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屬企業擔保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屬企業擔保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範企業擔保行為,切實防範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山東省國資委印發《山東省省屬企業擔保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屬企業擔保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山東省國資委
發布通知,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山東省國資委關於印發《山東省省屬企業擔保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屬企業:
《山東省省屬企業擔保管理辦法》已經省國資委2024年第8次主任辦公會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國資委
2024年6月20日

內容全文

山東省省屬企業擔保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範企業擔保行為,切實防範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省屬企業)及其各級出資企業。
本辦法所稱各級出資企業包括:省屬企業出資形成的各級控股、實際控制和參股企業。其中,控股企業包括:省屬企業出資設立的獨資或全資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的企業,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前述企業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實際控制企業包括:省屬企業及其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雖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定、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定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第三條 省屬企業擔保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主體明確、權責清晰。省屬企業是提供擔保行為的責任主體,是擔保決策的直接責任人;省國資委依法行使出資人職責,規範和指導省屬企業的擔保管理工作。
(二)嚴格程式、審慎決策。省屬企業要嚴格履行擔保決策程式,對被擔保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對擔保項目進行分析論證和風險評估,並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三)依法合規、規範運作。省屬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法規,完善擔保管理制度,規範擔保工作程式,確保擔保行為合法規範、風險可控。
第二章 擔保與反擔保要求
第四條 省屬企業要鼓勵子企業提高資信評級,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融資。省屬企業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應當堅持量力而行、權責對等、風險可控原則,嚴格控制擔保規模,擔保總額原則上不超過最近1個會計年度集團合併會計報表淨資產的40%。
省屬企業及其控股、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簡稱省屬企業及其控制企業)不得為無產權關係的企業提供擔保(省屬企業及其控制企業除外);不得為個人提供擔保;不得為高風險投資項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託理財、買賣股票、期貨、期權等)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提供擔保。
省屬企業及其控制企業為控制企業提供擔保,擔保額原則上應按出資比例確定,對同一企業累計擔保額不得超過擔保企業自身淨資產的30%。單戶子企業擔保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身最近1個會計年度合併會計報表淨資產的60%。
省屬企業為參股企業提供擔保,擔保額須按出資比例確定,嚴禁超比例擔保,且累計擔保額不得超過其出資額(享有的淨資產低於其出資額的,以享有的淨資產為限)。
省屬企業內部無產權關係的子企業間不得擔保。
經省國資委確認,列入省委、省政府重大投資建設項目或“一帶一路”國際合作建設項目的,且經充分論證具備較好收益、不影響企業完成降槓桿任務的,可按出資比例提供擔保。
第五條 被擔保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擁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制度;
(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或有利於企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
(四)具有清償債務能力;
(五)無逃廢銀行債務或拖欠貸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六)無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案件;
(七)最近1個會計年度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高於70%;
(八)貸款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主導產業發展規劃;
(九)省國資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下列企業和資產不得設定擔保:
(一)未按規定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企業;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資產;
(三)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資產;
(四)依法不得設定擔保的其他國有資產。
第七條 省屬企業為控制企業超出資比例提供擔保,由省屬企業董事會決策,超股比擔保額應由被擔保企業其他股東或第三方提供足額且有變現價值的反擔保;為參股企業、無產權關係的省屬企業及其控制企業提供擔保,被擔保企業必須同時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式依據風險程度和被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等確定。
第八條 省屬企業及各級出資企業在被擔保企業確定提供反擔保後,方可與債權人簽署擔保契約。反擔保契約和擔保契約的簽訂、履行等工作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九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反擔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擔保職責
第十條 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擔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制定省屬企業擔保管理辦法;
(二)指導省屬企業建立健全企業擔保管理制度;
(三)組織開展對省屬企業擔保業務的監督檢查;
(四)指導省屬企業完善擔保風險防範措施;
(五)其他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應履行的擔保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對擔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載明擔保決策機構、決策程式等事項;
(二)省屬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擔保管理制度並向省國資委備案,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責任,規範內部審批程式,細化審核流程,按程式決策擔保事項;
(三)將年度擔保計畫納入預算管理體系,包括擔保人、擔保金額、被擔保人及其經營狀況、擔保方式、擔保費率、違規擔保清理計畫等關鍵要素,提交省屬企業董事會審議決定。超過年度擔保計畫額度的省屬企業原則上不得新增擔保業務,待擔保規模符合年度擔保額度預算後再行實施(經省國資委研究同意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擔保事項除外);
(四)建立擔保業務台賬,詳細記錄擔保對象、金額、期限、擔保方式等,定期對擔保事項進行分類整理和清理;
(五)負責各級出資企業擔保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負責企業擔保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工作,在半年和年度終了1個月內將企業擔保情況書面報告(報告制度的格式要求另行通知)省國資委;
(七)其他按有關規定應履行的擔保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省屬企業間的擔保事項,省屬企業需向省國資委備案。省國資委收到擔保備案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視為備案通過。
省屬企業為受託管理企業提供擔保事項,由省屬企業董事會決策,擔保額納入省屬企業擔保總額管理。
第四章 擔保程式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明確擔保業務管理部門,遵照財務制度和業務流程,負責辦理省屬企業及其各級出資企業的擔保事項。
第十四條 被擔保企業申請擔保,須提供本企業以下有關檔案資料:
(一)擔保申請書,包括擔保事項的內容、擔保的主要債務情況說明、擔保方式及擔保期限、擔保協定的主要條款等相關情況;
(二)公司章程、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證(表)複印件;
(五)具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3年和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六)企業風險評估報告;
(七)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被擔保項目審批檔案;
(八)被擔保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盈利預測報告,參股企業還需提供企業徵信報告;
(九)被擔保項目主債務契約及其他有關檔案;
(十)還款計畫、方式及資金來源預測分析;
(十一)有反擔保的提供反擔保有關檔案。
第十五條 省屬企業及其各級出資企業辦理擔保事項應包括但不限於履行以下程式:
(一)擔保業務管理部門組織審查被擔保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調查擔保項目和被擔保企業資信狀況,對擔保事項進行風險評估,提出初審意見,並徵求財務、技術、法律等有關部門意見;
(二)重大擔保事項應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三)企業設有財務總監、總法律顧問的,應對擔保事項按相關規定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中省屬企業應向省國資委備案的擔保事項,省屬企業要在履行決策程式後、簽訂擔保契約前向省國資委備案。備案時除提供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外,省屬企業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省屬企業提供擔保申請書,並重點說明提供擔保事項理由、被擔保企業資信狀況和財務狀況、擔保風險評價以及本企業累計擔保餘額等情況;
(二)省屬企業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董事會決議;
(三)企業設有財務總監、總法律顧問的,出具的有關擔保事項的意見;
(四)按照第十二條規定應向省國資委備案的擔保事項,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省國資委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五章 擔保管理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加強擔保管理,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要規範內部決策流程,未經法律審核和風險評估,不得隨意出具具有擔保性質的承諾函、支持函等檔案。
第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建立跟蹤和監控制度。對擔保期間內被擔保企業以及擔保項目的資金使用與回籠狀況、財務狀況及債務主契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加強風險防控,依法及時處理對其償債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第十九條 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的擔保事項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擔保制度及擔保風險預警制度是否完善;
(二)擔保的決定或批准是否嚴格按管理許可權履行決策程式,本辦法第十二條中有關擔保事項是否備案;
(三)擔保必備資料審核是否嚴格;
(四)擔保項目跟蹤是否到位,已過期擔保項目是否及時清理;
(五)擔保項目的風險防控情況等。
第二十條 對省屬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提供擔保,或因疏於管理,出現擔保風險未及時報告、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要依法依規追究企業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金融類企業的擔保事項按照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範省屬企業擔保行為,切實防範經營風險,結合工作實際,省國資委修訂了《山東省省屬企業擔保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擔保辦法》)。
一、起草背景
加強和規範省屬企業擔保業務管理,是促進企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有效防範化解債務風險的重要舉措,對於提升省屬企業抗風險能力,防範企業相互融資擔保引發債務風險交叉傳導,具有重要意義。省國資委高度重視省屬企業擔保管理工作,先後多次修訂《擔保辦法》。近年來,省屬企業認真執行擔保管理要求,完善內部擔保制度,嚴格規範擔保行為,擔保規模總體合理,擔保風險基本可控,但仍有部分擔保事項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為適應新情況變化,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擔保管理,省國資委對原規定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
二、主要內容
《擔保辦法》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擔保與反擔保要求、擔保職責、擔保程式、擔保管理和附則六部分。
(一)明確了《擔保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範圍及擔保工作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適用於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企業及各級出資企業,擔保堅持“主體明確、權責清晰,嚴格程式、審慎決策,依法合規、規範運作”的工作原則。
(二)明確了擔保與反擔保要求、擔保職責。要求省屬企業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應當堅持量力而行、權責對等、風險可控原則,嚴格控制擔保規模。明確了對控股企業、參股企業擔保、反擔保要求,不得擔保的事項。考慮到支持省屬企業承擔省委、省政府重大投資建設項目,放寬了部分項目的擔保額限制。明確了省國資委、省屬企業擔保管理的職責,特別是省屬企業間的擔保事項需向省國資委事前備案。
(三)明確了擔保程式和擔保管理。要求省屬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擔保管理制度並向省國資委備案,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責任,規範內部審批程式,細化審核流程,按程式決策擔保事項。要求省屬企業建立事前評估、事中跟蹤、風險防範制度體系,確保過程可控、風險可控。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的擔保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擔保辦法》規定提供擔保,或因疏於管理,出現擔保風險未及時報告、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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