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南岸區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南岸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09〕169號)和《中共南岸區委南岸區人民政府關於南岸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南委發〔2009〕35號),設立重慶市南岸區環境保護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周全國為重慶市南岸區環境保護局局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南岸區環境保護局
  • 內設機構:3個
  • 行政編制:9名
  • 事業編制:3名
  • 局長:周全國 
人員編制,內設機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重慶市南岸區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為3名。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重慶市南岸區環境保護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文秘、值班、綜合治理、車輛管理、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合性檔案起草、信息、督辦、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議案提案辦理、政治業務學習等工作;承擔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財務等管理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節能降耗等有關工作。
(二)環境綜合整治科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區環境影響評價規章制度;承擔並審批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貫徹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組織開展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的環境監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內由區級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環保設計備案工作;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指導、監督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村莊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承擔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開展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
(三)污染源控制科
負責各項環境保護、生態建設規劃審核與報批工作;參與擬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擬訂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組織開展污染治理項目的立項、審查、貸款、監督和驗收工作;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制度;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負責本行政區內環境功能區達標管理;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職責調整

(一)增加重慶市環境保護局下放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發放(不含許可審批)的職責。
(二)取消已由國家和本市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環境規劃和重大問題統籌協調的職責。
(四)加強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減排目標和環境監管的職責。
(五)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職責。
(六)加強改善城鄉環境質量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牽頭開展環境保護政策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組織擬訂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參與擬訂南岸區主體功能區劃。
(三)牽頭協調區域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機制;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執法檢查。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區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審查開發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按照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大氣、水體、環境噪聲、固體廢物、土壤和光、惡臭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化學品環境管理;組織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辦法並實施污染物排放督查;依法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排污許可、排污收費和限期治理制度;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調查,進行生態環境質量分析和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森林公園、濕地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向區政府提出區級以上自然保護區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查意見;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七)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測網路、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性環境污染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和預測預警;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統一發布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發展循環經濟、環保產業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組織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監督檢查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模範城區創建,指導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社會建設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一)水環境保護與水資源管理的職責分工。區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保護工作;區農林水利局負責水資源管理工作。兩部門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間的協作機制,定期通報水環境保護與水資源管理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區農林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當與區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行政執法的職責分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南岸區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實施方案的批覆》(渝府〔2004〕13號)批准南岸區進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市政府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工作的相關規定和程式,授權南岸區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大隊以區環保局的名義,行使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以及相關的日常管理、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責;區環保局行使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職能,但不直接從事相關執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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