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快省屬國有工交企業改革脫困意見的通知

山東省政府為深入貫徹黨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快省屬國有工交企業的改革和脫困步伐,針對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快省屬國有工交企業改革脫困意見的通知
  • 發布文號:魯政發[2000]44號  
  • 發布日期:2000-05-09  
  • 生效日期:2000-05-09
【發布單位】815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省屬國有工交企業改革脫困意見的通知
(魯政發〔2000〕44號)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快省屬國有工交企業(以下稱“省屬企業”)改革和脫困步伐,現提出如下意見,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全省經濟結構調整規劃,對產業、產品關聯性強的省屬企業,通過兼併、收購、劃轉等方式,重組進入省屬優勢企業、企業集團或組建新的企業集團,同時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體制。
二、對不能進入直屬優勢企業和企業集團的省屬企業,可由非直屬或非國有企業兼併、收購、控股;除國家明文限制的行業、企業外,允許外商、個體私營業戶控股;企業債權人可優先收購。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省經濟綜合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可由企業內部職工出資購買國有淨資產,並承擔原企業債務,實行股份合作制或組建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施行上述形式改制,必須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和財產評估,清理債權債務,妥善安置職工,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和債務不懸空。
三、對虧損嚴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省屬企業,依法實施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欠付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職工工資、醫療費和各種津貼、補貼費,以及需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離退休人員醫療費(離休、退休分別按當地離休、退休人員當年人均醫療費的10倍計算),優先從資產變現中解決。破產企業要制定人員分流方案,堅持以行業內調劑分流為主,通過多種渠道使職工再就業。職工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破產企業按當地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一次性安置費,安置費可用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抵頂或變現支付。破產企業應按規定清繳各項稅款。
四、對不宜實施破產和整體改制有困難的省屬企業,在確保債務不懸空的前提下,實行分離經營,分塊、分步改制。(1)以研究開發部門為主體先行改制,吸收技術要素入股和經營者、科研人員、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資入股,同時承包或租賃生產部門,組成開發主導型公司。(2)以銷售部門為主體先行改制,吸收經營者、銷售人員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入股,同時承包或租賃生產部門,組成銷售主導型公司。(3)研究開發部門與銷售部門聯合起來改制,同時承包或租賃生產部門,組成啞鈴型公司。(4)有優勢產品的企業,以產品生產線、生產車間為單位進行改制。
五、對宜於下放到市地管理的省屬中小企業下放到所在市地。下放企業名單,由省企業主管部門與企業所在地政府協商一致後,報省政府批准,省財政、勞動與社會保障、國資、統計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六、對符合條件的省屬企業集團母公司,按魯政發〔1999〕39號檔案規定,經省政府批准,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七、組建省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將未實行授權經營的省屬企業的國有資產歸由省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持有,由其代表省政府行使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能。
八、對符合條件的省屬重點國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優先推薦上市。引導績優上市公司聯合、兼併、控股、參股省屬未上市公司。支持省屬優勢企業與經濟效益差、喪失配股資格的省內外上市公司進行資產置換和資產重組。
九、省扭虧增盈專項資金重點用於省屬工交企業的扭虧脫困和兼併破產。
十、一般競爭性領域的省屬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股比例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經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可轉讓部分或全部國有股。鼓勵跨地區、跨所有制轉讓。受讓方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股權轉讓收入,由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大型企業集團母公司、省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集中管理(省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成立前,由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集中管理),根據國家產業政策,主要用於工業結構調整、國有資本投入、社會保障事業建設等。
十一、省屬企業之間、省屬企業與其他企業之間的債務,經關聯企業協商同意和省財政、國資部門核准,其債務抵銷餘額可轉作股權。
十二、鼓勵省屬企業內部員工投資入股,尤其鼓勵經營者、技術骨幹、行銷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多入股。各類人員具體入股數額,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確定。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本企業股份,在其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其中,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作為發起人時所持本企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企業內部員工認購的股金原則上要一次性繳足;通過銀行貸款出資的,不得以本企業資產作擔保。職工股份可由職工本人以自然人身份持有,也可設立職工持股會集中持有。省屬企業職工持股會由省企業主管部門審批,省民政部門登記、管理。
十三、股東可用貨幣、實物、債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也可用商標、商譽、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經營能力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經評估的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額最高可占公司註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四、省屬企業占用的國有劃撥土地資產,企業改制期間歸省政府支持。土地資產由具有A級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評估結果及處置方案由省國土資源廳確認、批准。
十五、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土地資產處置方式。採取作價出資方式處置的,其出資額轉為國家資本金;採取出讓、租賃方式處置的,出讓金、租金可按土地評估確認價格的15%至20%確定,個別特困企業一次性繳納出讓金、租金確有困難的,經省政府批准,出讓金可緩繳1至3年或分期繳納、租金可免繳3至5年;國有企業之間兼併、合併、組建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分立等,可暫保留劃撥方式使用土地。
十六、允許省屬非上市企業將其使用的劃撥土地在土地交易場所交易轉讓、出租變現,但應在成交後依法辦理土地出讓、租賃審批手續,土地出讓金、租金按實際成交額的15%至20%確定;未成交的,可由市地、縣土地管理部門收購儲備。
十七、位於城市的省屬企業自辦的中國小校,根據生源等情況,納入當地政府的統一調整規劃,應撤銷的撤銷,宜合併的合併,確需保留的,3年內逐步移交當地政府,所需費用自移交之日起3年內由企業與當地政府共同負擔,企業負擔的比例逐年遞減,3年後全部由當地政府負擔。獨立工礦區企業自辦的中國小校移交當地政府有困難的,當地政府適當返還其上繳的教育附加費。位於城市的省屬企業自辦的醫療機構,逐步移交當地政府統籌管理,納入城市醫療服務體系。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向營利性醫院過渡。企業興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凡達到國家規定條件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批准,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十八、省屬企業改制時,離退休人員、工傷致殘人員的醫療費用,可折算成相應金額在淨資產中扣除;拖欠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職工工資、醫療費和各種津貼、補貼費,以及欠繳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可從淨資產出售所得收入中一次性還清和補足;企業待處理的流動資產損失、產成品損失、遞延資產中的潛虧掛帳和逾期3年的應收帳款,列損益的,報省財政部門批准;核銷、沖減淨資產的,報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省屬企業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與當地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省屬企業實施改制、兼併、劃轉、破產、調整隸屬關係過程中涉及的收費,屬於政府部門收取的,除工本費外,一律免收;屬於中介機構收取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收取。
二十、省屬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控股的公司制企業後,原企業享有的兼併破產、債轉股、職工再就業、退休、醫療、勞動、信貸等方面的政策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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