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環境文化促進會是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重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註冊,重慶市環境保護局主管,由熱心環境保護事業的人士、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自願組成的社會文化團體組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跨地區、跨部門的專業社團,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環境文化促進會
- 外文名:Chongqing Environmental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 英文簡稱:CQECPA
- 批准單位:重慶市民政局
- 建設地點:重慶
- 組織性質: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主要職責
建設宗旨
組織機構
團體會員
會員申請
會員組成
理事成員
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重慶環境文化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Environmental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QEC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市環境、經濟、文化、科技、教育、藝術、學術、群團等方面的專家學者、文學家、藝術家、新聞工作者、宣傳教育工作者、企業家、社會知名人士等自願組成的社會文化團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專業社團,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環境文化是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是生態文明。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在繼承和發揚中國傳統文化、吸收和借鑑世界優秀文化的基礎上,開展環境文化理論研究和探索,詮釋環境文化深刻內涵,大力宣傳環境保護,積極倡導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和可持續發展的生態文明理念,加強環境文化的理論建設,促進環境文化的交流與發展,樹立現代生態平衡觀和建立在此基礎上的價值觀、社會道德觀,提高全民的環境意識,為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生態文明體系,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家園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重慶市環境保護局和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註冊資金叄萬元。本會住所:重慶市江北區紅石路8號。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聯繫文化藝術界及社會各界知名人士,開展交流活動,繁榮環境文化;
(二)聯繫和引導各類文化團體、非政府環境文化組織為環境保護事業服務;
(三)組織開展環境文化理論研究及環境文化方面的研討、評選、培訓、策劃、諮詢、服務等各類社會活動;
(四)開展環境文化領域的市內外交流與合作;
(五)創作編輯出版有關環境文化的出版物、宣傳品,建立環境文化信息網路。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所從事的業務領域(行業、學科)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熱心參與環境文化建設活動的企業和進行環境文化工作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1、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大會;
2、促進會組織的國內外環保學習考察和交流活動;
3、安排參加市環保局主辦的系列培訓班;
4、推薦會員單位(負責人)參與市環保局主辦的相關評選活動;
5、不定期舉辦“環境文化主題專題報告會”、“環保論壇”。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1、為會員單位頒發會員牌匾;
2、促進會協助企業做好公關策劃活動,為會員單位牽線搭橋,辦實事,提供環保政策、法規及技術諮詢服務;
3、加強雙方在環保領域的協作;
4、可通過秘書處向環保主管單位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5、《重慶環境》網站刊登會員單位宣傳簡介;
6、重慶環保信息屏LED每月滾動播出2條公益宣傳廣告;
7、全年贈送《重慶環境》雜誌;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理事會委託常務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分別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組成,原則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二)在所從事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職人員除外)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職人員除外)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下設辦公室、會員部、事業部開展環境文化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6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