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全面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若干措施》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進《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3〕21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關於防範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號)落實落地,結合雲南省非煤礦山工作實際,制定的措施。
2024年7月,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雲南省全面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若干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全面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4年7月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雲政辦發〔2024〕44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文字解讀,圖文解讀,
發布信息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全面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雲政辦發〔2024〕44號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滇有關單位:
《雲南省全面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若干措施》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7月18日
內容全文
雲南省全面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進《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3〕21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關於防範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號)落實落地,結合我省非煤礦山工作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嚴格非煤礦山市場準入
(一)提高露天採石(砂)準入門檻。除矽石、石英砂等特殊需求礦產外,停止新建開採規模低於100萬噸/年的露天採石(砂)場。將現有採石(砂)場最小開採規模提高到50萬噸/年,達不到該標準要求的,給予3年過渡期實施升級改造,到2026年底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由屬地縣級政府積極引導退出。〔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責落實,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林草局、省水利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以下均需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責落實,不再列出〕
(二)嚴格執行最小(低)開採規模標準。除前述規定的採石(砂)場外的其他非煤礦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嚴格執行雲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規定的非煤礦山最小開採規模、全國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和雲南省第四輪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部分礦種礦山最低開採規模3者中的上限標準。對現有礦山達不到最小(低)開採規模標準的,給予3年過渡期實施升級改造,到2026年底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由屬地縣級政府積極引導退出。(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常態開展非煤礦山清理處置。市、縣兩級政府應當依法對不符合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環評審批等辦理條件的非煤礦山進行全面清理處置,對不符合保留條件依法作出關閉決定的,應明確關閉後非煤礦山生態修復等法定義務履行責任主體及責任履行時限並向社會公告,由有許可權機關辦理相關證照註銷(吊銷)手續,未依法履行法定義務的,由縣級政府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對繼續保留的,各有關部門應指導非煤礦山企業限期完善相關手續,按照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有關要求加快辦理。(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林草局、省水利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非煤礦山源頭管控
(四)科學合理設定礦權。礦產資源勘查應達到規定程度。非煤礦山與周邊重要設施的最小安全距離、相鄰非煤礦山生產建設作業範圍最小距離應滿足有關安全規定;普通建築用砂石露天非煤礦山不得以山脊劃界;在平均坡度大於35度的地形坡面不得新設定露天採石(砂)場。除符合規定的情形外,新設採礦權範圍不得與已設採礦權垂直投影範圍重疊;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2個以上採礦權。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及特定生態保護區範圍內新設礦權。新立露天非煤礦山的採礦許可證範圍應當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用林用草禁止區。(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林草局、省水利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科學確定生產建設規模。採礦許可證證載規模是擬建設規模,非煤礦山確需擴大生產建設規模的,由企業結合實際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照我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報請發展改革部門核准或屬地有關部門備案,明確擬生產建設規模。非煤礦山設計單位要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基礎上,充分考慮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在非煤礦山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中科學論證並確定實際生產建設規模。非煤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經審查批准的設計能力建設、生產。(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規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六)嚴格實質內容審查。非煤礦山開發沒有進行一次性總體設計的,原則上不得審批安全設施設計。1個採礦權範圍內原則上只能設定1個生產系統。中小型地下非煤礦山不得有4個以上生產水平同時採礦。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礦庫應當採用一次性建壩,嚴禁審批尾礦庫“頭頂庫”增高擴容項目,嚴禁新建“頭頂庫”、總壩高超過200米的尾礦庫,嚴禁在距離長江(金沙江)幹流岸線3公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範圍內新(改、擴)建尾礦庫(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審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組織不少於3名專家進行現場核查。(省應急管理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深入推進非煤礦山轉型升級
(七)嚴格實施“四個一批”。各縣級政府要堅決扛牢屬地責任,依據有關規定,對行政區域內所有非煤礦山進行全面清查摸底,在充分徵求意見、強化政策宣傳、科學合理規劃最佳化礦山布局基礎上,於2024年11月30日前分別列出達標保留一批、改造升級一批、整合重組一批、淘汰關閉一批“四個一批清單”,在當地主流媒體公示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堅定不移、依法依規、積極穩妥推進實施。對被列為達標保留的非煤礦山,各有關部門要指導企業限時完善相關行政審批手續;對被列為淘汰關閉的非煤礦山,要及時關閉到位,關閉標準達到《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做好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非煤礦山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9〕9號)要求;對被列為改造升級的非煤礦山,原則上要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造升級到位〔採石(砂)場按照本檔案“提高露天採石(砂)準入門檻”執行〕,逾期未改造達標或拒不改造的,依法予以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無法達標的,由屬地縣級政府依法予以關閉退出;對被列為整合重組的非煤礦山,要在2026年6月30日前整合到位,實現礦權、規劃、主體、系統、管理“五統一”,嚴防假整合。到2024年底全省非煤礦山總數控制在2780座以內,2025年底控制在2490座以內,2026年底控制在2000座以內,並打造一批標準化、自動化、智慧型化標桿非煤礦山。(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林草局、省水利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八)分類處置不具備基本條件的非煤礦山。對越界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採礦許可證過期仍繼續開採且拒不整改的,由屬地自然資源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對採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採、以采代建且拒不整改的,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且拒不整改仍然生產建設的,或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屬地應急管理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對嚴重污染環境且拒不整改或難以整改的非煤礦山,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對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且整改無望的,由屬地有關主管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草局、省水利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落實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九)壓實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非煤礦山及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下同)必須依法到現場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不投入、冒險組織作業等造成事故或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法律責任。(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雲南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建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團隊。非煤地下礦山應當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五職”礦長),所配備人員應當具有非煤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礦山兼職。非煤礦山、尾礦庫應當配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災害風險嚴重的非煤礦山應當按要求配備災害治理專職領導人員、專門機構、專業人員。(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雲南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質能力。應急管理部門定期開展非煤地下礦山、大中型露天礦山、尾礦庫企業主要負責人集中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100%持證上崗,無證上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產整頓。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堅決防範“三違”行為。大力整治假培訓、假考試、假證書。(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雲南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十二)嚴肅開展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改。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要組織開展1次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實行台賬銷號管理、動態清零,自查自改情況於次月5日前報當地具有監管許可權的應急管理部門。對未開展排查或查出後拒不整改等導致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存在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有上級公司的,嚴肅倒查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任。非煤礦山企業統一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雲南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強化重大災害治理和生態保護治理。督促企業常態化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調整災害設防等級。對災害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督促企業實施邊坡坍塌滑坡、採空區衝擊地壓、水害等重大災害分區管理、超前治理。開展源頭“治超”,嚴禁任何車輛超載運輸。尾礦庫排洪構築物每3年應進行1次質量檢測。2026年底前,所有生產非煤礦山和在用尾礦庫必須達到三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否則,依法責令企業停產整頓。督促企業嚴格落實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主體責任,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加快綠色礦山建設。(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雲南局、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強化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督促非煤地下礦山健全完善人員定位、監測監控、通信聯絡、壓風自救和供水施救等安全避險系統。2024年底前,地下生產非煤礦山未完善上述系統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力爭2024年底,完成邊坡現狀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非煤露天礦山、現狀總堆置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具備條件的非煤地下礦山、尾礦庫安全監測預警系統建設並聯網。非煤礦山企業要強化應急預案針對性,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與專業救護隊伍簽訂救護協定;聯動天氣預警預報,加強汛期隱患排查,極端天氣嚴禁人員入井,確保應急指令第一時間傳達至影響範圍內所有人員。屬地政府每年汛期前要組織尾礦庫“頭頂庫”企業與下游居民開展聯合演練。(省廣電局、省氣象局、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雲南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提升監管執法效能
(十五)深入推進嚴格精準執法。按照分級分類原則,明確省、市、縣三級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執法管轄許可權,明確非煤礦山和尾礦庫日常安全監管主體。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資料庫,綜合運用通報曝光、追責問責、行刑銜接、聯合懲戒等手段,提高風險隱患排查整改質量。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堅持執法和服務相結合,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省應急管理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林草局、省水利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重拳打擊盜採礦產資源活動。嚴格執行《雲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打擊整治盜採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通告》要求,常態化開展巡查檢查,落實舉報獎勵制度,發動社會力量開展群防群治。強化礦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非煤礦山安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省自然資源廳、省公安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草局、省應急管理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嚴格事故調查處理。發生較大事故的,由省安委會掛牌督辦並跟蹤督導事故調查。對較大涉險事故、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視情況提級調查。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非煤礦山,必須停產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後方可恢復生產。加強安全警示教育,根據事故等級情況,分別由省、市、縣三級應急管理部門召開警示教育現場會。(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雲南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八、壓實屬地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
(十八)落實屬地領導責任。實行市、縣兩級政府領導包保非煤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非煤礦山安全重點州(市)、縣主要領導要定期研究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深入井下督促檢查。到2026年底各級非煤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專業監管人員配備比例不低於在職人員的75%。2024—2026年,全省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逐年下降15%以上。(省應急管理廳、省公安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草局、省委編辦、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落實部門安全監管責任。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加強協同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積極爭取中央補助資金支持非煤礦山重大災害風險防控建設、尾礦庫綜合治理、非煤礦山智慧型化建設等,落實“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治本措施。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大指導、協調、調度、督促力度。對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不到位的,要聯合相關部門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省應急管理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公安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草局、省水利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各州(市)不制定配套檔案,州(市)有關部門參照省直部門分工抓好落實。
內容解讀
文字解讀
2024年7月,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雲南省全面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為更好地理解和落實《若干措施》,現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過程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先後組織開展非煤礦山轉型升級、安全工程三年行動、安全生產綜合整治等工作,全省非煤礦山數量和事故均大幅度下降,近2年未發生較大事故,20多年來未發生重特大事故,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水平不斷提升,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全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雖然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仍存在非煤礦山“小、弱、多”(數量全國第一,占全國非煤礦山總數近八分之一)、一般事故多(2023年全國第二)等短板、弱項,我省被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列為非煤礦山重點省。
為進一步補短板、強弱項,從根本上破解非煤礦山深層次矛盾和突出問題,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3〕21號,以下簡稱《兩辦意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關於防範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號)、國務院安委會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省應急管理廳聯合省級相關部門結合我省實際聯合起草了《若干措施》,在廣泛徵求16個州(市)人民政府和15個省級有關單位意見並修改完善後,履行了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專家論證、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等程式。2024年7月10日,省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
二、主要內容和特點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8部分,共19條措施。從嚴格非煤礦山市場準入、強化非煤礦山源頭管控、規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深入推進非煤礦山轉型升級、落實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提升監管執法效能、壓實屬地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等8個方面,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提出明確的措施要求,推動全省非煤礦山減量提質、強基固本,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若干措施》主要有幾個特點:一是強化源頭管控,嚴格非煤礦山市場準入,特別是有針對性地提出了露天採石(砂)場最小開採規模要求;二是強化轉型升級,通過嚴格執行“四個一批”,明確提出到2024年底全省非煤礦山總數控制在2780座以內,2025年底控制在2490座以內,2026年底控制在2000座以內,並打造一批標準化、自動化、智慧型化標桿礦山;三是強化責任落實,壓實屬地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2024年至2026年,實現全省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逐年下降15%以上。
三、重點條文解讀
(一)關於“提高露天採石(砂)準入門檻”。針對我省露天採石(砂)場占比大(占全省非煤礦山總數的66.5%)、規模小、市場需求緊縮,且規模較小的露天採石(砂)場普遍存在破壞生態、污染環境、浪費資源、導致隱患、效率低下、礦山恢復治理難度大等問題,按照“減小增大、扶優去劣”原則,規定了新建礦山的準入門檻和現有礦山的最小開採規模標準,推動露天採石(砂)場走規模化、集約化、規範化的高質量發展道路。新建礦山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各有關部門一律不予辦理相應的行政審批手續。現有礦山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給予3年過渡期實施升級改造,即通過項目可行性研究並立項或備案、開展擴建規劃設計等措施將礦山實際生產建設規模提升達標;3年過渡期後因資源保障能力等限制仍不達標的,由屬地縣級政府積極引導退出。
(二)關於“嚴格執行最小(低)開採規模標準”。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印發的《礦山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明確的“推動進一步提高鐵、銅、金、石灰石等重點礦種最小開採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大中型非煤礦山占比達到20%以上”等規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非煤礦山最小開採規模上限標準。新建礦山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各有關部門一律不予辦理相應的行政審批手續。現有礦山達不到標準要求的,比照前述露天採石(砂)場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關於“常態開展非煤礦山清理處置”。重點明確了長期停產停建礦山的清理處置要求。市、縣兩級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林草等部門,要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結合“四個一批”工作要求,對不符合本行業領域有關規定且整改無望的,逐一列出清單,提請政府依法實施關閉退出,並做好生態修復等工作;對符合規定要求繼續保留的,要督促指導企業限期完善相關手續。
(四)關於“科學合理設定礦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礦產資源勘查程度、安全距離、生態保護等方面作了剛性約束。“礦產資源勘查應達到規定程度”的具體要求是:自然資源部門依據本行業領域有關規定,對礦產資源勘查程度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辦理採礦許可證審批手續;應急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的有關規定,對非煤地下礦山等達不到勘探程度的,一律不予辦理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手續。露天採石(砂)場礦界與村莊的最小距離:原則上執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非煤礦山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15〕38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確實存在特殊情況的,在採取可靠的技術措施消除對村莊安全、環境污染等不利影響的情況下,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技術論證確定,但應當符合《爆破安全規程》等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在平均坡度大於35度的地形坡面不得新設定露天採石(砂)場”是指,不得在平均坡度大於35度的“半山腰”等陡峭地段新設定露天採石(砂)場,避免礦山出現高陡邊坡或難以分台階開採等“先天不足”,但可以從“山頂”新設採礦權,以便實現分台階或分層正規開採。“新立露天非煤礦山的採礦許可證範圍應當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用林用草禁止區”的要求是,在設定採礦權的聯勘聯審中,要先行將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用林用草禁止區的範圍從擬設定的採礦許可證範圍中劃出,把好源頭關,避免後期採礦許可證範圍與用林用草審批範圍等不一致,造成企業工作被動。
(五)關於“嚴格實質內容審查”。“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礦安〔2024〕70號),具體規定是:大中型非煤地下礦山審查專家應當不少於9人、小型礦山應當不少於7人,且應含採礦、地質、機電、安全等專業;大型非煤露天礦山審查專家應當不少於7人、中小型礦山應當不少於5人,且應含採礦、地質、機電、岩土、安全等專業;一、二、三等尾礦庫審查專家應當不少於7人,四、五等尾礦庫應當不少於5人,且應含水利、地質、土木、安全等專業。
(六)關於“嚴格實施‘四個一批’”。明確了在新一輪非煤礦山轉型升級中,各地制定“四個一批清單”(達標保留一批、改造升級一批、整合重組一批、淘汰關閉一批)的工作流程及時間表和路線圖。具體要求是:以縣為單元,由各縣級政府牽頭,組織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信、林草、水利等部門,依據《兩辦意見》和《實施意見》有關規定,對行政區域內所有非煤礦山進行全面清查摸底,在充分徵求意見、強化政策宣傳、科學合理規劃、最佳化礦山布局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制定“四個一批清單”,在當地主流媒體公示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堅定不移、依法依規、積極穩妥推進實施。到2026年底,原則上各州(市)非煤礦山數量要在2023年的基礎上壓減30%以上。
(七)關於“重拳打擊盜採礦產資源活動”。《雲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打擊整治盜採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通告》明確,2023年全省集中1年時間對“六項盜採礦產資源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和堅決整治,但打擊“六項盜採礦產資源行為”是一項長期工作。各地要結合《雲南省打擊整治盜採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三年攻堅行動方案(2024年—2026年)》要求,常態化開展巡查檢查,依法嚴厲打擊整治盜採礦產資源行為。
(八)關於“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召開非煤礦山事故警示教育會的具體規定是:非煤礦山發生死亡1人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縣(市、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全縣(市、區)所有非煤礦山企業在事故礦山召開事故原因分析和安全警示教育會;發生死亡2人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州(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全州(市)所有非煤礦山企業召開事故原因分析和安全警示教育視頻會議;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全省所有非煤礦山企業召開事故原因分析和安全警示教育視頻會議。