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是2023年應急管理部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5日
  • 發布單位:應急管理部
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0號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已經2023年3月20日應急管理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部長 王祥喜
2023年4月14日

全文

第一條為了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工貿企業內涉及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燃氣、特種設備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三)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第四條冶金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以及鋼鐵水罐冷(熱)修工位設定在鐵水、鋼水、液渣吊運跨的地坪區域內的;
(二)生產期間冶煉、精煉和鑄造生產區域的事故坑、爐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和噴濺影響範圍內的爐前平台、爐基區域、廠房內吊運和地面運輸通道等6類區域存在積水的;
(三)煉鋼連鑄流程未設定事故鋼水罐、中間罐漏鋼坑(槽)、中間罐溢流坑(槽)、漏鋼迴轉溜槽,或者模鑄流程未設定事故鋼水罐(坑、槽)的;
(四)轉爐、電弧爐、AOD爐、LF爐、RH爐、VOD爐等煉鋼爐的水冷元件未設定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等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副)槍自動提升、電極自動斷電和升起裝置聯鎖的;
(五)高爐生產期間爐頂工作壓力設定值超過設計檔案規定的最高工作壓力,或者爐頂工作壓力監測裝置未與爐頂放散閥聯鎖,或者爐頂放散閥的聯鎖放散壓力設定值超過設備設計壓力值的;
(六)煤氣生產、回收淨化、加壓混合、儲存、使用設施附近的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以及可能發生煤氣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未設定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數據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的;
(七)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加壓機、烘烤器等設施,以及進入車間前的煤氣管道未安裝隔斷裝置的;
(八)正壓煤氣輸配管線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氣壓力小於30kPa,或者同一煤氣管道隔斷裝置的兩側共用一個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氣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連通,或者不同介質的煤氣管道共用一個排水器的。
第五條有色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設定在熔融金屬吊運跨的地坪區域內的;
(二)生產期間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事故坑、爐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範圍內的爐前平台、爐基區域、廠房內吊運和地面運輸通道等6類區域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的;
(三)熔融金屬鑄造環節未設定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的(傾動式熔煉爐、傾動式保溫爐、傾動式熔保一體爐、帶保溫爐的固定式熔煉爐除外);
(四)採用水冷冷卻的冶煉爐窯、鑄造機(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結晶器除外)、加熱爐未設定應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屬冶煉爐窯的閉路循環水冷元件未設定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開路水冷元件未設定進水流量、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未監測開路水冷元件出水溫度的;
(六)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結晶器冷卻水系統未設定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快速切斷閥、緊急排放閥、流槽斷開裝置聯鎖,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傾動式澆鑄爐控制系統聯鎖的;
(七)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澆鑄爐鋁液出口流槽、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線處未設定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或者固定式澆鑄爐的鋁液出口未設定機械鎖緊裝置的;
(八)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固定式澆鑄爐的鋁液流槽未設定緊急排放閥,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線處未設定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線處的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緊急排放閥聯鎖的;
(九)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傾動式澆鑄爐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線處未設定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線處的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澆鑄爐傾動控制系統、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聯鎖的;
(十)鋁加工深井鑄造機鋼絲卷揚系統選用非鋼芯鋼絲繩,或者未落實鋼絲繩定期檢查、更換制度的;
(十一)可能發生一氧化碳、砷化氫、氯氣、硫化氫等4種有毒氣體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未設定固定式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數據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或者未對可能有砷化氫氣體的場所和部位採取同等效果的檢測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氣(天然氣)並強制送風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定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
(十三)正壓煤氣輸配管線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氣壓力小於30kPa,或者同一煤氣管道隔斷裝置的兩側共用一個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氣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連通,或者不同介質的煤氣管道共用一個排水器的。
第六條建材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煤磨袋式收塵器、煤粉倉未設定溫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未設定氣體滅火裝置的;
(二)筒型儲庫人工清庫作業未落實清庫方案中防止高處墜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業電石渣原料筒型儲庫未設定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事故通風裝置聯鎖的;
(四)進入筒型儲庫、焙燒窯、預熱器旋風筒、分解爐、豎爐、篦冷機、磨機、破碎機前,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和湧入的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採取隔離措施,或者未落實防止高處墜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採用預混燃燒方式的燃氣窯爐(熱發生爐煤氣窯爐除外)的燃氣總管未設定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
(六)制氫站、氮氫保護氣體配氣間、燃氣配氣間等3類場所未設定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的;
(七)電熔製品電爐的水冷設備失效的;
(八)玻璃窯爐、玻璃錫槽等設備未設定水冷和風冷保護系統的監測報警裝置的。
第七條機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類人員聚集場所設定在熔融金屬吊運跨或者澆注跨的地坪區域內的;
(二)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未設定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的;
(三)生產期間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的爐底、爐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範圍內的爐前平台、爐基區域、造型地坑、澆注作業坑和熔融金屬轉運通道等8類區域存在積水的;
(四)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壓鑄機、氧槍的冷卻水系統未設定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熔融金屬加熱、輸送控制系統聯鎖的;
(五)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定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或者燃燒裝置未設定火焰監測和熄火保護系統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機溶劑清洗設備設施、工裝器具、地面時,未採取防止可燃氣體在周邊密閉或者半密閉空間內積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定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
第八條輕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食品製造企業烘製、油炸設備未設定防過熱自動切斷裝置的;
(二)白酒勾兌、灌裝場所和酒庫未設定固定式乙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通風設施聯鎖的;
(三)紙漿製造、造紙企業使用蒸氣、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製造企業採用預混燃燒方式的燃氣窯爐(熱發生爐煤氣窯爐除外)的燃氣總管未設定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
(五)日用玻璃製造企業玻璃窯爐的冷卻保護系統未設定監測報警裝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定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
(七)鋰離子電池儲存倉庫未對故障電池採取有效物理隔離措施的。
第九條紡織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乾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未與生產加工等人員聚集場所隔開或者單獨設定的;
(二)保險粉、雙氧水、次氯酸鈉、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或者保險粉儲存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十條菸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熏蒸作業場所未配備磷化氫氣體濃度監測報警儀器,或者未配備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熏蒸作業場所的;
(二)使用液態二氧化碳製造膨脹菸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定固定式二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事故通風設施聯鎖的。
第十一條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定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者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辦公室、休息室等人員聚集場所的;
(二)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或者不同建(構)築物、不同防火分區共用一套除塵系統、除塵系統互聯互通的;
(三)乾式除塵系統未採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除塵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採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的;
(五)除塵系統採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採用乾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的;
(六)鋁鎂等金屬粉塵、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設定鎖氣卸灰裝置的;
(七)除塵器、收塵倉等劃分為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產生機械點燃源的工藝設備前,未設定鐵、石等雜物去除裝置,或者木製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線的風管未設定火花探測消除裝置的;
(九)遇濕自燃金屬粉塵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採取通風等防止氫氣積聚措施,或者乾式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
第十二條 使用液氨製冷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包裝、分割、產品整理場所的空調系統採用氨直接蒸發製冷的;
(二)快速凍結裝置未設定在單獨的作業間內,或者快速凍結裝置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的。
第十三條 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台賬,並且未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要求,或者作業現場未設定監護人員的。
第十四條本標準所列情形中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等設施、設備、裝置,應當保證正常運行、使用,失效或者無效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五條本標準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23年4月19日,應急管理部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了新修訂版的《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並邀請相關負責人進行解讀。
發布會介紹,2017版《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理解不統一,尺度把握不一的問題。此外隨著新技術、新設備投運,出現了一些容易引發重特大事故的新情況、新問題,亟需納入判定標準範圍。應急管理部在分析研究近年來工貿行業典型事故、科學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組織對《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進行了修訂,形成《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新版判定標準,充分分析了近年來工貿企業事故情況,聚焦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的重大安全風險,共明確形成了管理類、行業類和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共64項,較2017版增加5項。其中,專項類中的粉塵涉爆、涉氨製冷和有限空間作業等領域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適用於工貿8個行業,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執法和工貿安全監督管理局局長 楊智慧:新版《判定標準》聚焦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的重大安全風險,更加權威,更加聚焦,更加科學。2017版判定標準屬於部門規範性檔案,參考煤礦等領域做法,新版《判定標準》上升為部門規章,增強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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