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

雲南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2006年5月25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本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
  • 時間:2006年5月25日
  • 發布: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 目的:推行清潔生產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

條例全文

(2006年5月25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行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四條 推行清潔生產應當堅持政府引導、企業實施、政策扶持、市場運作、公眾參與、持續開展、依法監督的原則,應當與發展循環經濟、調整經濟結構、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強化環境監督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工作的領導,將清潔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產業發展和區域開發等專項規劃,根據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技術開發和推廣政策,制定有利於實施清潔生產的政策措施,引導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按照清潔生產的要求實施清潔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清潔生產激勵機制,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縣級以上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財政、科學技術、建設、稅務、教育、商務、農業、國土資源、水利、旅遊、衛生、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清潔生產的指導、監督等工作。
第七條 省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方清潔生產指南和技術指標體系,建立清潔生產合格單位驗收制度,對驗收合格的頒發清潔生產合格單位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清潔生產的宣傳工作,對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清潔生產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有關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等,應當根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關於清潔生產技術、管理的有關課程設定規定和教學計畫,安排教育、教學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政府採購機構應當優先採購該類產品。
第十條 各級財政應當加大對清潔生產的支持力度。對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範和培訓,實施清潔生產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削減污染物排放協定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財政部門應當在有關專項資金中予以扶持。
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申報中央補助地方清潔生產專項資金的項目,經省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由省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
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及銀行貸款投入清潔生產。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工業經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督促其規範執業、誠信服務。
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建立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業、建設、旅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會同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及相關政策,指導和推動行業清潔生產。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支持清潔生產技術和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研究、開發及清潔生產技術的示範和推廣工作;對具有推廣價值的清潔生產科技項目,應當優先列入重點科技發展計畫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的有關管理辦法,應當將徵收的排污費用於支持企業的清潔生產。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財政、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實施清潔生產的企業,落實相關產品的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應當將清潔生產納入單位發展規劃和日常管理,制定清潔生產實施計畫,明確清潔生產目標,增加投入,調整產品結構,加強管理,減少資源消耗,減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持續開展清潔生產。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分為自願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
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由縣級以上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實施。
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八條 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企業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應當定期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向社會公布審核結果。
未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實施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
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程式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在項目申報時應當包括清潔生產的內容,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應當包括清潔生產的專題(欄),清潔生產措施應當在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投產或者使用過程中予以落實。
新建、改建、擴建及其他技術改造工程,不得引進、採用國家公布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國家公布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應當廣泛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爭取外資開展清潔生產,引進國外先進清潔生產技術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1 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清潔生產措施沒有落實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 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部門不得發給生產許可證,企業不得享受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二十三條 清潔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清潔生產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清潔生產是人類在發展工業過程中對日益嚴重的工業污染進行長期防治的經驗總結與升華,是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保護環境、增強企業競爭力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重要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不斷改進設計,使用清潔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工藝技術與設備,加強管理,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避免生產過程、服務過程和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消除對人類健康與環境的危害。
為了促進清潔生產,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該法實施兩年多來,我省清潔生產工作有了較快進展,建立了省清潔生產聯席會議制度並成立了省清潔生產辦公室,組織了全省相關企業的清潔生產培訓並開展試點工作,提出我省推行清潔生產工作的具體意見,對全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和重點行業開展推行清潔生產的調研,組織了清潔生產試點,編制出台了有關清潔生產的配套檔案和標準,開展了大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目前很多企業對清潔生產重要性的認識有了明顯提高,一部分重點企業和企業清潔生產工作正在蓬勃開展。
但是,我省清潔生產畢竟還處於起步階段,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全社會對清潔生產的宣傳認識有差距,清潔生產作為資源節約的重要手段和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尚未被人們認識;二是我省政府機構改革後,工作職能出現較大的交叉和變化,對政府職能部門推行清潔生產,做好引導和服務等工作還不夠明確和規範;三是我省企業多數設備陳舊、技術滯後、裝備較差,資金扶持、技術服務等不配套,企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受到影響,清潔生產工作還停留在較低水平。為了推進我省的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必須抓緊制定我省的清潔生產條例。
二、《條例》的起草情況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立法計畫的安排,省經委起草了條例(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接到送審稿後,按立法程式書面徵求了16個州、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到實施清潔生產的三環公司進行了實地調研,在曲靖召開了曲靖市、昭通市有關部門和企業參加的立法調研座談會,在昆明召開了實施清潔生產的部分大中型企業的立法調研座談會,召開了省財政廳、建設廳、農業廳、科技廳、商務廳、水利廳、環保局、旅遊局、國稅局、地稅局等16個省級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協調座談會聽取了意見,協調了分歧;舉行了專家論證會,聽取了立法專家和清潔生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並在省政府網站上公開向社會徵求了意見,經多次修改完善已基本成熟,並經2005年11月15日省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於立法的指導思想
根據上位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的要求,經省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法制委調查研究後認為,本《條例》的立法指導思想應當包括以下幾點:一是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發展循環經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二是實施上位法並把上位法的原則性規定結合雲南實際加以細化、延伸、補充;三是針對我省清潔生產的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設定新的法律規範加以調整;四是把我省幾年來對清潔生產實施的管理經驗及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法律規範,通過建立健全制度進一步推進我省清潔生產的健康發展。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本《條例》要解決的重點問題是我省在實施上位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而不是對上位法做全面的實施性規定。《條例》從我省實際出發,作出一些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規定,對清潔生產工作不僅具有鼓勵促進的功能,而且具有規範行政機關、生產經營企業和個人行為的作用。因此,《條例》名稱擬定為《雲南省清潔生產條例》,而沒有加“促進”兩字。
(二)關於管理體制
清潔生產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政府的多個部門。為了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發揮行政機關對清潔生產的促進作用,依照上位法的規定,根據有關部門“三定”方案的職責分工,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工作。縣級以上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科學技術、建設、稅務、教育、商務、農業、國土資源、水利、旅遊和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清潔生產的指導、監督等工作(第六條)。
(三)關於扶持政策
推行清潔生產,是新型工業化的重要內容,也是發展循環經濟的基礎環節。為了建立健全清潔生產的激勵機制和落實扶持政策,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財政、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實施清潔生產的企業,落實相關產品的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享受有關資源節約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當在縣級以上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清潔生產,但暫不具備廢舊物資處理和加工能力的回收企業除外(第十五條)。
(四)關於清潔生產審核
清潔生產審核是促進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主要手段。企業只有通過審核,才能判明廢物產生的環節,分析廢物產生的原因,提出無費、低費、高費解決方案。審核分為自願審核與強制審核。根據我省清潔生產審核與驗收工作的需要,為加快清潔生產推進步伐,條例(草案)對清潔生產審核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自願審核與強制審核工作的主管和協管部門(第十七條)。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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