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提級調查和掛牌督辦辦法

《東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提級調查和掛牌督辦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提級調查和掛牌督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於2024年5月20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提級調查和掛牌督辦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20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
  • 發文字號:魯安發〔2024〕13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提級調查和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
魯安發〔2024〕13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提級調查和掛牌督辦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4年5月20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提級調查和掛牌督辦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提級調查和掛牌督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提級調查和掛牌督辦,適用本辦法。
提級調查,是指對本應當由下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事故,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組直接開展調查處理的工作措施。
掛牌督辦,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對下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事故通過下達督辦通知書的方式,對調查過程及結果進行監督,指導、協調和督促其依法開展調查處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條  下列事故的調查處理,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提級調查:
(一)可能構成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的事故;
(二)特別複雜或者社會影響特別重大的事故;
(三)同一生產經營單位在24個月內再次發生的亡人事故;
(四)生產經營單位被警示通報或者其負責人被約談後12個月內發生的亡人事故;
(五)生產經營單位在被掛牌督辦整治重大安全隱患期間發生的亡人事故;
(六)其他需要提級調查的事故。
提級調查的決定按照事故等級,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政府安委辦)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省政府安委辦可以責令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級調查事故。
第四條  提級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組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開展調查,並在規定時限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負責提級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事故調查處理的掛牌督辦,由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政府安委辦負責具體實施並承擔掛牌督辦事項。下列事故的調查處理,上級政府安委辦可以掛牌督辦:
(一)輿論或者公眾高度關注、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二)責令下級人民政府提級調查的事故;
(三)道路運輸、農業機械、電力安全、生產經營性火災等領域中發生的亡人事故;
(四)未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調查且嚴重超期的事故;
(五)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屬地以存在自然災害、刑事案件、突發疾病的可能或者嫌疑,拖延甚至拒絕統計錄入的事故;
(六)經調度通報發現,調查中存在程式不規範、定性不準確、責任追究不到位等嚴重問題的事故;
(七)調查報告及批覆經行政複議糾錯或者行政訴訟敗訴需要重新開展調查的事故;
(八)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事故。
 第六條  事故調查處理的掛牌督辦實行分級管理。原則上,較大事故由省政府安委辦掛牌督辦,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政府安委辦掛牌督辦。
省政府安委辦可以根據事故類型、性質及損失、影響等情況,對全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故調查處理情況進行掛牌督辦。
第七條  上級政府安委辦應當加強對掛牌督辦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督促,及時掌握進展情況。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組進行現場督辦。掛牌督辦期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上級政府安委辦的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
第八條  掛牌督辦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下達督辦通知。上級政府安委辦提出掛牌督辦建議,經政府安委辦負責人簽發並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掛牌督辦通知書應當包括事故名稱、督辦事項、辦理期限、督辦解除方式等內容。
(二)落實督辦要求。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掛牌督辦通知書要求,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做好事故善後工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分清事故責任,提出責任處理建議,並在法定時限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未定稿)。
(三)報請審查備案。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在事故調查報告(未定稿)形成後,應當按程式報請上級政府安委辦審查備案,經審查同意方可批覆結案。審查備案程式按照事故調查報告審查備案相關規定執行。
(四)批覆結案和評估。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覆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責任追究,並在規定時限內組織開展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評估程式按照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下列事故的調查處理,構成較大事故的,省政府安委辦應當掛牌督辦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提級調查;構成一般亡人事故的,設區的市政府安委辦應當掛牌督辦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提級調查:
(一)工礦商貿領域發生的事故;
(二)危險作業安全專項整治期間涉及該作業發生的事故;
(三)重要節日節點或者重大活動期間發生的事故。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安委辦2010年10月20日印發的《山東省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暫行辦法》(魯安辦發〔2010〕26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