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是2021年武漢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循贈遙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湖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虹主《湖北省最佳化營槓頌芝商環境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2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切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重要標尺規範行政行為,進一步加快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保障和服務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經對現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含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規範性檔案,下同)進行清理、研究,決定對17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部分條款予以集中修改,對4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予以單獨修改;宣布廢止棵婚晚5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
一、集中修改17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部分條款的具體內容
(一)對《市人朵影朵察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征地工作的意見》(武政規〔2016〕28號)作如下修改:
將“三、嚴格征地工作程式(一)認真落實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中的“與被征地農民無法聯繫或者其拒絕確認的,可以邀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見證人在調查結果上籤字或者蓋章確認,並載明無法聯繫被征地農民或者被征地農民拒絕確認的具體情況”修改為“與被征地農民無法聯繫或者其拒絕確認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邀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負責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到場作為見證人,說明情況。調查結果應當載明無法聯繫被征地農民或者被征地農民拒絕確認的具體情況,包括事由和日期,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負責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調查結果予以公證並將其留在被征地農民的住所,同時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調查結果的送達過程。”
(二)對《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通知》(武政規〔2017〕30號)作如下修改:
將“一、加強行業監管,發揮企業主體作用”中的“(二)強化巡遊車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修改為“(二)鼓勵巡遊車企業增強市場競爭力”。
(三)對《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武政規〔2017〕45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凡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請,並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諾書和申請審核確認表;
“(二)同意進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龍滲民授權書;
“(三)居民戶口簿;
“(四)家庭全體成員(含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由民政部門在入戶核查時根據實際情況查看。”
(四)對《市人民政府關於印悼促櫻灑發武漢市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細則的通知》(武政規〔2017〕62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合併修改為:“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承諾書和申請審核確認表;
“(二)同意進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授權書;
“(三)居民戶口簿;
“(四)家庭全體成員(含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五)對《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規〔2018〕6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六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擬徵收範圍內房屋所有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徵求意見期限內提交書面反饋意見;”
2.刪去第七條。
3.增加一款作為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採取留置方式轉交的,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轉交憑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轉交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分戶評估報告留在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分戶評估報告留在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轉交過程,即視為轉交。採取郵寄方式轉交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轉交日期。”
4.增加一款作為第七十二條第二款:“採取留置方式送達的,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憑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補償決定留在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補償決定留在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採取郵寄方式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六)對《市人民政府關於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意見》(武政規〔2018〕27號)作如下修改:
將“三、增設電梯的申報及審查(一)開展可行性分析”中的“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可以申請增設電梯”修改為“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申請增設電梯”。
(七)對《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機車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規〔2019〕21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三、本市三環線以內區域禁止機車銷售”。
(八)對《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實有人口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武政規〔2019〕22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合併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居住的,或者不按照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以上8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修改後重新公布,執行原檔案規定的有效期。
(九)對《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園林局關於加強城市重點建設工程配套綠化工作意見的通知》(武政辦〔2010〕110號)作如下修改:
1.將“三、建立城市重點工程園林綠化規劃設計評審機制”中的“(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城鄉建設部門在批覆重點工程配套綠化項目初步設計時”修改為“(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在批覆重點工程配套綠化項目初步設計時”。
2.將“四、加強重點工程配套綠化建設的指導和管理(一)”中的“對城市生態、景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可將其配套綠化建設採取單獨立項方式交由園林部門實施,也可由業主單位將其配套綠化工程委託園林部門組織實施”修改為“對城市生態、景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可將其配套綠化建設採取單獨立項方式實施”。
3.刪去“四、加強重點工程配套綠化建設的指導和管理”中的第四項。
(十)對《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武漢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評審辦法的通知》(武政辦〔2010〕149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四條中的“市發展改革、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批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和專項綠化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時”修改為“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和專項綠化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時”。
2.將第六條中的“市發展改革、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市園林綠化部門的審查意見後”修改為“市發展改革部門收到市園林綠化部門的審查意見後”。
(十一)對《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土地資產經營管理工作的意見》(武政〔2014〕51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六、拓寬融資渠道,多方籌措土地儲備資金”中的第三項。
以上3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修改後重新公布,執行《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繼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規範性檔案的通告》(武政規〔2017〕56號)規定的有效期。
(五)對《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規〔2018〕6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六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擬徵收範圍內房屋所有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徵求意見期限內提交書面反饋意見;”
2.刪去第七條。
3.增加一款作為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採取留置方式轉交的,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轉交憑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轉交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分戶評估報告留在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分戶評估報告留在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轉交過程,即視為轉交。採取郵寄方式轉交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轉交日期。”
4.增加一款作為第七十二條第二款:“採取留置方式送達的,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憑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補償決定留在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補償決定留在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採取郵寄方式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六)對《市人民政府關於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意見》(武政規〔2018〕27號)作如下修改:
將“三、增設電梯的申報及審查(一)開展可行性分析”中的“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可以申請增設電梯”修改為“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申請增設電梯”。
(七)對《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機車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規〔2019〕21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三、本市三環線以內區域禁止機車銷售”。
(八)對《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實有人口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武政規〔2019〕22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合併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居住的,或者不按照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以上8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修改後重新公布,執行原檔案規定的有效期。
(九)對《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園林局關於加強城市重點建設工程配套綠化工作意見的通知》(武政辦〔2010〕110號)作如下修改:
1.將“三、建立城市重點工程園林綠化規劃設計評審機制”中的“(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城鄉建設部門在批覆重點工程配套綠化項目初步設計時”修改為“(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在批覆重點工程配套綠化項目初步設計時”。
2.將“四、加強重點工程配套綠化建設的指導和管理(一)”中的“對城市生態、景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可將其配套綠化建設採取單獨立項方式交由園林部門實施,也可由業主單位將其配套綠化工程委託園林部門組織實施”修改為“對城市生態、景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可將其配套綠化建設採取單獨立項方式實施”。
3.刪去“四、加強重點工程配套綠化建設的指導和管理”中的第四項。
(十)對《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武漢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評審辦法的通知》(武政辦〔2010〕149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四條中的“市發展改革、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批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和專項綠化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時”修改為“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和專項綠化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時”。
2.將第六條中的“市發展改革、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市園林綠化部門的審查意見後”修改為“市發展改革部門收到市園林綠化部門的審查意見後”。
(十一)對《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土地資產經營管理工作的意見》(武政〔2014〕51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六、拓寬融資渠道,多方籌措土地儲備資金”中的第三項。
以上3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修改後重新公布,執行《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繼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規範性檔案的通告》(武政規〔2017〕56號)規定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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