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試行)》是202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辦法。
《天津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試行)》是202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辦法。
《天津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試行)》是202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辦法。印發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經市人民...
《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經2015年1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30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8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大氣污染共同防治,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機動車、船舶...
第七條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分配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擬訂本轄區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各區、縣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計畫,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後,由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
(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市商務局、天津海關、市市場監管委、市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8.加強產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對採取含量控制且控制要求納入玩具、學生用品等相關產品的強制性...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建設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 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在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堅持精準、科學、依法治污,推進各區單位工業增加值、工業園區單位面積、重點行業單位產品等污染排放強度監測評估,結合各區污染物排放強度、總量和生態環境質量,最佳化分解重點工程減排量,推進實施重點減排...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計畫,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
《天津市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管理暫行辦法》在1990.02.01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對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的監督管理,保護本市大氣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規〔2021〕1號)、《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深化重金屬污染治理。嚴格涉重金屬項目環境準入。完善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清單,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實施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確保排放總量不增長。加強化學品風險防控與應對履約形勢。加強...
《天津市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監督管理辦法》在1994.04.0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對本市大氣環境的污染,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
第十三條 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市政排水設施管理單位除外),應當將水污染的治理和管理納入本單位的正常管理工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本市境內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放濃度控制。根據水環境...
對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的重點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海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暫停審批新增相應種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批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三)有權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的機關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總量控制制度是一項重大措施,涉及的問題也比較複雜,法律規定只有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才有權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四)實施總量控制...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本市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予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和轉入業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監督排放檢驗機構開展柴油車註冊登記前的環保信息公開情況核實、排放污染物檢測、環保信息隨車清單核查、污染控制裝置和...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要求排污單位執行更加嚴格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規定。本辦法實施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量,確定排污單位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0號)《天津市防治煙塵污染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市長 張立昌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 具體內容 天津市防治煙塵污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控制本市煙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人民身體健康...
組織開展大氣環境形勢分析,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建立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十一、應對氣候變化處 負責本市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協調實施本市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綠色...
“六河五湖”綜合治理力度,加快南部四河、獨流減河倒虹吸等部分節點水系連通工程建設,持續向四大濕地、天津·綠屏、大運河等重點河湖生態補水;突出京津冀協同治理,推進跨省河流上游下游聯防聯治,加強入海河流內源外源污染同治,強化河(湖)...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區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三)年綜合能耗在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四)年取水量在20萬噸以上...
(一)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二)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第十五條在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改建的建設項目,不得擴大建設規模,必須使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
第一節 減少碳排放 第四十四條 能源、工業、交通、建築等重點領域,以及鋼鐵、建材、有色、化工、石化、電力等重點行業,應當採取措施控制和減少碳排放,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碳排放強度要求,並且不得超過規定的碳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總量控制方法自20世紀70年代末由日本提出後,在日本、美國等已開發國家得到廣泛套用,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世紀90年代中期後,我國開始推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措施。總量控制的概念:總量控制是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簡稱,它將某一控制區域...
天津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體系研究 天津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體系研究是由天津市環境規劃院完成的科技成果,登記於1998年10月31日。成果信息 合作單位 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