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價格調控基金徵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1991-12-17山西省政府發布並生效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價格調控基金徵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發布文號】晉政辦發[1991]196號
【發布日期】1991-12-17
【生效日期】1991-12-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組織機構的設定:省、地、市、縣物價改革領導組(價格調控基金領導組)均下設價格調控基金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各級財委(辦),由各級財委(辦)、財政、稅務、物價和人民銀行等單位組成。
(二)各級價格調控基金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在物價改革領導組領導下,辦理價格調控基金徵集、管理和使用的日常工作,並負責對申請使用價格調控基金的項目進行審核。
2、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價格調控基金的繳納、使用情況和對有關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
3、及時通報工作情況,總結交流各地方、各部門在價格調控基金徵集、管理、使用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
4、協調解決價格調控基金徵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5、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一)價格調控基金的徵收範圍按照省政府晉政發〔1990〕7號、6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晉政辦發〔1991〕152 號檔案的規定執行。
(二)繳納價格調控基金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按規定繳納。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處以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對拒不繳納的,由稅務機關通知開戶銀行進行劃撥(含滯納金)。各級銀行要密切配合,履行此職責。
(三)各地市要按省規定40%的上解比例,按省財政廳、物價局、稅務局、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聯合下發的〔1990〕晉稅計字第4號檔案規定上解,省集中的資金按照不超過10%的比例,視各地的徵收和上繳情況,作為獎勵退還各地市使用。各地市應認真檢查當年的執行情況,將每年欠交部分及時補起來。對不按規定比例上繳的,省財政將通過年終決策清算扣繳。
(四)按照省政府晉政發〔1990〕7號檔案規定,價格調控基金由各級財政設預算外專戶統一管理。凡沒有在財政設預算外帳戶的,從現在起應該設到財政部門。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為了防止主要副食品價格劇烈波動,大中城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的精神,價格調控基金應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主要用於為保證市場主要副食品和重要日用工業品價格基本穩定的;臨時性補貼。
(二)省徵集的調控基金,主要用於直接平抑全省縣城以上城市主要副食品和重要日用工業品價格的支出。如安排有剩餘時,可視情況安排各地市申請解決的項目。安排時,按照多收繳多使用的原則,對上交任務完成好的及上繳數額大的地市給予傾斜獎勵。
(一)價格調控基金的使用,先由使用單位和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價格調控基金辦公室審核並提出意見,再報經同級價格改革領導組批准後方可撥款使用。
(二)建立價格調控基金統計報告制度。按省規定,有關單位每季要向各級價格調控基金辦公室報告價格調控基金的徵收、入庫和使用情況,各級價格調控基金辦公室按季向上級辦公室報告徵集、入庫、劃解和使用情況。
(三)價格調控基金辦公室可視工作進度,及時召集有關單位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成績顯著的適當給予獎勵。
(四)為了加強徵收管理工作,解決徵收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開支費用及評比獎勵金,可按價格調控基金徵收總額的3%,由縣(市)稅務機關提取手續費,各級財政部門按徵收進度及時撥付。各級價格調控基金辦公室的辦公經費,可由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徵收的價格調控基金中,按不超過7‰的比例核撥。
本細則由省價格調控基金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