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清潔生產促進條例

《天津市清潔生產促進條例》是為了促進本市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法律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而制定。本條例於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清潔生產促進條例
  • 目的: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和避免污染
  • 通過時間:2008年9月10日
  • 施行時間:2008年12月1日
  • 修訂時間:2017年12月22日
條例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全文

(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三條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政府推動、政策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依法監督的原則,堅持與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經濟結構調整、企業技術進步相結合。
本市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推廣、實施及監督等促進工作。
第四條市和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將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清潔生產的政策措施,將清潔生產促進工作作為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用於支持企業生產、科技進步的各項專項資金,應當重點支持清潔生產。
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的資金支持清潔生產。
第六條市工業經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區工業經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並接受市工業經濟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建設、農業、商務、交通、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第七條市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編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
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應當包括實施清潔生產工作的目標、指標、進程和具體要求,以及實施清潔生產重點企業名單和重點項目等內容。
第八條市和區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指導、推動、監督,組織實施農村清潔能源工程,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動農業廢棄物的集中處置、綜合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九條市和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清潔生產實施的監督。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清潔生產管理制度,制定清潔生產實施計畫,明確清潔生產目標和崗位責任制。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對能源、水資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情況以及污染物的排放進行計量和監測,並保存原始統計記錄。
第十二條本市鼓勵企業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區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三)年綜合能耗在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
(四)年取水量在20萬噸以上的。
工業經濟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名單,並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清潔生產審核應當在一年內完成,並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分別報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清潔生產審核報告進行評估,並對清潔生產審核情況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企業可以自行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不具備審核能力的企業可以委託從事清潔生產審核的諮詢服務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從事清潔生產審核的諮詢服務機構,應當有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掌握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知識以及清潔生產審核程式的技術人員。
從事清潔生產審核的諮詢服務機構應當出具真實、有效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並為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七條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報告落實情況的檢查,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促進企業降低消耗,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
第十八條市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和清潔生產審核情況,組織編制本市清潔生產指南,並向社會公布。
對列入清潔生產指南鼓勵的項目,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立項、政策、資金等方面優先安排,給予優惠和支持。項目採用清潔生產的機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以原有固定資產折舊率為基數提高百分之三十。
企業用於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列入企業經營成本或者相關費用科目。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清潔生產項目,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上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條市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支持和鼓勵企業成為實施清潔生產示範企業。
對實施清潔生產示範企業和推行清潔生產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和個人,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由工業經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其中不保存原始記錄或者偽造原始記錄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企業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不按照要求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工業經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清潔生產審核諮詢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出具虛假審核報告的,由工業經濟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停產停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工業經濟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清潔生產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廢物產生的方案,進而選定技術經濟和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本條例所稱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質是指《危險貨物品名表》、《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中的劇毒、強腐蝕性、強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電設施和軍工核設施)、致癌、致畸等物質。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9月10日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天津市清潔生產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會上有兩位常委會組成人員發言。
2008年9月10日中午,法制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對《天津市清潔生產促進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經預算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經委、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三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審議,形成了建議表決稿。
現就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進一步斟酌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在清潔生產審核方面的分工問題。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頒布施行後,2004年8月國家發改委和環保總局聯合發布了《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該辦法第四條規定:省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2005年11月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經委、市環保局擬定的《天津市清潔生產審核實施辦法(暫行)》,其中第三條規定:市經委會同市環保局負責管理全市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關於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在清潔生產審核方面的分工問題,條例草案的規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也是本市自2006年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以來的實踐做法。因此,對兩個部門的分工問題,還是以不作調整為宜。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於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要考慮企業的成本,減輕企業負擔。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本條例頒布後,市政府及主管部門還要根據本條例,對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再作細化的具體規定。在制定這些具體規定時,要充分考慮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作出合法、合理、可行的規定。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修改後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7月1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天津市清潔生產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上有五位常委會組成人員發言,主要涉及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的兩個問題,一是將耗能耗水大戶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範圍問題;二是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問題。會後,經法制委員會、法工委兩委主任聯合辦公會議研究,由法工委致函市政府法制辦,請法制辦對以上兩個問題進一步協調。市政府法制辦於2008年8月14日召開了由市經委、市環保局主要負責同志和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協調會議,會議形成了一致意見,並書面函復法工委。
2008年8月27日,法制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對條例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經預算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經委、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集中就幾個主要問題進行了審議,形成了《天津市清潔生產促進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
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把鼓勵企業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與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分別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第一款單獨列為一條,以突出鼓勵企業自願進行清潔生產審核。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於將耗能耗水大戶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範圍的必要性、可行性,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根據市政府法制辦組織的專題論證意見,將年綜合能耗在5000噸標準煤以上和年取水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列入本市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範圍,主要出於三個方面考慮:
第一,去年底胡錦濤總書記來津視察時,對我市提出了“兩個走在全國前列”、“一個排頭兵”的要求。國務院對天津的城市定位要求,“將天津市逐步建成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科教發達、設施完善、環境優美的國際港口城市,北方經濟中心和生態城市。”實現上述目標必須從項目源頭抓起,市委提出:“要好字優先,科學發展,新上項目堅持高標準、高質量、高水平,堅持高端化、高質化、高新化,促進三次產業全面最佳化升級。”條例將這兩類企業列入本市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範圍,有利於實現上述目標。
第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要求,“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從源頭減少廢棄物的生產,實現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預防和生產全過程控制轉變”。國務院在《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中進一步要求,“對重點用能單位加強經常性監督,凡與政府有關部門簽訂節能減排目標責任書的企業,必須確保完成目標;對沒有完成節能減排任務的企業,強制實行能源審計和清潔生產審核”。將上述重點用能企業和取水大戶列入本市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範圍,是從本市節能減排的實際需要出發,落實國務院規定的具體措施。
第三,目前我市年綜合能耗在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企業有279家,占工業能耗總量的89%;年取水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有179家,占全市工業取水總量的90%以上。這些企業既是耗能大戶,也是排污大戶,部分企業也同時存在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問題。對這些企業進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有利於促進本市清潔生產工作和環境保護。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根據上位法的原則,按照建設生態城市的要求,在清潔生產、環境保護方面作出嚴於上位法的規定,符合本市清潔生產和節能減排的實際需要,並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保留條例草案上述兩項內容。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協調好工業經濟主管部門與環境保護部門在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和驗收工作中的職能分工。根據市政府法制辦的進一步協調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有關兩個部門之間在清潔生產評估驗收方面的職能分工,維持市政府議案中確定的分工。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進行評估、驗收,可以避免重複,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有利於改進措施的落實。
此外,三次審議稿還對部分條款順序和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
三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清潔生產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條例(草案)》已於2007年10月25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2002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以下簡稱《清潔生產促進法》),使清潔生產工作走上法制化軌道。《清潔生產促進法》就是政府通過各種優惠政策,更多地引導、鼓勵和支持企業自覺實施清潔生產,降低生產成本,從而有力推進全社會完成節能減排和保護環境的目標。該法的實施對我市的清潔生產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近年來,資源、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在推行清潔生產的工作中,目前我市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對企業自覺開展清潔生產、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鼓勵措施力度不大;第二、對企業落實清潔生產工作中的各項措施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第三、對提供清潔生產審核服務的中介機構缺乏必要的規範管理;第四、對高耗能、高污染企業不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缺少相應的處罰。隨著我市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加快、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和城鄉居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我市資源需求還將進一步上升,資源短缺和環境容量有限的雙重製約已經成為影響我市經濟社會快速、協調發展的重要因素。針對這些情況和問題,我市急需結合實際情況,在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及時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使我市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以《清潔生產促進法》為依據,借鑑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參考其他省市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實際,主要規定了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關於政府責任。當前,節能減排、清潔生產工作的完成情況已經成為衡量我市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約束性指標。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四、五、七、三十二條規定,參考《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推行清潔生產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00號)和其他省市有關規定,《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將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清潔生產的政策措施,將清潔生產工作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市人民政府用於各項支持企業生產、科技進步的各項專項資金要重點支持清潔生產。區、縣人民政府也應當安排資金支持清潔生產。”《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實施清潔生產成效突出以及對推行清潔生產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和個人,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予以表彰並給予獎勵。”
(二)關於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為了更加有效地保證清潔生產各項工作的開展,我們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市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市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區、縣工業經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並接受市經濟委員會的指導與監督。市和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清潔生產實施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建設、農業、商務、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指導、推動、監督,組織實施農村清潔能源工程,提高農業資源利用效率,實現農業廢棄物和農村生活垃圾的集中處置、綜合利用或者再生利用。”這是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五、八、十、十一、十三、十五條規定,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保總局聯合制定的《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6號)第四條規定和其他省市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的。
(三)關於對企業的要求。開展清潔生產以企業為主體,企業能否落實清潔生產工作中的各項措施是做好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關鍵。為此,《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建立清潔生產管理制度,制定清潔生產實施計畫,明確清潔生產目標和崗位責任制,根據需要進行清潔生產審核。”《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對能源消耗、水資源消耗、原材料消耗、污染物排放進行計量和監測,並建立原始統計記錄。進行有毒、有害作業和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應當定期將清潔生產記錄的分析情況向市經濟委員會或者區、縣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報送,市經濟委員會或者區、縣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應將該分析情況抄送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當使用清潔、高效和可再生的能源,使用可降解的原料替代不可降解的原料。”這是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十九、二十八條規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推行清潔生產意見的通知》第四部分第(五)項內容和其他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的。
(四)關於清潔生產審核的範圍。我市能源約束矛盾尤其突出,水資源嚴重短缺,應該進一步加強能源、水資源的節約工作。在國家將污染排放超標、使用和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列為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範圍的基礎上,我們在《條例(草案)》第十四條中適當擴大了強制審核的範圍,規定:“清潔生產審核分為自願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我市鼓勵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三)年綜合能耗在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四)年取水量在20萬噸以上的。”這是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參考《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並結合國家、本市節能減排要求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的。目前,我市年綜合能耗在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企業有279家,占全市工業能源消耗量的89%,年取水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有120家,占全市工業用水量的74%。上述兩類企業,既是消耗大戶,又是排放大戶,因此,我們將其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範圍。
(五)關於清潔生產審核服務機構。《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可以自行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不具備審核能力的企業可以委託從事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諮詢服務機構開展審核。”《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在本市從事清潔生產審核服務的諮詢服務機構,應當擁有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和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了解清潔生產知識,掌握清潔生產審核程式的技術人員。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出具真實、有效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並為企業保守商業秘密。”這是參考《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第十四、十五、十九條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的。
(六)關於清潔生產的優惠鼓勵措施。為進一步調動企業自覺實施清潔生產的積極性,加大對企業開展清潔生產的扶持力度,在《清潔生產促進法》的鼓勵政策基礎上,《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市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清潔生產審核情況,組織編制本市清潔生產項目名錄,並向社會公布。對列入本市清潔生產項目名錄的項目,各有關部門應優先給予資金支持。項目建設單位採用的清潔生產機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以原有固定資產折舊率為基數提高百分之三十。企業用於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列入企業經營成本。”《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財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符合排污費徵收使用有關管理辦法規定的清潔生產項目,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上優先給予安排。”這是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三、三十六條規定,參考《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第二十三、二十五條規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推行清潔生產意見的通知》二(三)、三(二)(三)《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和其他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的。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