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總量減排目標,結合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辦發(2007)286號)和《關於印發重慶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2007?d2010年)的通知》(渝辦發(2008)18號)要求,現就加強總量減排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一、切實增強對做好總量減排工作的認識
總量減排既是“十一五”期間必須完成的約束性指標,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大舉措。2006年,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不降反升,化學需氧量雖然有所下降,但未完成年度減排目標任務。2007年,我市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放量雖然均有下降,但隨著全市經濟社會加快發展,新的建設項目陸續實施,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較大,致使我市“十一五”後三年的減排形勢異常嚴峻。為此,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充分認識總量減排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抓好總量減排的責任感、使命感和危機感,統籌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總量減排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機構,完善政策措施,安排專門人員,落實必需經費。涉及總量減排的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調度和聯繫會議,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共同推進總量減排工作。
二、建立健全總量減排工作機制
(一)全面落實總量減排目標責任制度
市政府每年都要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下達總量減排目標任務,並嚴格考核。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渝辦發(2008)18號檔案要求,結合2006年、2007年總量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制訂本地區2008?d2010年總量減排總體計畫和年度實施計畫,並將減排指標分解落實到有關單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落實污染物減排重點工程和需淘汰或關停並轉的落後產能名單,安排好減排項目實施進度,督促排污單位制訂具體減排方案並抓好落實。要深入分析本地區、本部門減排工作可能出現的問題,列出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制訂減排應急預案。對減排進度滯後或可能無法完成減排任務的區縣(自治縣)、部門和重點排污單位,市減排辦要下達督辦通知或限期治理任務。
(二)建立完善總量減排調度督查制度
市政府定期對全市總量減排進展情況進行調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總量減排工作的調度,按季度進行減排形勢分析,預測可能無法完成減排任務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嚴格落實減排措施,確保本地區、本部門年度減排任務如期完成。
(三)嚴格新建項目總量核准和調劑制度
一是要控制建設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要嚴格實行“批項目核總量”的審批制度,所有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應有相應的污染物替代削減方案。通過淘汰落後產能、最佳化產業結構、加大污染治理、強化環境管理等手段,為新上建設項目騰出環境容量指標,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騰出的環境容量指標進行核定。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標的建設項目,環保、規劃、國土、發展改革等部門不得受理和辦理項目相關審批手續。環保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應同時審查其污染物替代削減方案,替代削減量未能抵消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所在區縣(自治縣)必須追加削減該項污染物的項目。由區縣(自治縣)審批的項目,其污染物替代削減方案必須報市環保局備案。建設項目竣工後,其污染物替代削減項目未完成的,不得進行試生產,污染物排放超過總量指標的不予通過驗收。
二是要合理調劑建設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建設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由建設單位自行解決,建設單位不能自行解決的,原則上在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範圍內調劑或交易。市政府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若所在區縣(自治縣)已完成減排任務,或所在區域或流域環境質量達到環境功能要求,或應削減項目已實施,致使該項目總量指標在所在區縣(自治縣)範圍內調劑或交易確有困難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在全市範圍內進行調劑或交易。
(四)實施區域限批制度
對城市污水處理廠及其管網建設嚴重滯後、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無故不運行、總量減排任務完成有困難以及建設項目新增污染物總量超過減排計畫的區縣(自治縣),市減排辦要進行預警和通報,責成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立即整改,並暫緩審批該區縣(自治縣)新增相應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對未按期完成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區域或流域環境質量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突出環境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多次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環境風險隱患突出、環評和環保“三同時”違法現象嚴重、限期治理任務未完成、長期治理不達標的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鄉鎮或區縣(自治縣),實行建設項目限批制度,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部門暫停受理、審批該區域除污染治理、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三、認真落實總量減排有關政策
(一)完善區域功能劃分,科學合理布局產業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資源承載能力和當地污染物總量指標等情況,劃定優先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功能區,結合區域和流域環境容量以及總量減排要求,科學實施城鄉建設、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
(二)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加快產業結構調整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法律法規,加快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等有關部門要儘快制定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督促檢查。對不按期淘汰的企業,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堅決依法取締,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並予以公布,同時依法停止對其供電供水。
(三)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全面推行清潔生產
認真貫徹落實《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嚴格控制發展污染物排放強度大的產業,新上建設項目要採用清潔生產工藝,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積極推進能源綜合利用,儘可能減少污染物排放。加大清潔生產審核力度,重點在電力、冶金、化工、醫藥、水泥、煤炭等行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實施清潔生產示範工程,創建清潔生產企業。對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或總量控制指標,生產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以及沒有完成總量減排任務的企事業單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進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四)嚴格項目環境準入,切實把好政策導向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區域開發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有關內容應符合我市關於工業項目環境準入規定的要求,並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對不符合環境準入規定的項目,環保部門不得核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批准書,投資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建設項目,建設、國土、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為項目建設提供信貸支持。
(五)加強環保金融合作,大力促進綠色信貸
全市環保和金融部門要加強合作與聯動,進一步加強總量減排領域的金融服務,以強化環境監管促進信貸安全,以嚴格信貸管理支持環境保護,加強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經濟制約和監督。各級金融機構要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授信審查條件,嚴格審批管理,在向有關企業或個人發放貸款時,要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審批貸款的必備要件。要加大對總量減排有關項目的信貸支持,優先為符合條件的減排項目提供融資服務。
(六)充分運用市場調節機制,積極推行環境資源有償交易
加快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管理體制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經營。建立完善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的市場調節機制,提高資源節約利用和綜合開發水平。將環境容量和排污權作為政府資源,逐步引入市場競爭和調節機制,加強排污權交易等環境經濟政策調研,在條件成熟的行業和地區開展試點。
四、紮實推進總量減排三大措施
(一)加快環保治污設施建設,推進工程措施減排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建設,充分發揮工程措施對主要污染物減排的基礎保障作用。強化城鎮污水處理廠設施運行管理和監督,實行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和減排量評估制度,評估結果作為核撥污水處理費的重要依據。對未按規定確保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區縣(自治縣)和企業要公開通報,限期整改,財政部門要會同環保部門相應扣減其污水處理費。加快推進燃煤電廠煙氣脫硫設施建設,全市所有燃煤電廠要按規定建設煙氣脫硫設施,確保煙氣穩定達標排放。燃煤發電廠安裝的煙氣脫硫設施經驗收合格後,企業可執行發電機組脫硫標桿上網電價或脫硫加價。享受脫硫標桿上網電價或脫硫加價的燃煤發電廠要建立脫硫設施運行台賬,實行生產設備和脫硫設施運行情況月報制度,並由環保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核定其脫硫設施投運率。對未按規定運行脫硫設施的燃煤發電廠,由市物價局根據市環保局核定的脫硫設施投運率扣減脫硫電價,並實施相應處罰。市經委、市物價局要會同市環保局根據各燃煤發電廠能耗、污染物排放和節能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行差別電價和發電調度排序,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制定和完善煙氣脫硫技術規範,開展煙氣脫硫工程實施運行後的評估工作。
(二)積極淘汰落後產能,推進結構調整減排
加大對小火電、小鋼鐵、小水泥、煉焦以及造紙、製革等行業落後產能的淘汰力度。市經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訂落後產能淘汰計畫,堅決按期予以關閉,並積極爭取國家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紮實推進本地區落後產能的關停工作。要繼續加大對污染企業的技術改造力度,減少污染物排放。要結合主城區實施“藍天行動”、“碧水行動”,陸續將污染企業遷出主城區,並在搬遷過程中實施技術改造,深化污染治理,從而實現清潔生產和產業升級。要進一步最佳化我市的能源結構,重點實施燃煤設施清潔能源工程,合理調整煤、油、氣、電的消耗比例。
(三)加大監管力度,推進管理措施減排
各企事業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努力降低資源消耗,提高污染治理設施處理效率,減少污染物排放量。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環保部門要對納入減排計畫的企事業單位下達關閉或限期治理檔案。環保部門要按規定實施減排監察和監測工作,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未完成總量減排任務、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違法排污的企事業單位,環保部門要公開通報、從嚴查處,並及時向財政、物價、經委和電力調度等有關部門提供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資料,作為核定污水處理費、扣減脫硫電價、發電調度排序的依據,並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差別電價。
五、努力夯實總量減排基礎工作
一是要加大總量減排經費投入。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安排相應經費用於總量減排工作,重點支持污染物減排項目。要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減排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督促排污單位落實污染治理資金,確保減排措施順利完成。
二是要完善總量減排監測工作。全市所有國控、市控污染源要在今年內完成線上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安裝,並與市環保局聯網,實現數據實時傳輸。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污染源線上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安裝工作。排污單位要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並於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報告上月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每月報告的情況要進行核定,並將核定情況告知排污單位。
三是要強化總量減排統計工作。統計、發展改革、經濟、環保等部門要定期召開總量減排統計工作協調會議,通報有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統計部門應在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底向環保部門提供總量減排半年和全年統計資料。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應建立總量減排季報和年報統計制度,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總量減排及治理情況上報市減排辦,次年1月20日前將上年度總量減排情況上報市減排辦。
六、嚴格總量減排工作考核督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總量減排工作自查情況報市減排辦,由市減排辦匯總後報告市政府。
總量減排工作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由市環保局組織實施,採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重點對減排項目進展和減排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定期考核按照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關責任部門自查、市政府組織考核、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的程式進行,考核採取資料審核和現場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考核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環境質量改善情況以及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總量減排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區縣(自治縣)和市級部門黨政一把手環保實績考核以及區縣(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未完成總量減排年度任務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在考核結果確定後的1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查找工作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並抄送市減排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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