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起草生態環境領域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根據職責和授權擬訂有關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實施細則和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計畫、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機制。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牽頭開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和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確定水、大氣等納污能力,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噪聲、光、惡臭等污染防治管理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負責入河排污口的設定管理。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開展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監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組織開展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執行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相關標準。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生態環境信息網,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應急監測、執法監測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價、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執行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我區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對接中央、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轄區內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以及跨區域、跨流域的生態環境違法問題。具體執法交由相關執法隊伍承擔,並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指導鎮(街道)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十三)負責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宣傳教育與對外合作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在我區的履約工作。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領導分工
區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曾德明,主持區生態環境局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
區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張星凡,分管科室和單位:行政審批科。
區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陳學軍,分管財務、政府採購;分管科室和單位:生態綜合科;聯繫區生態創建辦、區生態環境督察辦。
區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劉愛東,分管黨建、黨風廉政、人事、群團和扶貧攻堅工作。
區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支隊長孫良傑,分管安全、穩定、信訪、法制工作;分管科室和單位: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區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生態環境監測站站長吳小華,分管科室和單位:大氣環境科、生態環境監測站;聯繫區藍天辦、區尾氣辦。
區生態環境局二級調研員石太勝,分管工程項目建設工作;分管科室和單位:水生態環境科。
區生態環境局四級調研員段輝躍,分管科室和單位:區環保宣傳教育信息中心。
區生態環境局四級調研員韋長虹,分管科室和單位:土壤生態環境科。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督查督辦和內部考核,承擔機關文秘、檔案、保密、會務、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值班管理等工作。承擔黨務群團、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等工作。監督執行生態環境有關資金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負責編報和組織實施年度部門預決算,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牽頭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和對外合作交流。
(二)生態綜合科。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有關綜合性調研,組織起草生態環境計畫、綜合性規劃,組織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任務,負責統籌協調污染防治攻堅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行動計畫等有關綜合性工作,牽頭區內關於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綜合性創建、生態環境領域改革工作。負責擬訂並監督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開展各類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牽頭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承辦中央、國家、市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各類督察、巡視、檢查等有關工作。承擔區縣經濟社會發展考核和區級部門年度目標任務績效考核中有關生態環境的考核工作。承擔科技、法制等工作,牽頭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承擔區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行政審批科。負責牽頭實施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行行政審批服務集中辦理,最佳化提升服務視窗“一站式”功能,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與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按規定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負責工業企業污染防治及工業園區生態環境保護的綜合性工作,負責監督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放許可管理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確定水、大氣等納污能力。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規劃、計畫和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碳排放權交易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電離、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四)大氣環境科。負責大氣、機動車、噪聲、光、惡臭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編制大氣污染防治等專項規劃,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五)土壤生態環境科。負責對土壤生態環境保護、污染地塊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及生態保護等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計畫,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管理、固體廢物轉移管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監督管理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處理。負責對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和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
(六)水生態環境科。負責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專項規劃,承擔地表水生態環境治理監管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流域水環境保護,承擔入河排污口的設定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水功能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