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繼續施行部分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繼續施行部分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重慶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0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清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通知》(渝府法制發〔2016〕16號)相關要求,在《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繼續施行部分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決定》(黔江府發〔2015〕21號)的基礎上,區政府組織相關單位對我區2016年9月30日前的167件規範性檔案再次進行了全面清理。根據清理情況,區政府決定對《關於印發黔江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黔江府發〔2005〕25號)等33件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不再施行;對《黔江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試行)》(黔府令〔2008〕2號)等122件規範性檔案繼續施行,有效期屆滿的,其有效期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重新起算;對《關於印發〈重慶市黔江區水利工程水費徵收辦法〉的通知》(黔江府發〔2003〕17號)等12件規範性檔案,由牽頭單位於2017年3月31日前修訂完善並報區政府審定後重新印發施行。
附屬檔案:1. 廢止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2. 繼續施行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3. 需修訂完善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