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9年7月1日
  • 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以下簡稱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用於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醫療保障和醫療救助政策的資金。
第三條 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由各級財政、醫保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組織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省醫保局負責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資金的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市縣財政、醫保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補助地方的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四條 省醫保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和年度任務清單,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確保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全部支出項目按規定列入項目庫。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預算編制中,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醫保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全面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送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五條 省醫保局申請通過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按規定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醫保局提交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根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或績效評估結果較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六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省醫保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從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並作為申請預算和項目調整的前置條件。
第七條 省醫保局對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根據任務不同,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省醫保局研究制定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與資金同步下達。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任務清單主要包括:
(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用於支持落實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政策,保障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城鄉醫療救助。用於支持落實城鄉醫療救助政策,提高貧困人口醫療保障水平。
(三)省級幹部醫療補助。用於保障省級幹部醫療待遇。
(四)其他需要保障的醫療保障和救助重點項目。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八條 省醫保局根據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省級重點支出不留“硬缺口”。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按照人數和標準對市(縣)分配。省級按照各市及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參保人數、當年確定的政府補助標準、魯政發〔2019〕2號規定的補助比例對各市及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分檔補助。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採取因素法對市(縣)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醫療救助對象數量、人均財力、工作績效等,並重點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等財力薄弱地區傾斜。
省級幹部醫療補助資金由省醫保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結算。
第九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採取“先預撥、後結算”辦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運行年度,撥付和結算省級補助資金。
(一)資金預撥。省醫保局按照預算管理統一要求,結合中央提前下達補助資金情況,制定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提前下達方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實行市級統收統支,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補助資金單獨核定,但一併下達各市〕,並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將資金分配方案提交黨組會議集體研究後,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進行合規性審核後,按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並同步下達專項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或提出區域績效目標編報要求。當年政府補助標準調整時,及時預撥當年補助資金。
(二)資金核定。對一般參保居民,省級按照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當年6月底參保繳費人數和省級補助標準,確定省級補助總額。省級補助後的差額部分,由市、縣財政補足。中央屬和省屬高校大學生屬地參加居民醫保,省級按照參保繳費人數和所在地規定的大學生參保政府補助標準,確定省級補助總額。
(三)資金結算。各市醫保、財政部門應審核匯總所屬縣(市、區)參保繳費、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在規定時限內向省醫保局、省財政廳提報補助資金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包括:申請報告、市縣補助資金到位情況、所屬各縣(市、區)參保繳費人員電子名單等。省醫保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對各市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依據審核結果核定補助資金。
具體結算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省人代會審查批准省級預算後,省級幹部醫療補助資金納入省級部門預算批覆下達。
省人代會審查批准省級預算後,省醫保局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將資金分配方案提交黨組會議集體研究後,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並同步下達專項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或提出區域績效目標編報要求。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對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與預算編制時相一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況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根據需要對各地財力狀況作出充分考慮等。
第十二條 省醫保局應及時將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任務清單、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情況,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第十三條 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四條 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醫保局加強對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的績效管理,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定期採集項目績效信息,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進展以及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進行重點監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組織項目實施單位進行績效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省醫保局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省財政廳負責公開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醫保局負責公開具體支出政策、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十七條 省醫保局、省財政廳按職責對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核查。
第十八條 對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醫保局可結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項,依據本辦法制定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其他有關本資金管理使用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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